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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荐丨张星久教授《“圣王”的想象与实践》

 老王abcd 2019-01-03



  本书关注的主要问题是:究竟基于什么理由或信念,使帝制时代的中国人相信某一类君主是“好皇帝”而自愿服从他,赋予他的权力以正当性;并且,这种“自愿服从”的理由或信念基础是怎样形成并具体转化为现实合法性的?作者认为,支撑着帝制中国君权合法性基础的是一种以强调“君德”为核心,兼具“天命”、“功业”与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圣王型合法性信念模式,它是一个民族关于“好皇帝”的集体“作品”与想象,是君主在“国家剧场”中进行合法化表演的“剧本”;整个帝制中国的礼仪符号系统,意识形态与重大制度、政策与活动,乃至奢侈浪费的生活、气势宏大的建筑等,都是此种合法性信念的象征系统;君主们一般会用好的施政表现去贴近“剧本”设定的角色,也会在表演中操控人们的情绪与认知,以最大限度地获得合法性;而“表演崩溃”的君主则会陷入合法性危机。

目  录

作者简介


张星久,山东菏泽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地方政治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中国政治制度、政治思想研究以及中西政治治理理念方面的比较研究,主要著作有《台湾政治风云》、《中国近现代政治思想述论》、《中国政治思想史》(近现代部分)、《中国政治思想史》(古代部分)、《新编中国政治制度史》等,在《政治学研究》、《武汉大学学报》、《学海》、《学习与实践》等刊物上发表关于政治合法性、君主专制政体类型分析、儒家思想的历史困境与现代价值以及中国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系列研究论文数十篇。


为何要以君权合法性为基本分析对象?

与阿尔蒙德等人对现代政治合法性层次的讨论略有不同,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大体存在着政治体系(君主制)合法性、政权或王朝合法性、君权合法性这样三个基本层次。支撑着对“永恒的”君主制合法性的信仰基础,主要是相信君主制乃是整个宇宙秩序在现实世界的集中体现,是普遍永恒的宇宙秩序的一个有机的、甚至是核心的组成部分;而关于王朝或政权的合法性信念,则主要根据以下几点:中国人(而非“夷狄”)行治理中国之事、夺取天下的君主与前朝没有直接的君臣关系(得位须正,否则为篡逆)、男主(而非女主)在位、有足可称道的统治功业与绩效等(空间上统一、时间上持久、以德服人)。在这一前提下,关于君主个人的权力合法性信念则取决于:君主必须有德,并且因而有天命,还要有足以服人的丰功伟业(显示出韦伯所谓的超凡魅力),同时取得君权的手段或程序必须是正当的、“明受”的。三种合法性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所不同。没有君主制这种体系本身的合法性,没有君主制下王朝的合法性,就不存在君主个人权力的合法性;而君主个人权力合法性的高低,又会反过来强化或危及王朝合法性。通过这样的区分,才有可能把对中国传统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引向更具操作性和更加细化的层次上来。


既然存在着上述三个基本层次的统治合法性,为什么要选择君权合法性作为本书的讨论对象,或者说,笔者为什么要从君权合法性入手去研究帝制中国的统治合法性问题呢?


首先,对于直到近代以前的中国人来说,植根于华夏文化、采行于“天朝上国”的君主制就是世界上唯一的、最好的制度,有关“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才是合乎正义的”、“君主制政体是否为适当的”这类问题原本就是近现代中国以后的问题,而在此之前根本就是无庸置疑、不成为问题的。对于古人而言,应该关心和思考的问题仅仅在于:一个“人”或“人君”要怎样做、要符合什么样标准,其统治权才是应该服从接受的?因此政体固然重要,却是个只有唯一答案明确、几乎是不证自明的问题。


而古人对于某一个政权(王朝)是否合乎“正统”,即: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的讨论与评价,大体上也是从这个政权(王朝)建立者本人的情况着眼的,比如:或者根据该王朝建立者所属的民族身份如何(是否为夷狄之君),或者根据其夺取政权方式如何(是否为篡位或“叛逆”),以及根据该政权建立者的性别如何(是否为女主当政)、功业多大(在时间上的统治持久和空间上大一一统)等方面出发,去评判一个政权的良恶并决定支持与否。如前所述,古人所谓 “历数正朔,纪乎帝也”,所谓“统伦群生”、“开历垂统”,所谓强调“正统之治,出于圣人”云云,就是强调,应根据帝王个人的情况判断王朝是否合于正统。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政治系统要想真正运行起来,最终要体现为人的政治行为,离开具体人的政治行为,制度就是死的。而要想真正了解一个政治系统的实际运转情况,也离不开对于具体的政治人物尤其是其统治集团及其代表者的考察。而从历史事实看,所以古人的上述思想是符合政治的客观实际情况的。


