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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等三项改革试点期限拟再延长一年

 书海无尽快乐人生 2018-12-25

    法制日报讯 记者蒲晓磊 12月23日,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草案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综合考虑试点地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法律调整实施的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

    草案提出,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继续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按照立法程序配合做好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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