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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六大看点

 tower6331 2019-01-03

日前,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至今已历经15年,其部分规定越来越不适应广东省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在各领域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理念不断创新,历经注重事前事中管理、限制招标人权利、有形市场集中现场招投标,到如今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保障招标人权利、推行电子招投标等。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大大增强了社会各方的守法意识,原《实施办法》中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各方对于如何正确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有较大争议,对招标人依法招标造成了很大困扰。

本次《实施办法》修订历经多轮广泛征求意见后出台,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对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创新了招标投标监管理念,体现了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规范和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发展,更好地服务广东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具体呈现出六大看点:

看点一:立法技术水平高

(一)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

根据《立法法》规定,《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仅次于《招标投标法》(法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高于广东省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性规范文件。本次修订删除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高于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五人”、“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不少于三人”、“大中型项目备标期不少于45天”等规定,解决了长期困扰招标人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二)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与上位法重复规定的内容

严格遵循《立法法》“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不作重复性规定”的原则,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仅三十四条。


看点二:鼓励招标人“择优”选择中标人

(一)招标投标原则新增了择优原则

相比《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办法》第四条增加了“择优”原则。

(二)限制最低价中标、禁止抽签确定中标人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提出必要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不得以投标报价作为单一决定因素,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进行资格预审、评标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并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招标人抽签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与《实施办法》“择优”原则对应统一,体现了《招标投标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的宗旨和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精神。


看点三: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体系

(一)市场主体可依法建设和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时广东省已出台了配套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如《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第三方评价管理办法》等。本条规定从政策上打破了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垄断,贯彻落实了国家和广东省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精神。

(二)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适应了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实现了招标投标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转变。

(三)确定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法律地位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了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法律地位,对于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应当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整合了评标评审专家资源,为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体系创造了条件。


看点四:保障招标人的权利、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一)对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

《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规定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进行招标,并在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招标人的招标自主权。

(二)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在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办法》从政策上打破了广东省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分布格局,目前各地政府均设立了交易中心,并通过政府文件规定统一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如《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管工程项目招投标统一进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粤监发〔2010〕3号)等。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这些与《实施办法》不符的政府文件将被宣告无效或重新修订。但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但不能自行选择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三)明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

《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了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条件,同时规定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并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招标人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的法律责任。

(五)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比例执行国家规定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比例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结合已经失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37号),结束了广东省长期实行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资格预审评审不得委派招标人代表”的规定,保障了招标人的权利。

(六)要求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明确招标文件条款的解释规则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招标文件中应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如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本条规定防止了招标人随意解释招标文件,同时也对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具体哪个解释是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实践中难以界定。


看点五:增加了串通投标、证书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依据

(一)要求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相关负责人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施工、监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本条规定对于治理证书挂靠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加强施工、监理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监管,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增加了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禁止情形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列举了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的禁止情形,为认定查处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并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受制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这些情形不能直接“属于”或“视为”串通投标。根据《实施办法》三十三条,这些情形还必须被依法认定才能确定为串通投标

看点六、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

(一)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监管

《实施办法》增加了“信用监管”一章,明确在招投标领域实行信用监管,征信机构可依法提供信用评价服务。规定政府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招标投标市场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加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规记录将共享至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招标人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等公共信息。

(二)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和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其中招标投标信息包括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等信息。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涵盖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本条规定提高了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强化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监督。但《实施办法》没有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等,需要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如广东省住建厅和发改委已公布的《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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