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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怎样当好被告

 中人364 2019-01-02

行政机关怎样当好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示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由于国行政机关在引起行政纠纷案件中处于主动地立,在行政管理中拥有保护自己的重大行政权力,因此决定了其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并且只能居于被告地

位。本文就行政机关怎样当好被告作一粗浅阐述。

持积极慎重态度参加诉讼

 
由于历史形成的或多或少存在的官贵民贱的封建意识,观念上的民不能告官、官威不可受损等封建余毒作,有些人对行

政机关当被告从心理上难于承受,认为丟脸,有损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这种认识完全是错误的。从法学角度讲,被告是原告的对称,当被告不等于违法,不等于背理,也不等于必然败诉,更不等于低人一等。随着《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行政机关当被告是一种必然现象。作为当上被告的行政机关,切不能因自已处于被告地位而态度消极,应该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积极慎重地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理直气状地应诉。应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保护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应诉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威信。相反,如果被告不积极应诉,有意无意地放弃诉讼权利,则只能对自己不利,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哪怕自己的行政行为有过错,在诉讼活动中有败诉的可能,也应积极参加诉讼,要具有宰相肚里能撑船的豁达气度。这样,在群众中的威信不仅不会降低,反而会

大大提高。
        
认真准备应诉材科
   
应诉材料的准备是应诉工作的重要环节。应诉材料一般包括法律规定的应诉材料,如答辩状、证据、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等和为诉讼需要准备的应诉材料,如阅卷笔录、答辩提纲、调查提纲、证据清单、代理提纲、出庭辩论提纲等。在应诉活动中,可根据案件不同特点,采用下列方法准备应诉材料:
    1.
针对起诉状准备应诉材料。根据原告起诉状的内容,对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分析,要实事求是地对待原告的起诉状。若起诉状所称事实全错,引用法律全错,则准备全面反驳的应诉材料;若起诉状存在部分失实情况,则针对错误事实准备部分否定的应诉材料;若起诉状基本正确,所准备的应诉材料应实事求

是地加以肯定、认可。
    2.
针对案情发展线索准备应诉材料。这种方法适用案情较复杂、案件发展过程经历较长时间的情况。
    3.
针对案情的重要事件来准备应诉材料。这种方法适用有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案件,或一案的审理与另案有联系或者一案中存在数起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冲突的诉讼。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准备应诉材料,都应从诉讼程序上和实体权利上两方面作准备。
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提起诉讼,一般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行政机关有必要针对原告起诉提

出的问题,回头认真检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一是检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是否真实可靠,证据是否确凿无疑、充分。
   
二是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否准确,如是否适用了失效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了未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了不属于规定这类问题的法律、法规,是否自己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有错误等。
   
三是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是检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本机关管辖的职能范围,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等。
   
行政机关通过检查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如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又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就可以在应诉中维护法律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如发现确实存在某些问题,就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揩施,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和公民、法人及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有效地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就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就法院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如何认定等问题,在法庭上进行争论和反驳。其目的在于通过辩论,使审判人员进一步弄清案情,合法地进行审理,真正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应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答辩方式,首先应当强调有准备的系统性答辩。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和代理词或原告的发言内容加以归纳,然后逐一答复和辩论。其内容一般包括:应诉人的基本观点或意见;原告起诉的理由有几条,每条用了什么事实与证据,而案件的真实事实和证据是什么,用真实事实和证钢反证出原告理由是错误的,原告引用何种法律条文,其法律条文的阐述是否准确,如果有误,错在哪里,正确的法律条文是什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等。
   
行政机关除做好有准备的系统性答辩外,还应做好临庭辩驳性答辩。临庭答辩要特别注意用事实答辩、用证据答辩,力戒用空泛的道理答辩,要以理服人,讲事实,讲法律依据,不要用讽刺、挖苦的话作为答辩的言辞,更不能采取诡辩的方式进行辩论。

   
正确对待法院的判决、裁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作为应诉人在接到判决书后,如果胜诉,则无须多说。行政机关如果败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如果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仍然不服,则不能再上诉,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如果上诉或申诉的理由不充分,自己的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错误的地方,作为公仆的国家行政机关,应做出表率,积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发扬实事求是的传统,勇于承认错误,大胆修正错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否则将会直接影响到自身的声誉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总之,行政机关当好被告,不仅要正确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还要积极自觉地履行诉讼义务,为维护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权作出努力。

                  (
发表于《现代领导》1991年第4期、获中央党校行政管理研讨会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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