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胜诉交通警察 ——宜昌县交警大队赔偿车主损失 察大队强行法扣车,赔偿原告余维权、余家治经济损失1966.86元。 余家治和余维权系父子关系,远安县苟家镇苟家垭村农民,分别为个体东风140型(湖北50/70962)货车车主、驾驶员。1991年7月18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余维权于1990年还有900元交通肇事款未结清为由,强行将汽车扣押,并开具一张有效期仅为一天的暂扣凭证。原告表示不服,多次要求将车放行。但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被迫拿起法律武器,向被告所在地宜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将车放行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宜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至9月18日才表示将车放行,汽车被扣两个月之久,给原告人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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