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人力资源法律 文件中红色划线部分称: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这话怎么解读? 不集中清缴,是不清缴吗? 不集中清缴,即不搞运动式大范围清缴。只是禁止集中这种方式,而非清缴这样的行政行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必须履行清缴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大家不要误读。 职工依法维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受到影响吗? 职工要求补缴社保有两种方式,未开社保账户从未缴过社保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社保缴费不足的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处理。2019年1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稽核将转由税务部门实施。 社保费转由税务部门征缴,与原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最大的差别何在? 在于税务机关因代扣所得税,精确掌握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数额,所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不大可能在报税时和申报社会保险费时,对同一个劳动者采用两个工资发放标准,因为这样做实质上要么偷税漏税,要么未依法缴纳社保费。简言之,原先企业申报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采取两本账,现在在同一个机关必须一本账。第二,税务机关相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更丰富的资源和手段对不依法缴纳社保费进行制约。 职工未缴费,一次性缴费怎么办? 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够一次性补缴。首先有年限限制,补缴超过3年的,需要提供司法等机关生效文书,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特别注意:仅仅拿出劳动合同是不够的。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可以一次性补缴,仅仅是在就业空档期间可一次性补缴,在南京以最长6个月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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