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我们后面将会看到,帝制中国的合法性思想或者说合法性叙事主要是以具体的“人君”、而非以体制或制度为基本思考对象和讲述对象的。或者换句话说,主要是以具体的君主个人的禀赋、名份、政治行为作为思考关注对象的;在整个帝制中国的合法性思维世界中,重要的首先不是抽象的王朝问题,更不是政体问题,而是应该由什么样的人出来去支撑这个体系,应该由什么人、如何表演其君主的角色,成为这个政治体系、成为某个王朝实质上和象征意义上的代表。从而政体合法性问题也好,政权(王朝)合法性最后还是具体体现为人君的身份、行为问题,最终还是一个“服从什么样的君主”的问题。


最后,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的讨论中看到的那样,传统中国人的合法性思维事实上一直是围绕着“什么样的君主应该服从”或“应该服从什么样的君主”这一基本的问题展开思考、叙事和表演的,这一事实也就构成了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研究”的基本问题,从而构成了本书的基本分析对象。


研究中国古代君权合法性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出发点


第一,合法性与一定社会有关政治的基本价值规范系统(笔者称之为合法性信念系统)直接相关。具体来说,这种合法性的价值规范是通过两个基本环节形成现实的合法性的。首先,是统治者的合法化行为或者我所谓的合法性表演行为(合法性实践),通过这种行为,统治者表明其履行乃至“迎合”了这些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要求,做出某些实质性或象征性维护共同体的根本利益的统治行为;其次,是被统治者的价值判断过程,是被统治者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合法性信念系统)对于一种统治权力做出积极或肯定评价的过程,有了这种积极、肯定的价值判断,被统治者就会在内心认可了这种权力,从而就赋予了其统治的合法性。


第二,这种直接导致合法性的价值规范(合法性信念系统)又是从何而来呢?从直接层面上说,它当然离不开统治者的各种宣传、表演、提倡等各种合法化性建构活动。从更为深广的宏观历史层面看,这种合法性信念体系又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稳定而持久积淀起来的价值规范系统,类似于迪尔凯姆所谓的“集体表象”,它不可能是由哪一个人、哪一些人或者哪一个朝代任意完成的,而是一定社会政治共同体成员对于“善治”、对于良好的政治秩序乃至美好生活的集体想象与表达。


第三,合法性信念只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价值规范系统,只是代表了一个社会应然层面、理念形态的合法性模式,它是如何从“观念形态”的合法性转化为现实合法性的?在这一过程中,统治者的合法化活动或合法性实践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此,我们把整个合法性的生成过程看做一场连续的戏剧表演,虽然象征合法性信念的“剧本”是预先给定的,是出自一个民族或共同体的集体、匿名“创作”,但却需要统治者的具体合法化活动,才会在广大民众这些“观众”中产生真实的“戏剧效果”或“审美体验”。


第四,当然这绝不是说,统治者的各种合法化活动,各种“迎合”人们心中合法性信念的“表演”都能生效,都能带来合法性。事实上,由于某些统治者在取得政权的方式、手段以及统治过程中的失误、失效等原因,也会使其丧失起码的认可而陷于“表演崩溃”,亦即面临合法性危机问题。同时,由于任何一个文化系统的合法性信念都意味着一种理想化的行为模式和人格模式,相对于这种理想标准,任何统治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令人满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合法性困境”或潜在的合法性危机。这也就意味着,各种合法性危机也存在着一个由潜在到显在、由可能到现实的发展过程。


本项研究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和主要思路


第一,首先回答关于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的问题。

第二,分析君权合法性信念(基本价值规范)是如何经过统治者的各种合法化活动,转化为现实的合法性的,也就是君权合法性的具体生成逻辑问题。本书的研究将试图说明,统治者(君主)对于合法性信念的实践与表达虽然是被动的,是按照既定的合法性信念这一文化“脚本”的规定、按照人们对于统治者的“审美期待”进行演出的;但从另一方面看,又必须借助君主们对合法性信念的具体实践,如对合法化策略的具体运用,对合法性信念的具体的“表演”和“即兴发挥”,才能“唤取”人们的认同、获得现实的合法性。

第三,考察关于君权合法性信念、实际上也就是君权合法性发育生成的文化意识形态条件问题。由于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正宗”与核心,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信念主要来自儒家,因此在追问帝制中国的君权合法性生成条件时,首先就要考察儒家思想的影响与作用问题。

第四,探讨君权合法性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条件问题。基于本书有关合法性研究的理论方法,这里主要是考察产生君权合法性信念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阶级条件,并根据据帝制中国阶级结构的具体情况,重点考察君权合法性信念与帝制中国的统治阶级、农民阶级之间的关系问题。

