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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不合理强拆怎么办?

 荷香月暖 2018-12-28

棚户区改造如何立项?前期手续有哪些?

前期手续有些?立顶一般需要立顶报告,但是民营企业(私人)项目一般就不再需要编写相关项目立项报告,只有在土地一级的开发等的少数领域,由于审批机关一般会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可能会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如果您现在面临着相关问题,建议您来了解一下,这样有个大致的了解,也不至于什么都不懂。

  项目立项报告,又称项目建议书,按我们新的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项目立项报告准确来说主要是国有企业或政府项目单位向发改委申报的项目申请。项目立项报告一般批准后,可以着手成立相关的项目法人。

  民营企业(私人)项目一般就不再需要编写相关项目立项报告,只有在土地一级的开发等的少数领域,由于审批机关一般会习惯沿袭老的审批模式,有时还可能会要求项目方编写项目立项报告。外资项目,目前一般主要采用核准方式,项目方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即可。

  《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报告》是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棚户区改造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专门对拟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

  棚户区改造如何立顶

  一、总论

  1、项目概况

  2、立项研究结论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发起背景和建设必要性

  1、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背景

  2、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必要性

  3、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可行性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分析及前景预测

  1、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规模调查

  2、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竞争调查

  3、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场前景预测

  4、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5、产品销售收入预测

  四、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1、资源和原材料

  2、建设地区的选择

  3、厂址选择

  五、工厂技术方案

  1、项目组成

  2、生产技术方案

  3、总平面布置和运输

  4、其他工程

  六、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1、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3、项目拟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4、治理环境的方案

  5、环境监测制度的建议

  6、环境保护估算

  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七、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1、企业组织

  2、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八、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2、项目实施进度表

  3、项目实施费用

  九、项目财务测算

  1、项目总估算

  2、资金筹措

  3、使用计划

  4、项目财务测算相关报表

  十、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1、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估算

  2、财务评价

  3、国民经济评价

  4、不确定性分析

  5、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十一、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前期手续有那些?

  1、区县政府确定项目棚改安置方案及棚改前期工作预估成本;

  2、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其他所需的材料。



        2018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
  其中:房屋置换的补偿含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
  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
  3、其他的搬迁奖励。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别怕,有法律为您做后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棚户区改造拆迁如何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和项目

2016年以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增温,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力度不断增加,涉及到棚户区改造项目增多,补偿争议很大,尤其是两部委201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棚户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增加。棚户区改造拆迁如何补偿?针对棚户区改造和补偿中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昌运拆迁律师今天做一个解答。
  一、棚户区改造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1、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棚户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棚户区改造应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4、立项通过后,涉及到集体土地的,还需办理土地批复,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5、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以上是棚户区改造必须的程序,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如果程序上违法,依法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和项目
  1、原有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应当按照原房屋面积、用途、结构,拆一还一,就近安置。(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位置房屋的均价作为参考。律师提示,如果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3)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安置。
  2、搬迁费: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3、过渡费: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并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4、停产停业损失费:如改造范围内有门面房或者商铺,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特别提示
  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合理维权。可以由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不合理强拆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改造工作的意见


      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加快棚户区改造,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那么《意见》形成了哪些政策亮点?贯彻落实《意见》将在哪些方面着力呢?下面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全面解读:

  《意见》讲到:“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

  解读:棚户区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目前,我国把棚户区分为城市及国有工矿、林区、垦区和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五大类。棚户区居民多为低收入群体,很多还是企业老职工,曾为国家建设作出很大贡献。

  改革开放后,部分城市对棚户区进行过一些改造。2004年,辽宁省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之后,全国不少地区也陆续加大了棚户区改造力度。2005年,国家启动了对中央下放东北三省煤矿棚户区的改造。2008年四季度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各类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拉开了全国大规模推进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大幕。

  2008-2012年五年内,全国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占同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100 万套(户)开工量的40%;基本建成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750万套。通过改造,几千万群众圆了“住房梦”,生活质量提高了,财产也增多了,一步跨越几十年。通过改造,不少城市面貌、人居环境、功能都有了很大改善。

  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能够帮助困难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圆上他们的“住房梦”,使他们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同时,棚户区改造还能够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破解城市二元结构,提高城镇化质量,为企业发展提供机遇,为扩大就业增添岗位。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平稳,要继续积极采取既稳增长、又调结构,既利当前、又利长远,一举多得的有效措施,着力扩大内需。在此背景下,继续大规模实施棚户区改造,能使千百万困难群众告别“忧居”,可以接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能够同步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受棚户区居民欢迎,也能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

