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昨日,一项个税重大争议问题得到明确!

 枫雨书轩 2018-12-30

外籍个人是否免征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一直存有争议。受我国外商投资政策影响,外籍股东股息红利金额多数较大,笔者在工作中,也多次接到券商询问外籍股息征免问题,最大涉及金额过亿,税额千万,税务部门管理责任和纳税人利益受到较大考验。


问题由来:


根据 财税字〔1994〕020号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2013年,根据国发〔2013〕6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并责成各地迅速落实。

从文件性质看,国发〔2013〕6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为框架性和指导性意见,属于工作计划性质文件。且该文件明确,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在纳税人所属省区未制定具体措施前,不宜作为具有现实法律效力之税收法规。但由于该文件层级较高,故在各地税收征管中,实际成为执行税收政策的依据,地区间政策差异很大。

如湖北省地税局,第一时间落实国发文件内容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

 2013年7月22日

 而其他如安徽、宁夏等地税局,则通过其他渠道明确外籍个人免税优惠。 

但是,值得玩味的是,在国地税合并之后,湖北省税务局第一时间发布5号公告,废止一批文件,2013年1号公告就在其中

由此可以看出,在税收实践中,各地已逐渐偏向可以执行免税政策,但在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昨日,总局发布公告2018年第65号,该文件有如下一条:  

     通过公告该条,即可明确外籍个人股息免税政策,仍属于优惠事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