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分属两部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比较特殊的法律,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也就是说它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程序正义必须是看得到的正义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一种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又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治安管理的处罚对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各个方面,与老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专项权力,如卫生、工商、环保等。 2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治安管理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不得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由几个机关共同行使。 3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仅次于刑罚。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基本只能适用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为6个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 总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按《立法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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