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for fiber to the home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GB 50846-2012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56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846-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1.0.4、1.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补充计划的通知》(建标标函[2012]123号)的要求,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资源共享等方针政策,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泛征求国内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住宅区通信设施安装设计、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安装设计、用户光缆敷设要求、线缆与配线设备的选择、传输指标、设备间及电信间选址与工艺设计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邮政编码:10008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电信工程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信科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康宁光缆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张宜 张晓微 封铎 李昶 谢桂月 陈烈辉 冒兵 刘毅 张青山 卢彬 孙兰 陈汉民 林睿 毛宇 王俊杰 杨彪 李仲俊 王传兵 王恒 房毅 盛国庆 主要审查人:侯明生 赵伟灵 郭贵凤 陕海燕 胡蓉华 曹旭 贺永涛 沈梁 刘健 陈琪 成彦 朱立彤 詹叶青 冯岭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通信的发展,规范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求,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以及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改建、扩建工程设计。 1.0.3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1.0.4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1.0.5 县级以下乡镇及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宜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1.0.6 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设施的改建和扩建宜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1.0.7 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 1.0.8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9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 1.0.10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fiber to the home communication facilities in residential districts and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2 地下通信管道 underground communication duct 2.0.3 配线区 wiring zone 2.0.4 配线管网 wiring pipeline network 2.0.5 用户接入点 access point for subscriber 2.0.6 线缆 cable 2.0.7 配线光缆 wiring optical cable 2.0.8 用户光缆 subscriber optical cable 2.0.9 户内线缆 indoor cable 2.0.10 电信间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2.0.11 设备间 equipment room 2.0.12 光缆交接箱 optical cable intersection box 2.0.13 配线设备 wiring facilities 2.0.14 机柜 cabinet 2.0.15 家居配线箱 household distribution box 2.0.16 终端盒 terminal box 2.0.17 信息插座 telecommunications outlet 2.0.18 尾纤 tail fiber 2.0.19 跳纤 optical fiber jumper 2.0.20 适配器 adaptor 2.0.21 光纤连接器 optical fiber connector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界面 3.1.1 光纤到户工程中,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 光纤到户工程中,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工程界面 3.1.1 光纤到户工程中,用户接入点的位置应依据不同类型住宅建筑形成的配线区以及所辖的用户数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 光纤到户工程中,住宅建筑通信设施工程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户接入点设置的配线设备建设分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共用配线箱或光缆交接箱时,由住宅建设方负责箱体的建设; 2)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住宅建设方分别设置配线箱或配线柜时,各自负责箱体或机柜的建设; 3) 交换局侧的配线模块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侧的配线模块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2 用户接入点交换局侧以外的配线设备及配线光缆,应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建设;用户接入点用户侧以内配线设备、用户光缆及户内家居配线箱、终端盒、信息插座、用户线缆,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3 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及住宅建筑内配线管网,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建设。 4 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的安装空间,应由住宅建设方负责提供。 3.2 配置原则 3.2.1 光纤到户工程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量不宜超过300户,光缆交接箱形成的一个配线区所辖住户数不宜超过120户。 3.2.2 地下通信管道的管孔用户接入点处预留的配线设备安装空间、电信间及设备间面积,应满足至少3家电信业务经营者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3.2.3 地下通信管道的总容量应根据管孔类型、线缆敷设方式,以及线缆的终期容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 配线光缆、用户光缆及配线设备的容量应满足远期各类通信业务的需求,并应预留不少于10%的维修余量。 3.2.5 用户光缆各段光纤芯数应根据光纤接入的方式、住宅建筑类型、所辖住户数计算。 3.2.6 用户接入点至每一户家居配线箱的光缆数量,应根据地域情况、用户对通信业务的需求及配置等级确定,其配置应符合表3.2.6的规定。 表3.2.6光缆配置
