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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漢代郡吏和他的書囊

 芸斋窗下 2019-01-06
  • 2019年1月6日 星期日 戊戌(狗)年十二月初一
  • 祝簡帛網作者、讀者新年愉快,萬事如意!
  • 一個漢代郡吏和他的書囊
  • ——讀尹灣漢墓簡牘《君兄繒方緹中物疏》
  •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

      內容提要:尹灣漢墓簡牘不僅內容豐富,且含有不少關於墓主的身份和年代的信息,彌足珍貴。木牘《君兄繒方緹中物疏》是該墓所出的一份隨葬物品清單,記錄了盛放在書囊內的各種文具和文本。通過辨識它們,將它們與同出的簡牘、實物及相關的文獻聯繫起來,並作綜合性的考察,可進一步認識這位身為西漢郡吏的墓主,瞭解其刀筆生涯、精神世界,探索其所處的社會與時代。
      關 鍵 詞:尹灣漢簡  漢代郡吏  漢代文具  漢代文本  隨葬品清單

    (一)墓主其人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江蘇連雲港尹灣6號漢墓出土了23枚木牘和100餘枚竹簡。[1]這些簡牘大多保存完好,字迹清晰,內容豐富,展示了當時的郡府官吏和郡中行政的許多細節。尤為突出的是,這些簡牘還含有不少關於墓主身份及其年代的較為確切的信息,為我們提供了一份難得的研究樣本。由此,我們有了深入考察這位墓主的寶貴機會。
      在這批簡牘中,出現了多個紀年。它們是:“永始二年”(前15年)、“永始四年”(前13年)、“元延元年”(前12年)、“元延二年”(前11年),以及“元延元年暦譜”、“元延三年五月暦譜”。[2]按此,可推定尹灣6號漢墓的年代上限為成帝元延三年(前10年),當西漢晚期。成帝(前51年—前7年)即位於竟寧元年(前33年),元延三年是其在位的第23年。回溯近60餘年的形勢,西漢帝國經歷了宣帝時的繁榮、元帝時的轉衰,此時愈衰而尚屬平穩。《漢書·成帝紀》贊曰:成帝時“公卿稱職,奏議可述,遭世承平,上下和睦”。[3]《漢書·食貨志》曰:“成帝時,天下亡兵革之事,號為安樂,然俗奢侈,不以畜聚為意。”[4]從文獻記載看,永始、元延年間,除了發生於陳留郡尉氏縣的小規模反叛和山陽郡的二百餘鐵官徒的較大暴動外,[5]天下大局安定,而這兩次騷亂亦隨後剿清。
      據《尹灣漢墓發掘報告》(以下簡稱《發掘報告》),尹灣6號漢墓的位置在今江蘇省連雲港市下轄的東海縣溫泉鎮尹灣村。[6]該地西漢時屬東海郡東安侯國,[7]在郡的東部。《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彭城以東,東海、吳、廣陵,此東楚也。”謂“東海”屬“東楚”。又《元和郡縣志·河南道·海州》:“春秋時魯國之東鄙。七國時屬楚。秦置三十六郡,以魯為薛郡,後分薛郡為郯郡。漢改郯為東海郡,領三十七縣,理在郯縣。”[8]西漢常置百餘郡國,東海郡為其中之一。