第五,关于君权合法性的危机与演化问题,主要探讨君权合法性危机的形成原因及其对君主的政治统治带来的影响问题。见于在以往的研究中,往往把合法性危机当成一个既定的事实,而没有具体化到危机形成的时间流程、过程,或者说危机程度不断加剧的过程,笔者这里将尝试以帝制中国为例,考察危机从潜在到公开的发展过程;同时在以往的研究中,似乎对危机的另外一种演化趋势—危机有可能带来“转机”问题,即统治者有可能面临危机的压力而采取各种化解、补救措施,比较成功地化解危机而获得合法性的可能性也关注不多,因此笔者也将尝试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合法性问题牵涉到相关的信仰、价值判断问题,而从这一信仰、价值判断问题必然又会追寻到特定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下人们心中的这些信仰、价值的实际构成状况、生成机制等问题,这无疑是一个相当艰巨和极富挑战性的问题。它要求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具有更为广泛的学术视野,调动尽可能丰富的理论资源,以便在每一个子问题的研究中都能找到适切的研究路径好策略。


本项研究的重要发现


(1)将君权合法性作为单独的研究问题,从帝制中国三个合法性层次结构中区分、剥离出来,同时把君权合法性研究的基本问题或基本分析对象问题进一步具体化和操作化,将其明确为有关合法性观念/价值规范系统的分析问题,形成以合法性观念为切入点的研究进路。


(2)在研究方法方面,一方面本书以合法性的观念系统为基本对象和切入点,对君权合法性问题进行内部审视,一方面又把君权合法性理解为传统社会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文化传统与阶级状况等复杂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关于“好皇帝”、关于良好政治秩序的集体想象。


(3)把君权合法性问题区分出两个层面,亦即观念层面(理想的、应然层面)的合法性与事实层面(实然层面)的合法性,进而从观念到事实两个方面对君权合法性加以研究,是本书取的又一个尝试和重要研究收获。


(4)相比于已经消失于历史长河中的“全部”人类思想,被历史书写所“记忆”下来的思想观念只能是“有限”的或其中的“残片”,从“有限”的思想“残片”中找到“普遍性”和“一般性”,阐发出支撑君权合法性的“一般信念模式”或“观念系统”,这如何可能?笔者借用戈夫曼的戏剧理论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理论困局:正如一场戏剧演出是在观众的“在场”参与下,在剧班与观众之间共同的“审美期待”基础上进行的,那些存留于历史记忆中的君权合法性观念,虽然出自统治者的“表演”与表达,却也是以共同体成员为观众、在一个社会关于“好皇帝”的集体想象为共同的信念基础的,被历史书写所记忆、为统治者所“表演”、表达的君权合法性观念,就是传统中国社会普遍、一般想合法性观念。


(5)关于儒家思想在君权合法性生成与延续中的作用问题,本书强调应从以下层次上加以具体把握:儒家思想为“好皇帝”的想象(合法性信念系统)提供了理论原型;“儒家君主论”与现实中的君主专制政体存在着基本同构关系,儒家与君主专制国家在历史上也存在共生共荣关系;同时,虽然儒家思想中也存在着警惕、限制君权的思想成分,但由于儒家思想自身的某些缺陷,不仅稀释了其限制君权思想的影响,也容易被假借利用,从而成为建构、包装君权合法性的工具。


(6)对于统治者的君权合法化策略,以及利用各种意识形态宣传和象征手段进行合法性论证的逻辑,第一次尝试着进行了正面分析,并力求准确地概括其特点,如以偏概全的化约主义,成王败寇的后果主义,各取所需的选择性表达等等。


(7)本书还提出,在“好皇帝想象”乃至在君权合法性的再生产过程中,农民并非只有消极被动的一面;在合法性表演的“国家剧场”中,他们也并非完全“失语”的和被“欺骗”的看客,而是重要的参与者,在合法性观念以及由此产生的君权合法性生成过程中,也有农民的生存智慧参与其中。


(8)本书通过对中国历史上上的一些典型案例,对君权合法性危机,乃至对传统政治合法性的总体危机及现代转型问题进行了具体地分析,认为:第一,危机不是一下子出现的,不是要么发生,要么不存在,而是存在一个从潜在到突显的时间演变过程;第二,合法性危机存在着两个基本发展趋向,一是危机进一步加剧而导致统治的崩溃,二是经过统治者的合法化努力而使危机逆转、缓和,从而使合法性得到增强、政治统治得以巩固;第三,中国近代以来的合法性危机,是在西方冲击造成的儒家“全能主义文化”危机背景下,涉及到“普遍-永恒”帝制、满清王朝以及君权三个层次合法性的总体危机,其中全能主义文化使“普遍-永恒”帝制背上不能承受之无限责任,使其在异质文化的强大挑战下很容易被证伪和解构,固然是造成这场总体性危机的结构性原因,而从康有为到孙中山等人所发的的近代一系列变法与革命运动,则把这种危机变成了现实,是变法派的康有为与革命派的孙中山等人的共同努力,直接推动了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现代转型。在这一意义上,康、孙二人都是中国几千年帝制的“偶像捣毁者”,从而也都是君权合法性的终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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