注:高配置采用2芯光纤,其中1芯作为备份。 3.2.7 设备间及电信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8 住宅建筑单元的楼道处或弱电竖井内应预留配线设备的安装空间。 3.2.9 住户内应预留家居配线箱的安装空间。 3.2.10 设备间、电信间的使用面积以及配线箱的占用空间,应根据配线设备类型、数量、容量、尺寸进行计算,且不宜小于表3.2. 10-1~表3.2.10-3的要求。 表3.2.10-1设备间面积
注:①设备间直接作为用户接入点,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表3.2. 10-2电信间面积
注:4个机柜分配给电信业务经营者及住宅建设方使用。
3.2.11 户内管线及各类通信业务信息插座等家居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及《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 1384的有关规定。 4 住宅区通信设施安装设计 4.1 地下通信管道设计 4.1.1 住宅区内的光缆应采用地下通信管道方式敷设。 4.1.2 住宅区内的光缆敷设路由应根据地理环境和住宅区综合管道的规划确定。 4.1.3 地下通信管道的设计应与住宅区其他设施的地下管线整体布局相结合,应与住宅区道路同步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 地下通信管道可根据线缆敷设要求采用不同管径的管材进行组合。 4.1.5 地下通信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或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 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7 地下通信管道的埋深应根据场地条件、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状况、与其他管道交叉、地下水位高低、冰冻层厚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 4.1.7 管道最小埋深(m)
注:1 塑料管的最小埋深达不到本表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等保护措施; 2 在经过市政道路时,埋深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1.8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400m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的净距不应小于300mm,进入手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手孔基础顶部不宜小于200mm。 4.1.9 塑料管道应有基础,敷设塑料管道应根据所选择的塑料管的管材与管型,采取相应的固定组群措施。 4.1.10 塑料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10m。 4.1.11 地下通信管道敷设应有坡度,坡度宜为3.0‰~4.0‰,不得小于2.5‰。 4.1.12 引入住宅建筑的地下通信管道应伸出外墙不小于2m,并应向人(手)孔方向倾斜,坡度不应小于4.0‰。 4.1.13 地下通信管道进入建筑物处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4.1.14 人(手)孔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5 人(手)孔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6 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应根据所在管段的用途及容量合理选择,通信管道手孔程式可按表4.1.16的规定执行。 表4.1. 16通信管道手孔程式
注:可根据引入管的埋深调节手孔的净深与高度。 4.1.17 对于管道容量大于6孔的段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 5178、《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的有关规定选择人孔程式。 4.1.18 人(手)孔的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手)孔设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设置在地下冰冻层以内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人孔,并应采取防渗水措施。 2 人(手)孔应有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下水位较高时,还应增设渣石基础或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 3 人(手)孔的盖板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纤维材料预制,厚度不宜小于100mm。手孔盖板数量应根据手孔长度确定。 4 人(手)孔制作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的有关规定。 4.2 室外配线设备安装设计 4.2.1 光缆交接箱、墙挂式配线箱、接头盒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 光缆交接箱容量应根据进、出光缆交接箱的远期光缆总容量及备用量确定。 4.2.3 光缆交接箱箱体接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4 室外配线设备的安装设计应考虑雨、雪、冰雹、风、冰、烟雾、沙尘暴、雷电及不同等级的太阳辐射等各种不良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2.5 光缆交接箱安装底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底座并预埋PVC管。 2 底座浇注的混凝土宜采用强度等级32.5MPa及以上的水泥。 3 底座高度不应小于300mm。 4 底座的长度和宽度应大于箱体底部的长度和宽度,长×宽不宜小于800mm×400mm。 5 箱体应使用M12膨胀螺栓固定于水泥底座。 5 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安装设计 5.1 配线管网设计 5.1.1 配线管网应包括楼内弱电竖井、导管、梯架、托盘、槽盒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 导管穿越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做沉降或伸缩处理。 5.1.3 竖向导管外径宜为50mm~100mm,槽盒规格宽×高宜为(50mm×50mm)~(400mm×150mm),入户导管外径宜为15mm~25mm。 5.1.4 导管暗敷设宜采用钢管和硬质塑料管,埋设在墙体内的导管外径不应大于50mm,埋设在楼板垫层内的导管外径不应大于25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 通信导管、槽盒与其他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5.1.6 既有住宅建筑通信设施改造工程中宜使用原有配线管网。 5.2 室内配线设备设置要求 5.2.1 室内配线设备应包括配线机柜、墙挂式或壁嵌式配线箱等设备,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2 用户接入点的配线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 在公共场所安装配线箱时,壁嵌式箱体底边距地不宜小于1.5m,墙挂式箱体底面距地不宜小于1.8m。 5.2.4 家居配线箱的安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用户光缆敷设要求 6.0.1 用户光缆路由中不应采用活动光纤连接器的连接方式。 6.0.2 用户光缆接续、成端宜符合下列规定: 6.0.3 用户光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 室内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 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表6.0.5光缆敷设安装的最小曲率半径