該郡處於帝國東陲,濱臨東海,長期以來相對和平。[9]它與一度發生騷亂的陳留、山陽二郡不相鄰,其時亦未見異常情況。東海郡是一個大郡。《漢書》卷九《元帝紀》:建昭二年(前37年)“益三河〔大〕郡太守秩。戶十二萬為大郡。”而據本墓所出《集簿》(YM6D1正)記載,成帝元延年間,東海郡有“縣、邑、侯國卅八”,“戶廿六萬六千二百九十”,“口百卅九萬七千三百卌三”。該郡的人口數、人口密度均居帝國前列。[10]其治所為郯縣,在郡的中部,至本墓葬所在地東安侯國的直線距離約35公里(合85漢里),[11]實際路程或為90漢里左右。
      對本墓之墓主身份的判定,除考慮墓葬的形制等因素外,[12]主要依據本墓所出簡牘中的謁板,[13]《發掘報告》已有論述。此處再稍加辨析。這批謁板共有10件,皆與一個姓“師”、名“饒”、字“君兄”、被尊稱為“師卿”的人有關。其中2件當為其自用:1件署名“東海大守功曹史饒”、“師君兄”,進謁對象為長安令兒威卿;另1件用於呈送本郡太守的文書“府君記”,署名“東海大守功曹史饒”。[14]其他8件的進謁對象皆為“師卿”或“師君兄”,由8人分別遣吏致送:由“五官掾副”、“卒史憲丘驕孺”(兩人皆郡府屬吏,當爲師饒同僚)“奏主吏師卿”、“進主吏師卿”;由“東海大守級”(東海郡行政長官,當為師饒上司)“進卒史師卿”;由“沛郡大守憙”(沛郡行政長官,該郡在東海郡之西南)、“琅邪大守賢”(琅邪郡行政長官,該郡為東海郡北鄰)、“楚相延”(楚國之相,該王國為東海郡南鄰)“進東海大守功曹師卿”;由“容丘侯”(容丘國之侯,該侯國在東海郡南部境內)、“良成侯”(良成國之侯,該侯國亦在東海郡南部境內)“進師君兄”。[15]其中,“東海大守級”是代為“侍謁者徐中孫、中郎王中賓、丞相史后中子”等3位京師的官吏“拜請”。按此,可知師饒應即墓主,其生前曾為東海郡功曹史、卒史。
      漢時郡、縣官府皆設諸曹,是分科辦事機構,功曹為其中之一,主功勞、選舉,掌管人事。《後漢書》志二八《百官五·州郡》:“(郡)皆置諸曹掾史。有功曹史,主選署功勞。”韋昭《辯釋名》:“曹,羣也。功曹,吏所羣聚。”[16]功曹的主者是功曹史,又徑稱功曹。[17]如前所述,在本墓所出謁板中,師饒自用的2件,署名為“東海大守功曹史饒”;由沛郡大守、琅邪大守、楚相致送的,皆題作“進東海大守功曹師卿”。則知將“功曹史”稱作“功曹”或有尊敬的意味。據本墓所出《集簿》(YM6D1正)記載,成帝元延時東海郡有“吏員二千二百三人”。本墓所出“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YM6D3—4)則記載了東海郡下轄30餘個縣邑侯國的140餘名官吏的遷、除、補情況。[18]師饒為功曹史,“主選署功勞”,此類檔案正應由他掌握。
