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田美风子 2018-12-27

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违约金从何而来呢?【《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依据。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违约金能否调整呢?根据《合同法》114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此确定了违约金约定的数额或者标准可以调整。那么问题来了,谁来调整?如何调整?调整多少?等等此类问题。此次的问律师我们就来回答这些问题。

一、谁有权利申请调整违约金?谁有权力调整违约金?

通过《合同法》114条的第二款,我们可以看出,有权利提出的主体是“当事人”,实践中,这里的当事人仅指狭义的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也具有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限。

有权力调整违约金的,通过上述法律条款可以非常明确确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争议的点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能主动调整违约金呢?也就是说不经当事人的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动调整违约金。实践中,也分两种情况来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均参与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实践中有出现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经当事人申请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案例,但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均参与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宜主动调整违约金。理由如下:

我们一般应认为合同的订立人为理性的人在理性的情形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合法性处置,当然如果具有合同无效情形的另当别论。故个合同主体应清楚地知道合同签订后可能的最好或最坏的结果。既然合同是各当事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其效力应予肯定,不应根据事后结果来判定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存在严重失衡。法律充分尊重、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才运用公权力予以介入和干预。对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如放弃行使,也是一种意思自治,司法不应主动干预。司法的被动性、中立性现在已是当前世界公认的原则。中立是司法存在的前提,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司法存在的必要性。法官一旦与冲突一方具有某种价值取向和利益性的倾向,就会使人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第二种情况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诉讼程序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能否主动调整违约金。实践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处理也均不相同。一般两种处理办法:一种认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针对出现显示公平的违约金可以主动调整,理由是《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对违约金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显失公平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亦应从公平原则出发主动予以调整。一种认为,《合同法》仅规定只有当事人申请对违约金调整时,法院才予以调整;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申请,因此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应对违约金主动予以调整。笔者认为,一方缺席的情况下,虽然当事人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应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应机械的应用法律条款,此时应考虑民法的公平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如何调整?

在调整之前,我们应先看下违约金的法律本意。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合同法》并未对违约金的数额作出禁止性规定,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合法有效。同时《合同法》强调违约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给付不以实际损失为条件,违约金具有一定惩罚性。

如何调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指出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行使方式,即当事人应当以反诉或抗辩的形式行使该权利。

三、调整多少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由此条款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惩罚的性质,因为已经高于损失了,一种是补偿性质,因为实在损失的范围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