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 犯罪不是自古就有的永恒存在现象,而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犯罪的概念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对于什么是犯罪,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本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 1.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根据本条的规定,犯罪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行为:(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根据本条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规定要求,构成犯罪必须是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2)具有刑事违法性,即犯罪行为应当是刑法禁止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多种多样,不仅包括各种违法行为,而且包括各种违纪、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由于各种危害行为违反的社会规范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不是所有危窖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刑法中没有规定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只能通过行政处罚、党纪、政纪、批评教育处理。危害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基本区别。以上三点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2.规定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这是对犯罪概念的重要补充。它是从不认为是犯罪的例外情况说明什么是犯罪,进一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本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虽属于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尚未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12-13页 注释 本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所谓犯罪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及其整体的危害;二是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违反刑法规范;三是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即指行为直当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和刑罚处罚。 本条“但书”的规定,指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般标准。但书规定将那些虽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范畴之外,即指刑法认为这类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而非为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15年11月第1版)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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