      功曹在諸曹中地位最高。王充《論衡·遭虎》:“功曹之官,相國是也。”[19]《宋書》卷六九《劉湛傳》:“湛常云:''今世宰相何難,此政可當我南陽郡漢世功曹耳。’”二者將功曹在地方官府中的權勢比擬於朝廷中的“相國”、“宰相”。《漢官儀》亦曰:“督郵、功曹,郡之極位。”[20]漢碑記載郡吏的升遷,往往“歷諸曹掾史、主簿、督郵、五官掾、功曹”,然後守縣令長或州從事。[21]則功曹又是官吏仕途中具有關鍵與轉折意義的職位。因功曹在各曹群吏中位居於前,故又稱“主吏”。《漢書》卷十二《高帝紀》:“沛中豪傑吏聞令有重客,皆往賀。蕭何為主吏,主進。”孟康曰:主吏,功曹也。”孟康說縣廷“主吏”是功曹,而郡府當亦同。例如,前引“五官掾副”和“卒史憲丘驕孺”的謁板,就皆將進謁對象郡功曹(功曹史)師饒稱作“主吏”。
      功曹在群吏中的地位,今存的漢代畫像中亦有反映。例如,在內蒙古和林格爾漢墓壁畫的諸曹圖中,[22]“左倉曹”、“右倉曹”、“尉曹”、“左賊曹”、“右賊曹”等皆列於壁畫的下部,屋舍較為簡單低矮,每曹內僅繪2人。唯獨“功曹”的屋舍在諸曹的上方,不僅高大,且外有圍欄和鼔架;其內繪多人,除主者外,另有6個陪侍、陪坐者,他們的服裝顏色亦與他人不同。此可見功曹的特殊與顯赫(見文末附圖1)。又如,在河北望都1號漢墓的前室西壁的壁畫上,[23]繪有一排站立的官吏,其從前至後的順序為:“下功曹”、“下游徼”、“下賊曹”、“門下吏”、“搥鼓掾”、“□□掾”。這些人應當是按位次的高低來排列的,而功曹在群中居首(見文末附圖2、3)。
      卒史是郡府的高等級吏員。[24]在漢律中,有關於卒史之員額的規定。《史記》卷一二〇《汲鄭列傳》:“(汲黯)遷為東海太守……擇丞史而任之。”《史記集解》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諸侯內史史各一人,卒史、書佐各十人。”在文獻中,當記述某人升任卒史時, 每加“補”字。如《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會田延年為河東太守……(尹翁歸)除補卒史”,“(張敞)以鄉有秩補太守卒史”;卷八九《循吏傳》“(朱邑)遷補太守卒史”等。這些記載應都是指填補缺員。[25]因其本有定員,故東漢時魯相乙瑛上書朝廷,特請為孔廟設百石卒史,得到桓帝的“制可”之後,乃得置此吏員。[26]又本墓所出“東海郡吏員簿”(YM6D2)記載:“大守吏員廿七人:大守一人,秩□□□□;大守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九人;用筭佐一人;小府嗇夫一人;凡廿七人。”“卒史九人”、“書佐九人”這兩個員額與《史記集解》所引如淳曰“卒史、書佐各十人”接近。按此“東海郡吏員簿”,其中的“卒史九人”之“卒史”不大像是單純的吏職名,而像是吏員的級別名或品類名。且“卒史九人”緊排在“大守”、“大守丞”之後,“屬”之前,該層次正與諸曹之主者的地位相似。[27]這表明,郡府諸曹之主者應由卒史來擔任,或是主要由卒史來擔任。[28]前文曾提到,“東海大守級”致送功曹(功曹史)師饒的謁板題作“進卒史師卿”,亦可以為證。師饒既是卒史,又掌功曹,是本郡九卒史中的顯要者。他可能還是“吏師”,故“卒史憲丘驕孺”在致送師饒的謁板中自稱“弟子”。
      本墓中隨葬的謁板恰為10件,其致謁、受謁者有所不同,前已詳述。若將這10件謁板當做一個整體,可見其包含了5種成分,如下圖:
      