  这几年各类棚户区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意见》提到:“2008年到2012年,全国改造各类棚户区1260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缓解了城市内部二元矛盾,提升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

  解读: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上届政府任期内已初步建立了棚户区改造的政策体系,主要领导同志也多次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这几年,各部门、各地区认真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协力推进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持续加大了对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到2012年底,共安排各类棚户区改造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1500多亿元。国土资源部门单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计划,并督促各地按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林业、农业部门全力推进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纪委、监察部门组织督促检查,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各部门分工协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区立足当地实际,动脑筋、想办法,推动棚户区改造取得了积极进展。

  回过头来看,前几年的棚户区改造在摸索中趟出了一条可行的路子,这对今后几年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有借鉴意义。一是确定中长期改造目标,分步组织实施改造。各地棚户区改造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中央制订专门政策,编制改造规划,引导各地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二是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确保居民得到实惠。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是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各地对棚户区改造实行“保底”安置,安置标准普遍达到了户均45平方米以上,同时,还同步配套建设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使居民的生产、生活、就医、就学等条件能够同步改善。在棚户区改造和安置住房建设、分配过程中,加强信息公开,维护了棚户区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四是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优化安置住房户型设计,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不可移动文物。

  《意见》明确:“2013-2017年改造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解读:从近几年棚户区改造的节奏、力度来看,这一目标既是符合实际的,也是经过努力可以实现的。

  《意见》提出,在过去五年大规模改造棚户区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今后五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000万户,其中2013年改造304万户。逐步将非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统一纳入改造范围。同步建设配套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同步使用。尽管确定的五年改造目标较上一个五年有所减少,但完成这一目标任务仍需付出更大的努力。

  经过前几年的改造,容易改造的棚户区大多已经改造了,剩下的大部分是改造难度大的“硬骨头”。不少棚户区位于中西部地区、独立工矿区、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较集中的城市,位置偏远,市场运作空间小,配套设施建设压力大,有的还需要异地搬迁。在一般的城市中待改造的项目,多数也商业开发价值低、资金难以自行平衡。加上建材、人工费用上涨较快,改造成本持续高企,各地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缺口普遍较大。在新的形势下,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改造1000万户的任务,必须不断总结已有的经验,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破解棚户区改造面临的资金筹措等难题。

  增加财政补助,多渠道筹措资金

  《意见》明确:“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采取增加财政补助、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办法筹集资金”。

  解读:过去几年,棚户区改造资金筹措的基本做法是:中央补一点、地方政府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市场筹一点、企业和居民拿一点。未来五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要通过加大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等,多渠道努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财政补助资金是启动改造项目的关键。《意见》提出,中央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增加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并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省、市、县人民政府也要从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把该筹措的资金筹措到位,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补助和投入力度。此外,各地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市县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加大金融支持。完成五年既定的改造任务,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另一方面,这几年企业债券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已成为重要的资金渠道。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全依靠公共财政支出难以为继,必须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参与。2012年,遵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有关部门对42项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开展自我评估的通知》(发改办〔2013〕1236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体系,创造有利环境,积极吸引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比如,民间资本参与方式更加多样,既有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配建回购、bt、委托代建等方式,也有企业或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的开发出售、开发配建、私募股权基金型信托计划等方式;民间资本投入规模有所扩大。为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意见》强调,要积极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加大供地支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意见》明确:“确保建设用地供应。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解读: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住户自行购买相结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近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需要地方落实安置住房建设用地。为确保安置住房用地供应,《意见》重申了既有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意见》明确:“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解读: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意见》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新的政策中,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要优化布局,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意见》强调:“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解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选址、布局,事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加强和改进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规划设计,是把棚户区改造这件好事做实的关键。近年来,不少地区优先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城市成熟地块规划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实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运行等方式,促进了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与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步改善。2012年起,中央财政在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补助力度,专门安排了新建廉租住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地方加快基础设施配套。今后,各地必须按照《意见》要求,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同时,不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优化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问题,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在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中,必须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困难群众能住上放心住房:一是,规范建设程序,明确质量安全工作要求。这两年,在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文件中,对加强包括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项目必须确保足额投入,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二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推行质量安全永久责任制度。要求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逐步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个人终生负责制。三是,加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四是,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违规企业坚决清出市场,对监管失察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同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监察部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纳入了对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约谈问责范围。各地区也将质量安全工作,纳入了对市县人民政府约谈和问责的范围。

  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组织领导。

  《意见》强调:“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监督检查”。

  解读:考虑到省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对工作推进的促进作用,以及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筹措、土地供应、房屋征收补偿等工作责任均在市县等现实条件,《意见》中提出棚户区改造实行省级负总责,负责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和具体措施,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做好安置补偿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补偿到位、分配到位。此外,《意见》中还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棚户区改造政策性、公益性强。做好棚户区改造,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落实各方责任,在政策、资金、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此,《意见》中提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安置方案编制、补偿水平确定、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同时,棚户区改造还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问责制、违规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资金管理、质量安全等工程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安置住房分配、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对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要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切实规范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


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一样吗?

