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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离婚协议的这句话,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天助我顺 2018-12-28

因为离婚协议的这句话,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2005年9月,赵某(男)购买某小区房屋一套,面积约79㎡,合计房款9.99万元。2006年2月赵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对房屋开始装修,支出装修费1.7万元。2006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2009年2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某小区79㎡的房产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011年11月,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并进行分割。

赵某辩称,该房屋为婚前购买,由其父母出资,应属于个人资产,非共同财产,并提供了购房协议及收据。

因为离婚协议的这句话,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本案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判决(节选):1、准予郭某和赵某离婚;2、婚生子由郭某抚养;3、某小区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郭某所有,郭某向赵某支付该房屋市场价一半价款及装修费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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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案中,赵某提供的购房协议及房款收据能够证明该房屋由赵某婚前购买,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赵某和郭某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该约定是赵某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确认该房屋已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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