    這5種成分的比例是這樣的:來自師饒上司的1件(本郡太守代3位京師官吏“拜請”),占10%;來自師饒同僚的2件,占20%;來自本郡之國侯的2件,占20%;來自相鄰郡國之守相的3件,占30%;以上4種共占80%。此外還有1種,即師饒自用的2件(其中1件進謁長安令),占20%。可知師饒生前的交際範圍廣闊,遠達外郡,甚至京師,層次也相當高,顯得頗為活躍。這10件隨葬謁板的選取和來歷自當有所根據。儘管它們的組成或帶有誇飾和理想的色彩,但仍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師饒的官活動情況。
      郡卒史的秩次為百石。[29]漢代的官秩體系,從萬石至佐史共十七級。百石為第十五級,處在下層。[30]《漢舊儀》:“舊制……郡國百石,二千石調。”[31]此“二千石”指郡國守相,其有權自置郡國內秩次百石的屬吏。《史記》卷九六《張丞相列傳》:“(匡衡)補平原文學卒史……御史徵之,以補百石屬薦為郎。”“平原”,平原郡。御史徵郡卒史“以補百石屬薦為郎”,亦表明郡卒史的秩次不逾百石。又《漢書》卷五八《兒寬傳》:“補廷尉文學卒史。”臣瓚曰:“《漢注》卒史秩百石。”亦可證卒史的秩次確為百石。西漢的官俸,大致是以錢為主,[32]百石吏的月俸不足千錢。《漢書》卷八《宣帝紀》載神爵三年(前59年)詔曰:“今小吏皆勤事,而奉祿薄,欲其毋侵漁百姓,難矣。其益吏百石以下奉十五。”如淳曰:“律,百石奉月六百。”則百石吏的月俸錢原為六百,此時增加了50%。[33]我們可將西漢百石吏的月俸錢與郡國守相的月俸錢作一對照。《史記》卷一二〇《汲鄭列傳》:“令黯以諸侯相秩居淮陽。”《史記集解》如淳曰:“《律》……二千石月萬六千。”則百石吏的月俸錢約為郡國守相的3.8%,或5.6%(增加50%以後)。
      關於師饒的經濟情況,除可據本墓的形制和隨葬的各種木器、陶器、銅器、玉器等來估量外,[34]本墓所出簡牘中的若干資料亦可供參考。其一,貸錢文約(或係其抄文)。文曰:“元延元年三月十六日,師君兄貸師子夏錢八萬,約五月盡,所(?)子夏若□卿奴□□□□□□□□丞□時(?),見者師大孟、季子叔。”[35]因部份墨迹漫漶脫失,全文難以完全通讀,但知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師君兄(即師饒)貸給師子夏八萬錢,立約的時間(“元延元年三月十六日”),約定的期限(“約五月盡”),兩位見證人(師大孟、季子叔)。有研究者認為師君兄是文約中的債務人(舉貸者),師子夏是債權人(放貸者),[36]這是不正確的。《說文·貝部》釋“貸”:“施也。”《廣雅·釋詁》:“貸,予也。”[37]《玉篇·貝部》釋“貸”:“假也,借盈也,以物與人,更還其主也。”[38]可知此處的“貸某人錢”是將錢借予某人。師饒一次貸出的錢多達八萬,該錢數接近西漢中等人家的資產,當表明其擁有較高的經濟實力。[39]
      其二,本墓所出簡牘中的兩件贈錢名單。其中一件寫有日期“永始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記錄了101人的姓、字及所出錢數,總計為21700錢。在該名單的末尾,注有黑色圓點“”和“外大母”三字。另一件無日期,以“蕭主簿”為首,共記錄了99人的姓、字(有重姓、字者)及所出錢數(其中有幾人所出錢數不明),總計約24700錢。在該名單的末尾,注有黑色圓點“”和“季母”二字。[40]這兩次贈錢活動可能分別與師饒的“外大母”(外祖母)、“季母”(嬸母)有關,[41]參加者各百人左右,每人所出錢數為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一千不等,兩次贈錢的總額皆在二萬以上。據此,可以想見師饒所處的階層、他的影響力和人脈。
      其三,本墓所出簡牘中的“君兄衣物疏”(YM6D12)。該衣物疏記錄了師饒的隨葬衣袴衾被等,“凡卌九領”。這些衣物大多是絲織品,如“繡被二領、縹被一領”、“(縹)綺衾一”、“青鮮支中單一領”、“(縹)綺復衣一領”、“霜丸(緗紈)復衣一領”、“青綺復襦一領”、“早丸(皁紈)大絝一”、“練早(皁)大绔一”、“早丸(皁紈)諸于一領”、“糸履一兩”、“繒履一兩”等。其中,“繡”是刺繡,此處應指絲質繡品;“綺”、“鮮支”、“丸(紈)”、“練”、“糸”、“繒”等,皆絲織品名。[42]這件衣物疏也是墓主較為富有的家境的反映。
      漢代規定,為“宦”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家資。《漢書》卷五《景帝紀》載後二年詔曰:“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眾……訾算四得宦。” 應劭曰:“十算,十萬也。”資產達到四萬錢者纔可以為“宦”,則為官吏者不出自貧窮之家。從師饒的情況看,俸祿大約只是其收入的一部份。他應當還有別的財富來源,如其家業本身(或亦包括放貸之類的經濟活動),以及他的權勢和人脈。[43]
      關於師饒的日常工作,除可參考文獻中有關功曹職掌的記載,本墓所出的《集簿》、“東海郡吏員簿”、“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東海郡屬吏設置簿”、《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等公牘中的內容,[44]亦大率與其工作相關。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本墓所出簡牘中的“元延二年日記”(以下簡稱“日記”)。[45]該“日記”由50餘枚竹簡組成,寫有元延二年的暦日干支,並標注了“日記”作者在該年中170餘天的活動,包括大量住宿情況的記錄。儘管竹簡有殘,標注亦不完整(全年約有一半的時間空白無標注),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師饒當時的工作狀態和行蹤。現將“日記”所記錄的師饒在元延二年各月的住宿地點及天數統計、列表,並試作分析。
       
