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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服务新时代下,防范税收风险要点

 潇洒叔 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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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 iTaxlaw 、判研中心

公众号ID:Ruitanglaw

近年来国家税收政策不断变化,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某种难以捉摸的不确定性,因此一直以来税收法律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涉税刑事犯罪问题更是众多市场主体关注的重中之重。


持续的高度关注,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涉税法律服务需求。历史是现实的参考书,通过对涉税刑事案件相关数据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和提取大量司法实务信息,梳理纠纷重点和难点,把握司法趋势,探寻审判规律,指导未来涉税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方向。


因此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旗下 iTaxlaw 与判研中心合作,共同完成本报告,希望帮助有需要的市场主体防范涉税刑事风险,积极应对刑事追诉,也希望为有志于从事税收法律服务的律师同行提供参考。


涉税刑事犯罪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节,故本报告仅以危害税收征管罪项下罪名为研究对象,其他涉税渎职犯罪等不在本次研究范围。


本报告拟通过深度挖掘已公开的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判决文书,从案件的被告人身份、刑事强制措施适用情况、刑罚情况、律师辩护情况等要素对判决文书进行分析。


涉税案件的总体情况

从法律规定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分布在危害税收征管罪这节中,因此在正式研究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案件前,先了解一下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涉税刑事案件”)的情况。


截止到2018年12月14日,本报告通过 Alpha 案例库,共检索到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判决文书共计28079件。样本案例的详细情况如下:


一、时间分布


公开判决书的时间自2001年开始,2010年之后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但每年的案件数量并不稳定,没有呈现明显的趋势。这一方面受到裁判文书公开程度影响,另一方面与一定时间内的税收政策及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变化有关。


如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又如2017年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启增值税新时代。


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可以预见2018年全年涉税刑事案件数量会超过2017年(笔者撰写本文时,2018年裁判文书尚未完全上网公布)。


年度分布情况


二、地域分布


地域分布情况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涉税刑事案件在全国各省、市、区都存在。


从下图数据中可以看出涉税刑事案件的发生与经济发展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案件数量可能会更多,如涉税刑事案件发生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分别占比36.9%、14.4%、8.4%,上海市的案件量最多,达到了10358件。


案件数量排名前十位省份


但由于我国各省、市、区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具有极强的地域性,而地方税收政策不同也会引起涉税刑事案件数量的差异,因此涉税刑事案件数量分布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但这种关联性并不十分明显。


三、审理程序分布


从审理程序上来看,绝大多数涉税刑事案件经一审审理,诉辩双方均服判息讼,因此一审案件数量占案件总数比例高达97.72%,极少数案件会进入二审和再审程序,比例分别为2.10%、0.17%,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和再审率非常低。


程序分布情况


但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挖掘,我们发现二审程序的发起方主要为被告人一方,达到83.16%,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为12.93%,双方都启动二审程序的仅有3.91%。


二审程序发起方


从二审结果看,虽然进入二审的案件占比较低,但二审中部分或者全部变更原审判决的比率较高,达到了95.57%。在改判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改判针对的是原审量刑部分,对定罪部分的改判概率较低。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样本案例进一步挖掘,案件改判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如主动认罪、主动退回违法所得或积极缴纳罚金等。即使悔罪表现发生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在量刑时仍会将上述因素考虑在内;


2、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等的认定与原审存在差异;


3、虽然被告人不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但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认为原审量刑畸重而予改判。


改判原因


四、具体罪名数量分布


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节中主要罪名有14个,从各具体罪名的案件数量看,数量排在前五项罪名分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数量最多,高达18731件,占比68.92%。因此,本报告将重点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下的案件情况。


案件数量前五位的罪名


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罪名都与发票有关,对样本进一步挖掘可知,与发票有关的涉税刑事案件总数高达27389件,占全部涉税刑事案件的98%。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涉税案件几乎就是涉发票刑事案件。


发票类涉税刑事案件比例


报告的第二部分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件情况展开详细研究。


除此之外的其他涉发票刑事犯罪案件共有8448件,一审案件共有8365件,其中61%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3%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拘役,另有4%的案件被告人被判处管制,该罪名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比例较高。


虚开发票罪一审刑罚情况


但对比二审案件的数量来看,二审案件仅占一审案件的0.93%,可见大部分涉虚开发票罪在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会选择服判息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详细分析

本报告将从时间地域、审理程序、犯罪主体、强制措施与刑罚等多个维度对公开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在上述涉危害税收征管罪案例数据的基础上,将研究对象限定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共检索到该罪名下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的判决文书共计18731件。


样本案例的详细情况如下:


一、时间、地域、程序分布情况


从案件数量的时间、地域和审理程序的分布情况看,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的年度变化趋势与涉税刑事案件的总体变化趋势大体一致。


二、被告人主体情况


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从数据样本中,我们发现有9083件案件既有自然人被告人也有单位作为被告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作为被告比例为49.60%。


