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士,38岁,个体,享有社保。2002年3月,购买某保险公司的住院医疗保险(补贴型)1份,保险期间1年。其保险责任是,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天补贴100元,含手术补贴。2002年8月,向女士因慢性疾病住院31天,共用去医疗费3164.11元。向女士通过社保报销了1816.77元,个人承担费用1348.34元。之后,向女士在投保的住院医疗保险(补贴型)下,获得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2800元,即:100元/天×(31天-3天)。 唐女士,42岁,家庭主妇,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于2005年9月购买A保险公司费用型医疗保险1份,保险金额5000元,保险期间1年。2005年11月,唐女士购买B保险公司住院医疗保险(补贴型)(50元/天),不含手术补贴,保险期间1年。2006年3月,唐女士因意外伤害住院69天,接受手术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15492.68元。事后,A保险公司因此向唐女士支付医疗费用11000元;B保险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住院补贴3400元。 从以上两个事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在社保和商业健康保险的共同保障下,本人不仅没有承担住院费用,还从保险公司处得到了1451.66元(2800-1348.34)的损失补偿。唐女士因意外伤害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基本上由保险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各种健康保险产品的搭配使用,能够使被保险人在最大程度上享受保障。 医疗保险的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 方案1: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补贴型保险 方案2:医疗费用型保险+医疗补贴型保险 方案3:A保险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B保险公司医疗费用型保险 对于已经参加或准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者,可选择方案1;没有或者在较长时间内不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则可选择方案3;方案2是任何人都可以选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