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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补助金申请条件

 人朦胧 2019-01-03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

1申请《抚恤金遗属补助》条件及所需材料

条件:死亡退休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可申请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办事处盖章)

3、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6、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办事处、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

7、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

2事业单位干部死亡其妻子是否符合遗属定额补助条件

工作人员去世后,确定其遗属是否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遗属是否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须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渝人发[1997]64号规定: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达到规定年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其中,对丈夫去世,妻子享受遗属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是,妻年满50岁。根据这一规定,你丈夫去世时(5月15日),你尚未满50岁,如果也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就不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条件。

当你年满50岁后,也不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的范围。渝人发[2002]177号规定:“遗属是否列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应以工作人员去世时的时间界限、相关情况和有关政策确定。即在工作人员去世的当时,其遗属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的,以后达到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条件时,也不能列入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范围。”

3符合供养条件应享受遗属生活补助

已领了30多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突然被停发了,朱某在与先夫单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讨回了公道。

朱某之夫黄某原系山东省某文化用品公司职工,于1969年1月28日去世。黄某去世后,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向朱某发放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至2003年8月。但以后朱某再去领取时,文化用品公司以无钱为由一直不给付,2006年9月,朱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文化用品公司按规定补发遗属生活困难定期救济费3240元(90元/月×36月),仲裁委以朱某的申诉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朱某的申诉不予受理。朱某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7]430号文)规定:企业职

4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2、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如果被供养人符合条件,可到保险事业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保险处审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程序是:单位需持供养人的档案、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并填写《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表》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核花名册》。如果供养人是离休人员,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保险处直接发放;如果供养人在退休或在职期间死亡,被供养人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供养人所在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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