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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胜诉案例:祁县刘某某诉祁县当地作出补偿决定案!

 随缘4690 2018-12-22

一、案情介绍

  • 委托人是祁县昭馀镇的居民,在该镇拥有合法房屋一处。2014年3月10日,祁县当地发布祁政发(2014) 23号祁县当地《关于山西建材厂宿舍片区槐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决定对东至北关村居民区,南至建材厂厂区,西至西北街空地,北至北关村居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委托人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祁县当地至今未与委托人达成补偿协议,祁县当地亦未对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决定要旨: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当地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祁县当地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后,未与刘某某达成补偿协议,亦未及时向刘某某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当地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祁县当地发布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至今有效,刘某某的房屋仍在被征收范围内,祁县当地应当根据该征收补偿方案对刘某某继续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由于祁县当地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因此,祁县当地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时作出补偿决定。祁县当地的其他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祁县当地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向刘某某刘卓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律师解析

  •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对于不处于必须拆迁位置又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往往采取冷落的方式进行冷处理,但是被征收人的周边居住条件已经被破坏,因此会让被征收人处于很尴尬的状态,因此有必要推到当地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在此情况下就可以主动起诉当地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方式,用司法权力推动当地积极作为,当然如果当地后续出具的补偿决定仍然不合法,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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