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电动自行车,湖州三部门联合下发通告

 dsjycby 2019-01-04

  2018年5月15日,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四部门联合公布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新国标”),并于2019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近日,浙江省提出新国标实施过渡期的有关办法,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宣布浙江省将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政策。

  日前,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新国标实施前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有关事项的相关工作作出一系列规定。

  1、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买到超标车有权退货或更换

  根据规定,“新国标”实施后,禁止在湖州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2019年4月15日起,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2、已购超标车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车辆有三年过渡期,鼓励购买保险。

  2018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无法提供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经核查,确系个人所有的,予以备案。

  已经在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3、无牌无证电动车将禁止上路,备案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

  从2019年4月15日起,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