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官网发布《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文件以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和侯秋雨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四例案件为例进行说明,或者作为此次界定正当防卫的依据。 另外,文件还附以记者对最高检孙谦副检察长的采访内容,进一步介绍了最高检下发这批指导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 有人据此文件的主要内容,给其划了以下重点: 一、提前知道有人要伤害你,备刀防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二、别人拿刀砍,你也可以拿刀防卫。原来认定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要看两方的伤势均等不均等,现在明确不以结果论,主要看暴力手段均等不均等。 三、夫妻之间的家暴也可以正当防卫。 四、如果对方只是轻微暴力,你要是动刀的话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五、只要对方表现出要行凶,不管他真实想法是什么,都可以按照行凶来防卫(针对昆山龙哥背刀砍人的细节) 。 六、追着砍一小会儿也合法了。只要危险没消除,防卫行为可以持续到行凶者脱离现场。 对于医务人员来讲,其中一、二、五、六点尤其具有重大意义!如是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医务人员完全可以在上班期间,在方便可及的地方常备一把长刀(短了可能没用,因为不知道加害方持何种长度凶器),以备不时之需,预防万一; 第二,无论是患者或家属扬言伤害还是突然袭击,只要持有凶器,均可以行凶对待,取刀还击; 第三,为了最大限度消除凶恶的患者或家属带来的威胁,医务工作者可在行凶者落败的情况下“乘胜追击”,彻底将其驱赶出医院。 如此一来,医院俨然成了金庸、古龙笔下的江湖,医者亦成了身负救死扶伤之使命、肩担江湖安宁之道义的白衣侠客!脑补一番,绝对是江湖大片的感觉! 只是有些事情就越发想不明白了:难道法律中“管制刀具”的概念就不存在了?!难道曾经有几个部委提出在医院进行安检的提议就真当放屁了?! 真不知道是文件内容容易令人的理解歧义了,还是网友划的重点跑偏了?!总感觉哪里怪怪的!各位朋友,您是怎么理解的?!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来源:中国医学博士联络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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