      1. “元延二年日記”所見住宿記錄統計    (單位:天)

     
     
     
     

    宿家

    宿舍

    宿某傳舍

    宿某
    、郵、

    宿某鄉

    宿某宅

     
     
                 

     
     

     
     

    正月大

    4

    8

    5

    2

     

     

     

    19

     

    二月小

    2

    1

    2

    14

    1

     

    羽2,邸1

    23

     

    三月大

    10

    2

    3

    2

    1

     

    柘陽1

    19

    大風,病

    四月小

     

     

    14

    1

     

    5

    子嚴舍5

    25

    雨,病

    五月大

     

     

     

    1

     

    22

     

    23

    甚雨

    六月小

    17

    3

    1

    2

     

    1

    況其1,陳文卿家1

    26

    病告

    七月大

     

    3

    4

    2

     

     

    署法曹1,陰平1

    11

    署法曹

    八月小

     

     

     

     

     

     

     

     

    署□曹書佐

    九月大

     

    2

    2

    3

     

     

     

    7

    逐賊

    十月小

    1

    2

     

    1

     

     

    羽北一1,陳少平家1

    6

    署功曹

    十一月大

    1

     

    2

    1

     

     

    高廣丞舍1

    5

     

    十二月小

     

    1

    4

    2

     

     

    府2

    9  

    君不幸,喪告

    總計(天)

    35

    22

    37

    31

    2

    28

    18

    173

     

    百分比

    20%

    13%

    21%

    19%

    1%

    16%

    10%

    100%

     

