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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学习(一)

 逍遥302 2019-01-02

文章目录索引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一)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二)自行申报办理

(三)补扣措施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

(一)子女教育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三)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几点注意事项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

(一)获取纸质表格

(二)远程办税端

(三)电子模版

个税改革—专项附加扣除专题

这次个税改革的突出亮点就是:首次设立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综合考虑了纳税人支出的差异性,税收调节更加精准、靶向更加聚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同时聚焦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推动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老有所养。   

本文从实践操作的角度,主要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帮助大家迅速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   

后续:为使大家能更快了解并掌握新个税改革的精髓,今后还要陆续发布新个税居民、非居民个人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个税扣缴操作中的常见问题等相关专题,敬请大家关注。

一、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办理途径

(一)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

除大病医疗以外,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继续教育,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首次享受时,纳税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像“三险一金”一样,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二)自行申报办理                       

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可选择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1.不愿意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给任职受雇单位的;

2.没有工资、薪金所得,但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

3、有大病医疗支出项目的;

4、纳税年度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情形。                  

(三)补扣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未享受扣除或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大家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申请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标准

(一)子女教育

1.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享受条件:

(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

(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2.子女教育附加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扣除500元。

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子女教育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

学前教育: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全日制学历教育: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教育结束当月

特别提示: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可连续扣除。  

4.子女教育附加扣除备查资料:

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

境外接受教育: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

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资料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继续教育附加扣除享受条件: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2.继续教育附加扣除标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

例外: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3.继续教育扣除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需要提醒的是,专扣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证书应当为2019年后取得

4.继续教育附加扣除备查资料:

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

1.住房贷款扣除享受的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否符合政策,可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咨询。

2.住房贷款扣除的标准

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扣除人: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3.特别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贷款附加扣除的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

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贷款附加扣除的备查资料:

住房贷款合同

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住房租金附加扣除条件: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

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2.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元;

(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每月800元。

3.住房租金附加扣除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月份为准。

4.住房租金附加扣除备查资料:

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5.住房租金附加扣除的几点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3)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1.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享受条件: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

 被赡养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赡养老人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以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的方式:均摊、约定、指定分摊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不变。  

3.赡养老人附加扣除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赡养老人附加扣除备查资料:

采取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需留存分摊协议。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医疗附加扣除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大病医疗附加扣除标准:

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大病医疗附加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大病医疗附加扣除备查资料:

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等。 

(七)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几点注意事项

一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是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信息。

三是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四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方法

(一)获取纸质表格

纸质表格获取途径:

第一,大家可以就近到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领取已经印制好的信息表格。

第二,可以到单位负责为大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部门去领取。

第三,可以登录税务总局官网,下载表格电子版并自行打印出来。

纸质表格的提交:

填写好的纸质表格可以提交给单位,单位如实录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将纸质表留存备查。

(二)远程办税端                   

第一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就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 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 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 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 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7,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三)电子模版

信息表格电子模板的获取渠道:

单位发放: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选择任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导入】-【模板下载】

电子表格的提交:

把电子模板报送给单位的,单位将电子模板信息导入扣缴端软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通过扣缴端软件提交给税务机关

同时将电子模板内容打印,经员工签字、单位盖章后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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