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大连理工大学开发区校区校园网络机房设备购置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磋商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大连理工大学相关申辩理由均不成立。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大连理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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