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站在企业作为投资方角度,先判断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成本法核算下,不会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当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日,投资方才会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股息 3万 贷:投资收益 3万 也就是说,投资收益3万是对利润的正向影响。 权益法核算下,即对外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投资方需根据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企业实现的或经调整的净损益份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如,被投资企业亏损20万,投资方(占比40%)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出资比例作相应减少投资收益8万的会计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盈利,则反向做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8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8万 也就是说,投资收益8万是对利润的负面影响。 步骤二:做纳税调整及报表填写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上很容易出错,填表说明能否解决实务问题?也许能,也许不能,听笔者道来。 考虑1:居民企业之间投资收益取得时做免税备案,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做纳税调整的时候比较简单,只需要看是否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如是,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属于免税收入,操作免税备案。而对于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就要分两步走,看是否宣告派息的同时,还要看持有期间确认的投资收益,盈利,纳税调减,亏损,纳税调增。 因此,不管是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如符合前述条件且完成备案之后,都可以做纳税调减。 考虑2: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在投资方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做收入处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亏损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假设甲公司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汇算清缴时确认投资收益本年累计 贷方发生额10万元,已宣告分配股利2万元,那么,填写申报表时: 1.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账载金额为10万,税收金额为2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8万元; 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第3行金额填2万元 因此,总计调减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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