注:D为缆芯处圆形护套外径,H为缆芯处扁形护套短轴的高度。 7 线缆与配线设备选择 7.1 线缆及连接器选择 7.1.1 光缆采用的光纤应符合下列规定: 7.1.2 室内、外光缆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1.3 光缆选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室内光缆系列 第二部分:单芯光缆》YD/T 1258.2、《室内光缆系列 第三部分:双芯光缆》YD/T 1258.3、《室内光缆系列 第四部分:多芯光缆》YD/T 1258.4、《接入网用室内外光缆》YD/T 1770和《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YD/T 1997的有关规定。 7.1.4 线缆应根据建筑防火等级对材料提出的耐火要求,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火线缆。 7.1.5 光纤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 7.1.6 户内对绞电缆、连接器件、信息插座及终端盒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7.2 光缆交接箱选择 7.2.1 光缆交接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箱体孔洞应满足进出光缆管孔的需求。 2 箱体内宜配置熔接配线一体化模块,适配器或连接器宜采用SC、LC或FC类型。 3 应有光分路器的安装位置。 4 应有光缆终接、保护及跳纤的位置。 5 箱门板内侧应有存放资料记录卡片的装置。 6 应设置固定光缆的保护装置和接地装置。 7 箱体应防雨、良好通风,光缆进、出口处应采取密封防潮措施。 8 箱体应具有良好的抗腐蚀、耐老化、抗冲击损坏性能及防破坏功能,门锁应为防盗结构。 9 光缆交接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的有关规定。 7.3 配线设备选择 7.3.1 19”机柜应符合下列规定: 7.3.2 配线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7.3.3 家居配线箱应根据安装方式、线缆数量、模块容量和应用功能成套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4 室外型箱体的防护性能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中IP65级的要求。 8 传输指标 8.0.1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长度不大于300m时,光纤链路全程衰减不应超过0.4dB。 8.0.2 用户接入点用户侧配线设备至家居配线箱光纤链路长度大于300m时,光纤链路全程衰减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8.0.3 户内5e类及以上等级4对对绞电缆的链路与信道的传输最大衰减、近端串音衰减等指标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9 设备间及电信间选址与工艺设计要求 9.1 选址要求 9.1.1 独立设置的设备间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9.1.2 在建筑物内设置设备间、电信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在地下一层。 2 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或其他易积水、潮湿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强电磁干扰场所的楼上、楼下或隔壁房间。 3 应远离排放粉尘、油烟的场所。 4 应远离高低压变配电、电机、无线电发射等有干扰源存在的场所,当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宜靠近本建筑物的线缆入口处、进线间和弱电间,并宜与布线系统垂直竖井相通。 9.2 工艺设计要求 9.2.1 设备间、电信间为底层时应进行防水处理。 9.2.2 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设备间和电信间。 9.2.3 穿墙及楼板孔洞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并应做防水处理。 9.2.4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2级。 9.2.5 设备间、电信间不宜设窗,不宜临街开门,并应采取防盗措施。 9.2.6 设备间、电信间应具备带保护接地的单相交流电源插座。 9.2.7 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9.2.8 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2.9 机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维护侧距墙净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 安装位置应避开空调口。 3 应进行抗震加固,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通信光缆交接箱》YD/T 988 《室内光缆系列第二部分:单芯光缆》YD/T 1258.2 《室内光缆系列第三部分:双芯光缆》YD/T 1258.3 《室内光缆系列第四部分:多芯光缆》YD/T 1258.4 《住宅通信综合布线系统》YD/T 1384 《接入网用室内外光缆》YD/T 1770 《接入网用蝶形引入光缆》YD/T 1997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YD 5059 《通信管道横断面图集》YD/T 5162 《通信管道人孔和手孔图集》YD 51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46-2012 制定说明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2月25日以第1566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与信息网络的发展,加快建设宽带、融合、安全、泛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落实“宽带普及提速工程”并加快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本规范主要针对“光纤到户”宽带接入方式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设施工程提出设计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写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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