被告人主体


而根据法律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罪名下没有仅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


通过对样本数据的进一步挖掘可以发现,在18731件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共有19009个自然人被告人。


其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比39.92%,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及股东占比10.9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占比18.63%,财务人员占比10.47%,公司职员占比3.10%,其他个人占比16.95%。


自然人被告人身份


可以看出,自然人被告人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涉税涉刑案件的高危人群。


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


为保证刑事案件的顺利进行,可以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经统计,在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19009个自然人被告人中,有52人次被拘传;有6164人次在诉讼中被拘留,拘留率为32.40%;有12682人次在诉讼中被取保候审,取保率告达66.72%;有537人次在诉讼中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率为2.82%;有3079人次在诉讼中曾被逮捕,逮捕率为16.20%。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


可见,由于涉税刑事案件中,自然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通常可以通过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轻微的强制措施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四、裁判结果及刑罚情况


依据刑法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还可另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经数据统计,19009名自然人被告人中,获判无罪的111人,占比0.58%;免于刑事处罚的有202人,占比1.06%;判处拘役的有2963人,占比15.59%;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2993人,占比68.35%;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857人,占比9.77%;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有819人,占比4.31%;判处无期徒刑的有63人,占比0.33%;判处死刑的有1人,仅占0.05%。


自然人被告人刑罚情况


而在18731件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有17051件案件对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判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适用罚金或没收财产刑情况


注: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自2011年2月25日起废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判处死刑的规定。


五、适用缓刑情况


经统计,在19009个自然人被告人中,判处适用缓刑的有15463人,缓刑比例达81.3%。


适用缓刑情况


该罪名缓刑率高的原因主要在于:


1、本罪不属于暴力犯罪,社会危险性较轻微。从前文可以看出,本罪有80%的案件量刑为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比例与缓刑率基本一致,这说明案件量刑情况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


2、从样本案件中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积极退赃或者预交罚金,有悔罪表现,大多可以从轻处罚获得缓刑。


六、常见行为方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行为表现为,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合同等方式,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公司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不论是否已经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原则上即可认定为犯罪,体现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保护的态度。


但是,该罪属于行为犯并不意味着只要有虚开行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虚开的增值税数额极少的话,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


在数据样本中,部分裁判文书对被告人的行为方式有明确的描述,其中“为他人虚开”的有2558件;“为自己虚开”的有365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有934件;“介绍他人虚开”的有2563件。


常见行为方式


典型案例

因本罪名案件事实较为简单,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大部分案件都由基层法院进行一审,本报告仅选取两篇典型案例,通过对法院裁判观点进行解析,以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事通知书


【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202号


【案情概述】


被告人钱某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上海某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钱某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后,钱某仍不服提出申诉,申诉又被驳回,钱某仍不服,以自己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及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自己的行为与国家税款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其无罪。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钱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上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主观上明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钱某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在钱某的行为与国家税款流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钱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解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目的体现了不同的主观心态。


本罪被告单位和个人一般具有牟利或者偷逃骗税款的目的。


具体表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抵扣税款、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以偷逃骗税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虚开行为,且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即可构成。


案例二:李某、王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刑初3号


【案情概述】


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作为北京恒泰思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伙同该公司职员被告人王某某、周某,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北京恒泰思源公司、恒佳众和北京公司的名义向风浪科技北京公司等50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00余张,税款合计人民币4988万余元,案发前已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4940万余元,上述税款已由受票公司补缴4290余万元。


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提起公诉,李某、王某某及被告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是按照李某的安排做财务工作,不知道公司是在虚开发票。


【法院观点】


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王某某是按照李某的安排做财务工作,不知道公司是在虚开发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在公司中受李某安排,王某某大量开具发票、做合同,因北京恒泰思源公司及恒佳众和北京公司实际上并未有真实的日常销售产品等情况,故王某某在公司中也并未参与过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


对于经营业务与开具发票极为不对等的不正常情况,王某某在供述中已证实其早有怀疑。王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周某的聊天记录证实,二人对于开具发票收取点位费的流程、以及公司可以出具何种发票、不能开具何种发票均十分清楚,二人还商议另寻上家为他人虚开发票,赚取利益。


由此可见,王某某及周某对北京恒泰思源公司及恒佳众和北京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的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对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律师解析】


通过前面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公司财务人员及普通职员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主体的占比相对较多,其中部分被告人会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犯罪或者以按照老板指示从事相关开具发票的行为,但自己并不知道公司是在虚开发票为由进行辩解,但这类辩解一般都不会被法院采纳。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往往可以通过其具体的行为方式或手段进行反推,如本案中财务人员明知公司没有实际销售发生,但仍然开具大量发票,开票数量明显超出了合理限度,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系明知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对样本案例中的一审刑罚情况及二审改判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建议在遇到类似案件应当放弃无罪辩护的策略,而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从被告人的犯罪主从地位和作用、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等问题入手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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