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首起收买 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主犯判五年 2015-03-19 15:57 菏泽齐鲁网3月19日讯(菏泽台 王喆 通讯员 郝银刚)近日,菏泽曹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这是菏泽法院首次审理此类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得知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为网上卖高考题答案的诈骗分子提供收款用的信用卡(借记卡),以谋取利益。被告人赵某某让被告人赵某帮助其办理信用卡,陆续将其本人和他人办理的大量信用卡及配套信息(含开户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资料)出售给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其收买的信用卡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至2014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36张;被告人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32张;被告人王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12张;被告人赵某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8张;被告人刘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信用卡4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向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收买并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某收买并为他人非法提供信用卡以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侵犯了信用卡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对于载明自己身份信息的身份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户籍薄等,不要借与他人使用!必须使用时,确保以上证件原件在自己控制范围内。同时,不要轻易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信用卡等业务,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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