  棚户区改造一般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相关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按照街道申请、区住建局的实地查看、市房屋安全的相关鉴定、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拆迁安置的规定程序进行。只有经过市里组鉴定为危房的,才能进行改造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采用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没有区别。

  棚户区改造流程是什么?

  一、前期准备

  (一)项目选址:选址定点和划红线及设计条件、规划设计、建设方案(集中新建为初步设计,配建为实施方案)及审批等环节。包括办理(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拆迁红线图、国土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二)项目立项(市发改委办理);

  二、房屋拆迁

  (一)被拆迁人提供产权依据、有效身份证;

  (二)拆迁工作人员审核确认、进行测绘、评估,三个工作日出具评估报告,并公示7天;

  (三)对评估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签订协议的金额到银行领取补偿款,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在房屋拆迁市场评估价基础上奖励8%;

  (五)搬迁完毕并交房,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签字;

  (六)组织拆除。

  三、政府供地(划拨或挂牌出让);

  四、建设阶段

  包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放线与验线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安全质量监督(含委托监理),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建设及管理等环节。

  五、验收阶段

  包括房屋和涉及规划、消防、环保、市政园林、防雷以及给排水等管线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分配、管理流程

  (一)私房

  按拆迁户签订协议时的先后顺序,将选定的房屋分配至拆迁户。入住后的小区管理由物业公司负责。

  (二)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户

  1、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居民小组评议、公示,合格的报区政府;

  2、区政府委托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汇总报市政府。

  3、市政府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审核、公示,合格的,报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序号。

  4、中签户选房。

  5、中签户到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办理租赁手续。

  6、由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负责管理廉租住房,包括收取租金、管理养护廉租住房。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规划区别

拆迁,作为现代社会的热议词汇家喻户晓,但每个人对拆迁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分析,正是因为拆迁方变幻莫测的手法和方式,使拆迁成为了两极分化的代名词,一方面是通过拆迁而受益于社会的被拆迁人,另一方面是通过拆迁而受暴虐伤害的被拆迁人,正是因为全国各地不同的被拆迁人有着不同的经历,拆迁即为陌生又为熟悉。

  在拆迁过程中有很多的分类也较难把握,其中城中村和棚户区就属于较难分辨的两个重要方面:

  棚户区主要内容: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显示,我国在过去几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约改造5000万平方米棚户区,近100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

  棚户区分门而类有四种:

  第一种是城市棚户区(现阶段的改造重点,也是我们常常面临的矛盾焦点),第二种是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第三种是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第四种是国有垦区危房改造。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范围:

  对于棚户区改造,我国给予极大的支持和鼓励,实行税费的减免,减少电力、通讯等经营性收费等优惠政策,棚户区的居民可以自由选择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但因为棚户区原本就杂乱无章的建筑风格和环境氛围,致使补偿力度较小。

  城中村主要内容:

  城中村规划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因为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面积的不断扩张,原先分步在城市周边的部分村落被同步在城区当中,进而鹤立鸡群成为高楼林立的一抹重彩,平铺在城市中央,被成为“都市村庄”。

  城中村分门而类有三种:

  第一种非城中村改造范围。已经融入到城市之中,村民已经转化为居民,而且土地已不再属于集体所有,仅仅保留原始生活习性。

  第二种村子的土地大部分被国有化,少数保留集体所有,原居住地的农民未经过转化。

  第三种就是被圈进了城市范围,但土地性质不变,依旧为集体所有,这部分就是现阶段需要进行改造规划的城中村。

  城中村规划补偿范围:

  城中村拆迁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的价值补偿(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程度、折旧程度综合考量),周转性补偿(俗称过渡费,对被拆迁人临时寻找房屋或租住房屋而给予的每月补贴费),奖励性补偿(拆迁方经常为了鼓励大家配合拆迁顺利进行或者主动放弃一些权利而进行的奖励性费用)。

  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规划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有些被拆迁人往往忽略自己的房屋属性而盲目维权的行为是及其危险的,究其根本,拆迁方多以假借以棚户区改造之名实行城中村规划之实,从而减少自己的补偿额度。律师为被拆迁人粉碎拆迁方的一切恶意阴谋和偷梁换柱,最为被拆迁人拿到了最大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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