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就业惠民创业富民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8〕1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镇江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 补贴对象及条件 曾在镇江市参加过失业保险(登记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军龄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事灵活就业并在镇江市市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二 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公布的市区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补贴起始时间自申请当月计算。 资料图/图文无关 三 补贴程序 (一)个人申请 按照“自主申报、先缴后补”原则,符合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智慧人社”平台(www.hrss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填写《镇江市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也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窗口)帮助办理申请。 (二)审核公示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丹徒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补贴核定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并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三)资金发放 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丹徒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户籍和财务管理规定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将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 补贴管理 (一)对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正式退休手续以及入学、参军等终止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的,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再受理。 (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在享受补贴期间,出现按《镇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镇人社发〔2018〕118号)文件规定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弄虚作假申报、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同一时段、同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五 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此前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未满的人员,仍按《镇江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实施办法》(镇人社发〔2011〕84号)文件执行。 (三)本细则由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来源: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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