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18〕141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沪委办〔2018〕49号)相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制定了《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依据,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8年11月23日 《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 1-1: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注: 1.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同时充分考虑区政府工作特点确定各指标权重,共分三类:第一类为标★的指标,第二类为标◆的指标,第三类为标△的指标。按总权数为100%,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标★的指标权数为3.41%,标◆的指标权数为2.27%,标△的指标权数为1.14%。6个板块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2.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各区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6个分类指数。绿色发展指数由“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48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而成 计算公式为: (N=1,2,…,48) 其中,Z为绿色发展指数,为指标的个体指数,N为指标个数,为指标的权数。 绿色发展指标按评价作用分为正向和逆向指标,按指标数据性质分为绝对数和相对数指标。在计算指数时,将逆向指标转化为正向指标,将总量控制指标转化成年度增长控制指标,对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再计算个体指数。 3.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16个区的公众满意程度。该指标不参与总指数的计算,进行单独评价与分析,其分值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4.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区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监测评价,对部分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平均分摊至该指标同板块下的其他指标,体现差异化。 5.绿色发展指数所需数据来自相关部门的年度统计,各部门负责按时提供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一、 绿色发展指标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上海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和公众满意程度7个方面,共计49个绿色发展指标。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的要求,除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程度指标外,其余48个绿色发展指标按照不同性质,将其转化为可以直接用于个体指数计算的绿色发展统计指标。(详见表1) 表1 绿色发展统计指标名称及类型表
二、绿色发展统计指标 (一)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能源消费总量】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能源消费总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速度。 能源消费总量增长率=(本期能源消费总量÷上期能源消费总量-1)×100% (二)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 GDP 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指报告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简称:单位GDP能耗)与基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比的降低幅度。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降低率=(本期单位GDP能耗÷上期单位GDP能耗-1)×100% (三)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一定时期内,每产出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相比前一时期的降低率。反映国家或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工作成效。 (四)用水总量增长率【用水总量】 “用水总量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用水总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用水总量指报告期内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用水总量增长率指在一定时期内用水总量的增长速度。计算公式为: 用水总量增长率=(本期用水总量÷上期用水总量-1)×100% (五)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按可比价计算)的比值。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指报告期内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上年的降低比率。计算公式为: 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率=(本期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上期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100% (六)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标直接使用。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报告期内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吸收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净灌溉水量÷取用灌溉总水量 (七)耕地面积增长率【耕地保有量】 “耕地面积增长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耕地保有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报告期年末耕地面积等于上年结转的耕地面积,减去去年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及生态退耕面积,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增加的耕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耕地面积=上年末耕地面积-年内减少耕地面积+年内增加耕地面积 增长率=(本期耕地面积÷上期耕地面积-1)×100% (八)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指报告期内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与年末常住人口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人均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年末常住人口 (九)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指标直接使用。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建设用地面积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以万元计,按可比价计算)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降低率指报告期内单位GDP建设用地面积比上年的降低比率,建设用地指实际开发用地。计算公式为:
(十)能源产出率【资源产出率】 “能源产出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资源产出率”,由于暂无“资源产出率”数据,因此暂时使用高度相关的“能源产出率”指标代替。 资源产出率指报告期内主要物质资源实物量的单位投入所产出的经济总量,其内涵是经济活动使用自然资源的效率。 能源产出率是最主要的资源产出率指标之一,指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与能源消费量的比值,反映单位能源的产出情况。该项指标越大,表明能源利用效率越高。计算公式为:
(十一)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标直接使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指报告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可收集资源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利用,如:秸秆气化、秸秆饲料、秸秆还田、秸秆编织、秸秆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秸秆量÷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00% (十二)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十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比例。其中,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和崇明6个区计算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化学需氧量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工业源和农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目标。 (十三)氨氮减排完成率【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氨氮排放总量减少”。 氨氮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任务的比例。其中,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和崇明6个区计算农业源氨氮减排量。对于“十三五”期间没有氨氮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氨氮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工业源和农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氨氮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工业源和农业源氨氮减排量目标。 (十四)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二氧化硫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比例。其中,中心城区指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7个区;郊区指宝山、闵行、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对于 “十三五”期间没有二氧化硫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硫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二氧化硫减排量目标。 (十五)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指各区“十三五”以来已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氮氧化物减排量占该区“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比例。其中,中心城区指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7个区;郊区指宝山、闵行、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对于 “十三五”期间没有氮氧化物减排任务的区,此项不参与评估。 计算公式为: 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率=“十三五”以来已核定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减排项目的新增氮氧化物削减量之和÷“十三五”固定污染源或重点工业源氮氧化物减排量目标。 (十六)粗颗粒物 “粗颗粒物”指标待本市新一轮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相关对区的考核指标明确后再予确定。 (十七)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指标直接使用。 指全市街镇居住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达到标准的小区数量占全市居住小区的百分比。 按照“管理职责明确,管理机制有效、硬件配置到位、居民积极参与、分类实效显著”的原则,通过检查,对分类居住区垃圾分类硬件配置、制度执行、分类实效三大项进行综合评定,达到一定分值即为达标分类居住区。计算公式为: 生活垃圾分类小区达标率=各区达标小区数量÷各区小区总数×100% (十八)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指标直接使用。 指各区分流制排水系统累计改造完成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与调查出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雨污混接改造完成率=累计完成改造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之和÷调查出的各类雨污混接点数量之和×100%。 (十九)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指标直接使用。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指报告期当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与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以万元计,按当年价计算)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环境污染治理投资÷GDP(当年价)×100% (二十)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标直接使用。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指数为0-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百分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空气质量指数(AQI)划分为0-50、51-100、101-150、151-200、201-300和大于300六档,对应空气质量的六个级别,从一级优,二级良,三级轻度污染,四级中度污染,直至五级重度污染,六级严重污染。计算公式为: 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Σ地级及以上城市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城市个数×全年天数)×100% (二十一)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指标仅名称变化,含义不变。 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是指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年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计算城市监测点位单点日平均浓度、城市日平均浓度、城市年平均浓度、区域年平均浓度。具体计算方法参照《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 PM2.5年平均浓度二级浓度限值为35微克/立方米,适用于城市区域。统计范围为未达标的地级及以上城市。计算公式为: 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率=(1-当年年平均浓度÷上年年平均浓度)×100% (二十二)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计算公式为: 指标评价数据选用各断面年均值评价,评价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二十三)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计算公式为: 指标评价数据选用各断面年均值评价,评价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等。 (二十四)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近岸海域优良水质(一、二类水质)比例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对海水水质的分类,报告期内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一类和二类的面积占近岸海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水质)比例=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一类和二类的面积÷近岸海域面积×100% (二十五)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指标直接使用。 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按相应水体环境功能标准评价,计算得出的达标断面比例。计算公式为: 评价因子包括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和氨氮。指标评价数据选用各断面年均值评价。 (二十六)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标直接使用。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指已采取农艺措施调控、品种替代种植、种植结构调整或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的受污染耕地面积之和占本区域全部受污染耕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受污染耕地面积×100% (二十七)化肥使用量降低率【单位耕地面积化肥使用量】 “化肥使用量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单位农药面积化肥使用量”。 化肥使用量指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主要化肥品种数量。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使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数量。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一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化肥使用量降低率指报告期化肥使用量与基期化肥使用量相比的降低幅度。计算公式为: 化肥使用量降低率=(本期化肥使用量÷上期化肥使用量-1)×100% (二十八)农药使用量降低率【单位农药面积化肥使用量】 “农药使用量降低率”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 “单位农药面积化肥使用量”。 农药使用量指报告期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数量。农药使用量要求按折百量计算数量。折百量是指农药成品药液含有效成分(原药)的含量。农药使用量降低率指报告期农药使用量与基期农药使用量相比的降低幅度。计算公式为: 农药使用量降低率=(本期农药使用量÷上期农药使用量-1)×100% (二十九) 河湖水面率 “河湖水面率”指标直接使用。 河湖水面率指区域内河道面积占该区域总面积的百分比。 (三十)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 “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指标直接使用。 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是指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林地占地面积和行道树、四旁树等绿化投影面积与行政区域总面积的比率。其中,中心城区考核林木绿化保有率,郊区考核森林覆盖率。中心城区指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虹口、杨浦7个区;郊区指宝山、闵行、浦东、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9个区。 林木绿化保有率指当年度区域绿林地遥感面积与理论保有面积的比值。理论保有面积指上年度绿林地遥感面积加上当年度遥感新增面积,扣除上年度经审批减少面积。上年度绿林地经审批减少面积指市、区两级绿化、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行政许可文书;对于铁路、水务用地范围内的绿林地减少,由铁路、水务部门备案或委托许可,纳入经审批减少面积。计算公式为: 林木绿化保有率=当年度绿林地遥感面积÷(上年度绿林地遥感面积+当年度遥感新增面积-上年度绿林地经审批减少面积)×100% 森林覆盖率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其中,森林面积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和特殊灌木林地。 乔木林地指由乔木树种组成的、连续面积大于等于0.067公顷的片林或林带,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其中,乔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米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米时可以按片林调查。 