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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佩剑天使 2018-12-29
【裁判要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案情】 2015年10月,砂浪公司与重岩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砂浪公司将其新建厂房发包给重岩公司建设,建筑总面积为9097.8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施工内容为DB-20150318图纸所示的全部内容,工程周期为90天(除钢结构防火涂层及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沐浴喷头),即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16日,制造单价为580元/平方米,合同总价为527万元(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重岩公司全额垫资……等内容。2015年11月25日,砂浪公司与重岩公司签订了《附加协议》。合同签订后,重岩公司与铸涛公司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重岩公司将砂浪公司新建厂房钢结构生产安装分包给铸涛公司建设,工程造价200元/平方米,总工期为60天;所有钢结构部分结束后,重岩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铸涛公司工程款100万元,重岩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之前付清总工程款的95%,乘余5%于1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结清……;重岩公司必须按时支付铸涛公司工程款,如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则按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补偿铸涛公司;铸涛公司必须按时保质保量施工,如未按合同完工,每超一天对铸涛公司罚款1万元补偿给重岩公司,雨雪天除外……等内容。铸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彩板、塑钢制品、金属标准件、五金、智能停车系统的生产、销售等。2015年12月1日,铸涛公司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案外人,由案外人实际施工建设。涉案工程完工后,至今未竣工验收。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重岩公司向颍上县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及铸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期间,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向重岩公司释明,要求重岩公司变更相应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按照无效合同主张,但重岩公司不同意变更,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安徽重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该案中,铸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钢结构生产、销售,并未取得钢结构工程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重岩公司将新建厂房钢结构生产安装的施工违法分包给未取得资质的铸涛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因重岩公司向铸涛公司主张权利是基于合同有效提出的,在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重岩公司诉请铸涛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已缺乏法律依据。诉讼中,法院就此问题向重岩公司行使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重岩天圆公司明确表示不予变更,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

  【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重新指定举证责任期限的规定。虽然该法条规定并没有直接使用“释明权”的概念,但通常法律工作者们都将之视为我国法律对释明权的直接规定。释明制度作为一项积极的诉讼制度为各国司法界广为接受。

  释明权,是指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正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以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把不正确和有矛盾的主张予以排除,把不清楚的主张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证据予以补充的权能。学理上将释明权分为积极的释明和消极的释明。消极的释明是指通过询问当事人,以理解当事人的意思。积极的释明是指提示当事人应当主张而没有主张的事实或指导当事人就某个问题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正是法律对积极释明的规定。该规定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

  在诉讼中什么情况下适用释明权,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项基本原则: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休庭合议,经过合议认为,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一致的,继续开庭;如果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那么合议庭就应当在继续开庭后告知当事人。其次,为保证法庭的严肃性、中立性,合议庭不能公开、明确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什么,只能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关系还可能是什么,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还可能是什么。再次,法庭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即可,同时应当记录笔录,并让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

  在诉讼中适用释明权后案件如何审理。第一,如果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那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诉讼证据就得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当于重新起诉,案件的争点则需要重新确定,人民法院也就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第二,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因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应视为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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