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因突发脑溢血于今年9月4日离开人世,由于走得太突然,与母亲相依相伴一生的父亲始终处于悲痛之中。因而,我们不敢轻易提起母亲,也一直没有清理母亲的遗物。 直到上周,临近年末,家里要大扫除,也就顺便把母亲的遗物整理出来。 母亲是一位非常节俭且特别勤劳的人,每件衣服、每条毛巾、每床被套都用一个个袋子装着,整齐有序叠在衣柜里,我们要一个个袋子打开,然后掏一掏口袋。因为母亲习惯把贵重的物品装在口袋里。 在整理过程中,发现了几张存折,有一张存折居然是二十多年前存的。可能是母亲年纪大了忘了这笔钱的存在。 于是,弟弟就带了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母亲的身份证、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到银行办理支取手续。结果银行以年限久远,当时存钱未实名为由拒绝办理,要求先进行公证才可取出。 既然未实名不可支取,那么,当时就不该让人存钱。既然存了,到了实名阶段,银行就应对未实名的存折进行电话告知及时实名。银行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却不让人取钱,银行有什么权利这么做? 后来又跑了一趟银行,告知银行主管:把相关的继承人都叫到现场,可不可以?银行主管又以无法确定谁是继承人为由拒绝办理。 无奈之下,只好跑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列了六条要求才可以做公证,内容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死者与配偶的结婚证原件。 3.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含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或骨灰寄存证)。 4.财产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土地证原件,银行存折、存单原件,银行打印余额清单)。 5.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死者与配偶是原配夫妻,共有几个子女,死者的父母均先于其过世。 6.死者或配偶或子女的工作档案存放处及联系电话。 看了上面的六点要求,读者有何感想?或许会感叹只有中国的办事人员才有如此多的奇葩想法吧! 百姓到银行存钱无非就是赚点利息。先不说利息多寡,仅公证费就要花费多少?办理这么多证件的时间、精力又该如何算?如果母亲地下有知,肯定后悔到银行存了这笔钱。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银行不能站在客户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适当调整,那么,这种银行离关门不远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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