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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特点及规则的总结研究

 下阳之冬 2018-12-29

可续期债券市场概况

2013年10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3武续债作为全国第一支可续期企业债券,成功在银行间市场发行。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16浙交Y1发行成功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成为全国首支由证监会核准的可续期公司债券。

自2013年首单发行成功至今,可续期债券(含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品种)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均在不断激增。同时,也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扩展到了小公募和私募公司债券。市场相关统计列表见下图(数据来源:东方财富Choice):

可续期公司债的特殊条款

可续期公司债券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在满足公司债券的一般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有其特殊条款。

1、利息递延支付+强制付息条款:通过约定利息递延支付条款,发行人具备了可以延迟支付利息的选择权。但是,亦会同时设置强制付息事件,用以限制发行人随意延迟付息。目前市场案例一般约定有以下强制付息事件:向普通股东分红、发行人减资等。

2、续期选择权+利率重置条款:约定公司债券即将到期时,发行人有权延长债券期限而暂时不兑付本次债券本息,以获得中长期的资金支持。但是,有得必有失,发行人选择将债券续期的同时,会触发债券利率重置机制。由于债券期限延长不利于投资者,利率重置往往导致债券利率会同时上调,发行人的融资成本相应增加,因此发行人一般不会随意选择续期。翻查近期已发行的小公募可续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多数案例以3-5年为一个周期,后续周期的票面利率上调300个基准点。

3、特殊情形下的赎回条款:可续期公司债中,一般会约定某些特殊事项发生时允许发行人赎回。经查已发行的案例,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形:1)税务政策调整,且导致发行人不得不为可续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2)会计准则变更,且导致发行人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4】13号),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将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如果因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赎回债券。

4、清偿顺序条款:境外可续期债券一般劣后于发行人的普通债务,具备次级债属性;但Choice查询结果显示,国内已发行的可续期债券均无次级债属性,一般设置为等同债务人普通债务的清偿顺序。

交易所关于发行条件之特别规定

2017年12月2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分别对于在本所上市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规定:

1. 一般性规定:可续期公司债为公司债券的一种类型,首先必须满足《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和协会对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要求。

2. 发行方式:小公募、私募。根据Choice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市场上绝大部分已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为小公募发行。

3. 发行主体: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均需达到AA+及以上。由于可续期公司债的特殊属性,交易所对发行人的信用资质提出较高的要求。结合市场已发行案例,已在交易所成功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一般为地方国有企业、央企、资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等,绝大部分发行人的两项评级均为AAA。

4. 发行规模要求: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累计权益性债券余额(仅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可续期企业债)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未对私募可续期公司债的规模做出明确限制,并且私募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会对发行人以后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累计余额产生影响。

交易所关于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之特别规定

根据前述交易所的两个业务指南,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方面,可续期公司债券在满足一般公司债券的披露要求的基础上,还需遵循下列规定:

角色

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业务中的特别规定

发行人

1、发行人有权机构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续期选择权、续期期限、利率确定和调整方式等特殊发行事项。

2、募集说明书中需载明的特别事项:

a.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及其实施程序;

b.可续期公司债券计入权益的情况以及存续期内发生不再计入权益的相关安排;

c.偿付顺序;

d.特有风险提示:发行人行使续期选择权、利息递延支付、会计政策变动等风险,应当作重大事项提示;

e.最近一期末境内外永续类金融负债的余额、发行日、续期期限、票面利率及利率调整机制等情况;

f.券违约特殊情形的约定: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等;

g.关于触发可续期公司债券违约特殊情形及时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定。

主承销商、律师

逐条核查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

就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计入权益以及相关依据等会计处理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资信评级机构

关注并披露可续期公司债券的特殊发行事项,约定对本次债券存续期间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跟踪义务。

受托管理人

约定对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的持续关注义务,在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该义务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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