竹林地指附着有胸径2厘米以上竹类植物,并且连续面积大于或等于0.067公顷的林地。 特殊灌木林地指按国家规定,本市特指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灌木经济林,包括柑桔类、梨、桃、李、杏、枣、柿、板栗、其它果树、茶叶、银杏和蚕桑等。 在计算分区数值时,首先计算中心城区林木绿化保有率加权平均值和郊区森林覆盖率的加权平均值,再按各区实际数据与相应加权平均值的比值进行测算。 (三十一)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森林蓄积量】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森林蓄积量”,由于该指标为绝对数指标无法进行地区间比较,根据《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规定将其转化为相对数指标,使用“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指标代替。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指乔木林蓄积量与乔木林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 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乔木林蓄积量÷乔木林面积 (三十二)湿地保护率 湿地保护率指受保护湿地面积占湿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湿地保护率=受保护湿地面积/湿地总面积×100% 湿地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静止或流动、淡水、半咸水或咸水体,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受保护湿地面积是指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湿地保护形式内的湿地面积,如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形式内的湿地。 湿地总面积即指一个区域内所有湿地的面积总和。本市范围内的湿地保护形式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其他保护形式(生态红线划定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三十三)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指标直接使用。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指报告期末行政区范围内当年实际建成立体绿化面积与年初确定计划面积的百分比。当年实际建成立体绿化面积指报告期末符合绿化工程建设程序,通过绿化工程验收的各类立体绿化面积总和。计算公式为: 立体绿化年度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建成立体绿化面积÷年初确定计划面积×100% (三十四)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直接使用。 中心城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报告期末公园绿地按相关标准计算的服务覆盖用地面积。以公园绿地各边界起算。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计算公式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的用地面积÷用地总面积×100% (三十五)人均GDP增长率 人均GD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GDP与年平均常住人口数之比。年平均人口数是上年年末常住人口数与本年年末常住人口数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人均GDP增长率指在一定时间内人均GDP的增长速度。计算公式为: 人均GDP增长率=(本期人均GDP÷上期人均GDP-1)×100% (三十六)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直接使用。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全社会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创造的生产总值(增加值),是衡量现有劳动力资源生产效率的重要指标。其中平均从业人员包括非正式登记的从业人员。计算公式为:全员劳动生产率=生产总值÷年均从业人数 (三十七)高技术服务业评分 “高技术服务业评分”指标直接使用。 高技术服务业是指采用高技术手段为社会提供服务活动的集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高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服务、环境监测及治理服务和其他高技术服务等9大类。 高技术服务业评分根据各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年度提高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得分由报告期“高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和“高技术服务业增加值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提高率”两部分构成,权重各占50%。两者均按百分制评分后加权计入最终得分。具体评分方法:将(最大值Max-最小值Min)得到的数据记为a,然后将a,3a/4,a/2,a/4(如果最小值Min<0,则将以上数值均减去最小值的绝对值)以及各区平均值u共5个数值从大到小排列,将评分段划分为6段。从高到低每段分数从100开始依次减2。最高为100分,最低为90分。 (三十八)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 “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指标直接使用。 人均财政收入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收入与年平均常住人口数之比,财政收入指各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平均人口数是上年年末常住人口数与本年年末常住人口数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一个地区来说,称为人均地区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指在一定时间内人均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计算公式为: 人均财政收入增长率=(本期人均财政收入÷上期人均财政收入-1)×100% (三十九)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对应的绿色发展指标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计算公式为: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100%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四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对于GDP的比例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对于GDP的比例”指标直接使用。 指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研究与试验发展(R&D)是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计算公式为: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当于GDP的比例=全社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国内生产总值×100% (四十一)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指标直接使用。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团体组织和有关组织。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是指报告期内公共机构能源消费量与用能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公共机构能源消费量÷用能人数 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率是指报告期公共机构人均能耗比上年的降低比率。 (四十二)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指标直接使用。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是指报告期内公共机构用水量与用水人数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公共机构用水量÷用水人数 公共机构人均水耗降低率是指报告期公共机构人均水耗比上年的降低比率。 (四十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指标直接使用。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指各区落实的年度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和当年印发的《本市各区和相关委托管理单位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目标的通知》要求的任务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率=各区落实的年度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既有公共建筑节能工作任务面积×100% (四十四)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指标直接使用。 电动汽车指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公共充电桩指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交流电源的公共供电装置。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指报告期末当年实际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占年初计划建设数量之比。计算公式为: 年度公共充电桩建设完成进度=当年实际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年初计划建设数量×100% (四十五)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 “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指标直接使用。 公交站点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是指以公交站点未圆心,按照500米服务半径计算所覆盖的行政区面积的百分比。 为体现公平,在计算分区排名时,首先计算中心城区(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平均值和郊区(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金山、奉贤、松江、青浦、崇明)平均值,再按各区与相应均值的比值进行排名。 (四十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指标直接使用。 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指报告期末建成区内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用作园林和绿化的各种绿地面积。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面积。计算公式为: 城市建成绿地率=建成区绿地面积÷建成区面积×100% (四十七)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 “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指标直接使用。 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指报告期末行政区范围内当年实际建成绿道长度与年初确定计划长度的百分比。 当年实际建成绿道长度指报告期末符合绿化工程建设程序,通过绿化工程验收的各类绿道长度总和。包括各类新建项目中符合绿道标准的道路系统,已建各类绿地中通过改造提升符合绿道标准的道路系统及符合绿道设计导则的其他游径系统。计算公式为:城市绿道年度计划完成率=当年实际建成城市绿道长度÷年初确定计划长度×100% (四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标直接使用。 公园绿地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各区行政区域内平均每人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行政区域内公园绿地面积÷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 附件2: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考核说明及指标解释 2-1: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2-2: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相关说明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在五年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主要通过对比“市相关部门下达给各区的五年目标任务”和“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各相关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采用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和百分制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1、关于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目标体系中,标★的指标项为约束性目标,主要依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要求确定。 根据各区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对有关区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仅1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地区,该项考核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不再扣分;2项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在相关考核目标不得分的基础上,在考核总分中再扣除2项未完成约束性目标的分值;3项(含)以上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其他非约束性目标未完成的区有关目标不得分,考核总分中不再扣分。 2、关于“资源利用(30分)”和“生态环境保护(40分)”类目标:按照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给予评分;对于完成“十三五”考核目标的区,则相应的目标项得满分;未完成的区,则相应的目标项不得分;超额完成的区,则相应的目标项按照超额比例与目标得分的乘积进行加分; 对于没有相关考核任务的子目标,该项不予评分;各区“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项目”目标的最终得分为:(有考核任务子目标的实际得分/有考核任务子目标的满分之和)*70。 3、关于“地表水达到或好于类水体比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指标:子目标分值中括号右上角标注“a”的,为崇明、浦东新区、宝山、金山、奉贤等5个沿海区的分值;括号外右上角标注“b”的,为崇明、浦东新区、宝山、金山、奉贤以外的其他11个非沿海区的分值。 4、关于“年度评价结果(20)”项目: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十三五”各区年度绿色发展指数给予评分,每年绿色发展指数最高的区得4分,其他区的得分按照指数排名顺序依次减少0.2分。 5、关于“公众满意程度(10分)”项目:按照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居民对本区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改善满意程度抽样调查”给予评分,根据调查结果综合计算16个区的公众满意程度,并将年度(2018-2020年)调查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乘以该目标分值,得到各区“公众满意程度”分值。 6、关于“生态环境事件”项目:该项为扣分项,即:每发生一起国家认定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区扣10分(具体由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认定);每发生一起本市认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环境污染责任事件、严重生态破坏责任事件的区扣5分(具体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进行认定);该项总扣分不超过30分。
1、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报告期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简称:单位GDP能耗)与基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相比的降低幅度。 2、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报告期内每产出一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相比前一时期的降低率。反映国家或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减缓与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工作成效。 3、能源消费总量(增速):指在一定时期内能源消费总量的增长速度。 4、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报告期内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以万元计,按可比价计算)的比值。工业用水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5、用水总量:指“十三五”期间各类用水户取用的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环境补水四类。 6、耕地保有量:指报告期年末耕地面积等于上年结转的耕地面积,减去去年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灾毁及生态退耕面积,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土地整理、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增加的耕地面积。 7、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指报告期内新增的建设用地的总面积。 8、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指报告期各区PM2.5年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采用算术平均法依次计算各区监测点位单点日平均浓度、全区日平均浓度、全区年平均浓度。 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指各区空气质量优良(即空气质量指数为0-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百分比。 10、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例。 11、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指区内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中第一和第二类海水标准水质的海域面积占对应的考核海域面积的百分比。 12、地表水劣V类水体比例:指根据各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地表水质考核断面水质状况,计算得出的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 13、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减少:指各区“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工业源化学需氧量削减比例和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减排量。 14、氨氮排放总量减少:指各区“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工业源氨氮削减比例和农业源氨氮减排量。 15、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指各区“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二氧化硫削减比例。 16、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指各区“十三五”期间完成的固定污染源(中心城区)或重点工业源(郊区)氮氧化物削减比例。 17、森林(林木绿化)覆盖率:指各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林地占地面积和行道树、四旁树等绿化投影面积与行政区域总面积的比率。其中中心城区考核林木绿化保有率,郊区考核森林覆盖率。 1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报告期末各区行政区域内平均每人(常住人口)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生态环境局、组织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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