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 我们就可以享受新税法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啦 届时 我们缴纳的税少了 到手的工资就多啦 不少小伙伴 表示不太懂如何操作 其实 操作的方式很简单 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工薪阶层而言 把相关信息填报给单位之后 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 像日常扣“三险一金”一样 帮忙每月代扣就好 个人通过app端或web端填报信息的 可以选择“由单位代扣” 这些联网信息可以及时被单位接收 依照你本人填写的信息 单位每月帮你预扣预缴 对于非工薪阶层 或者没有固定单位帮你扣税的 往往需要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办理 不能实现每月每月扣 需要到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按年办理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的 可以填写纸质/电子模板 去年度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也可以在app端填写相关信息 在线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首次享受时 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除了填写纸质表格 我们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和省电子税务局网站 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实施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起 大家可以先收藏此篇操作方式 等到时再操作哦 如何填写表格 你可以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表格 从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并打印 也从单位获取纸质版 单位可以从“扣缴客户端”下载并发放给你 你也可以从税务局官方网站上下载 你填写好表格 把表格交给单位 单位将员工相关信息录入并上传到系统 享受各专项附加扣除 需填报相应内容 子女教育: 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 继续教育: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 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住房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赡养老人: 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大病医疗: 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操作流程 第一步:下载APP 关注重庆本地宝微信公众号 微信对话框发送【个税】即可下载表格及下载个税app 也可以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该APP并下载 第二步:注册 点击【注册】 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 阅读《用户注册协议》 点击【同意并继续】 填写个人信息 并开始人脸识别 填写用户注册信息并提交 提交之后就注册成功啦 点击【完成】 点击【完善个人信息】 即可查看并完善自己的信息 我们现在只可以操作到这一步 等到2019年1月1日起 就可以通过APP申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啦 到时只需这么操作 ▼ 第三步:进行申报 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填写其他信息 网页 WEB 端办理 在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 完成注册 并实名登录网页 WEB 端后 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 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报 第二步: 选择“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立即申请 第三步: 录入基本信息 如手机号、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等 第四步: 录入教育信息 如扣除年度 选择子女 当前受教育阶段 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 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 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再受教育时填写) 就读国家(地区) 就读学校(选填) …… 第五步: 录入分配方式 有配偶 (填写真实配偶信息, 并选择跟配偶的扣除分配比例) 或 无配偶(请据实选择分配比例) 配偶信息 分配方式(全部由我扣除;夫妻平分扣除) 第六步: 选择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 或者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 不管你是以哪种方式填写申报的 都不需要提交材料 但需要留存备查资料 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子女教育: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住房贷款利息: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住房租金: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赡养老人: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大病医疗: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关于个税专项扣除 相信你还有不少问题想了解吧 以下为常见问题解答 快看看有没有你想知道的 常见问题解答 1、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一般来说,个税APP进不去是因为网络连接异常或所连接的服务正在停机维护。请先验证手机是否能正常上网。如果能正常访问其他网上信息,那很可能是个税APP服务器正在停机维护。近期由于各省税务局正在开展国地税并库工作,个人所得税APP系统需要相应配合停机进行数据投放工作。2018年12月22日-26日,浙江、宁波将全程停机;后续其他省市也将根据国地税并库工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停机数据投放,具体信息详见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通知。个税APP登录页面上也会显示正在停机以及可恢复使用的时间,请在此时间后重新登录。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3、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5、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6、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7、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8、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9、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10、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12、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14、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5、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6、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18、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0、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2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2、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3、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2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26、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8、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9、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30、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2、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3、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34、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35、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36、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37、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9、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40、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41、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4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43、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4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规定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47、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48、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49、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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