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男,汉族,19XX年8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现住郑州市二七区XX街X号院X号楼X号,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勇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88号
联系电话:0371-60126869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X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X月X日与被告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所开发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淮河路南升龙国际中心X区二期X幢X单元X层南X号房屋,购房金额为XXXX元,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XX年X月X日实际交付案涉房屋,截至起诉日被告一直未将办理产权证需由出卖人提供的材料递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原告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逾期达XX天。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协助办证义务既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存在约定的免责事由,违约事实明显,给原告带来金钱和时间上的多重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原告现诉至贵院,请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五条之约定,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合同规定的协助办证义务,并向原告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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