       
      在表1中,諸月之“大”(30天)、“小”(29天),係據“日記”的記載排定。“宿家”之“家”,指師饒的家宅。“宿舍”之“舍”,指東海郡官吏居住的官舍,當與郡府同在郯縣。“傳舍”,驛傳的官舍,設立於道路,可提供食宿、車馬等服務。“亭”、“郵”、“置”,道路上的站點,有治安、郵遞、驛傳等功能,亦接待公務人員。“鄉”,應指鄉官之治所。表中的“宅”,皆指“南春宅”。“南春”,地名。“日記”載:“四月辛亥(廿日)宿彭城傳舍……壬子(廿一日)宿南春亭……宿南春宅。”知“南春亭”當距楚國之都彭城不遠。又載:“五月丁丑(十七日)宿南春宅,予房錢百。”則知師饒曾付給此宅房錢。
      從表1看,師饒宿於家中的日子不多,只有35天,佔住宿記錄總天數(173天)的20%。[46]而他宿於家外的天數卻多達138天,佔住宿記錄總天數的80%。其中,除了宿於郯縣的郡府官舍的22天(佔13%)或較為安定外,剩下的116天(佔67%)則分別宿於13個傳舍,19個亭、置、郵,[47]2個鄉和其他各種官、私處所,且往往遠達東海郡周邊的郡國。[48]當然,以上是僅就“日記”所見住宿記錄而作的不算完全的統計。儘管“日記”的記錄有闕,[49]但因其不是某單項(例如“宿家”)之闕,而是全體之闕,故這些統計仍有一定的意義。至少,我們可以藉此對不同的住宿地點及其天數做大致的比較。
      師饒“宿家”的天數約占住宿記錄總天數的五分之一,這個比例與文獻所載漢代官吏“每五日洗沐”的制度大致相合。[50]《漢書》卷四六《石奮傳》:“每五日洗沐歸謁親。”卷六六《楊敞傳·子惲》:“輒償一沐。”晉灼曰:“五日一洗沐也。”師饒的家宅當位於本墓所在地東安侯國,[51]如前述,該侯國距東海郡府所在地郯縣的路程約為90漢里。“日記”載:正月“庚午(初八日),宿家。辛未(初九日),旦發,宿舍。”“戊寅(十六日)……宿家。己卯(十七日),旦發,夕謁,宿舍”。可知師饒從其家宅至其所“謁”之官署(應即郡府)和所宿之“舍”約需不到一個白天(或接近一個白天)的時間。或因師饒家離郡府較遠,其本人又經常出差,故“宿家”的日子間隔不定,長短亦不定,但總天數卻與制度大致相合。[52]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行書律》:“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53]“一日一夜行二百里”,是郵人以步行接力的方式傳遞郵書的速度。師饒從東安侯國至郯縣行約90漢里,用了不到一個白天(或接近一個白天)的時間,可推測他不是騎馬就是乘車。而從他在一年中有大量時間外出,輾轉於道路,常宿傳舍、亭、置等,其事務又往往涉及相鄰郡國來看,作為郡府的高等級吏員,他應是乘車而行(功曹乘車的圖像,可參看文末附圖4)。[54]即使有車,出門還是相當辛苦。師饒往往長期在外不歸。例如,“日記”載,從三月丙戌(廿五日)至六月甲午(初四),他外出持續69天,其中大部份時間是在楚國。旅途中會遭遇惡劣的天氣。在“日記”裏,有多處“雨”和“甚雨”的記錄。奔波會導致疲勞和疾病。在“日記”裏,三月、四月有“病”的記錄,六月有請病假之“病告”的記錄。其三月下旬至六月上旬在楚國的滯留,亦很可能與患病有一定關聯。
      前文提到,尹灣6號漢墓所出簡牘中的紀年,最晚的是元延三年五月的暦譜。師饒去世的時間,或當在元延三年(前10年)五月以後不久。也就是說,他有可能死於作此“日記”的次年或稍晚。其去世時的年齡,《發掘報告》沒有提及。[55]本墓槨內為男棺、女棺各一,知其當有家室。從師饒的身份及其在官場的活動看,他應已不很年輕。而從那件記有“永始二年”(前15年)和“外大母”的贈錢名單看,該年曾發生過一次與其“外大母”有關的重要活動,這表明他亦不會很老。在本墓所出簡牘中,《集簿》、“東海郡吏員簿”等公文和“元延二年日記”的字迹甚小。那些公文的書寫者,未知是否為師饒本人;而“元延二年日記”的書寫者,從“日記”的私人性質、內容和體例等看,則為師饒本人的可能性較大。該“日記”寫在數十枚0.4釐米寬的竹簡上,筆劃勁細而流暢,顯示出書寫者具有良好的目力和筆力。以此揆度,師饒去世時當尚在盛年。
      尹灣6號漢墓的隨葬品清單中有一件《君兄節司小物疏》(YM6D13反),記錄了放在“節司”(即“櫛笥”,梳妝用竹箱)內的師饒的梳妝物品等。據此,我們可略窺其人之樣貌一二。在這些物品中,除了常見的“疏比”(即“梳篦”)、“鏡”、“交刀”(剪刀)等用具外,還有 “蠶”(即“簪”,頭飾)、“道”(即“導”,頭飾)、“絮”(即“帤”,頭衣)、“幘”(頭衣)、“刀帶具”、“手衣”等多種飾物。[56]尤應指出的是,在這些“小物”中,還包括了脂管(盛妝脂的管)、粉橐(盛妝粉的袋子)、髪橐(盛假髮的袋子)、勳橐(即“薰橐”,盛薰香的袋子)等值得注意的化妝品,可知師饒對儀容的修飾。[57]而另一件隨葬品清單《君兄衣物疏》(YM6D12)顯示,師饒入殮時的穿著及隨葬的衣服雖質料大多較貴,顏色卻較為素淨簡單,僅限於“白”、“早”(即“皁”,黑色)、“青”、“”(即“縹”,淡青色)、“霜”(即“緗”,淡黃色)等,未見暖色和其它明豔之色。[58]不知此與墓主生前的喜好、身份或葬制等有否關聯,尚待進一步的考證。
      最後提一個細節。在師饒的隨葬衣物中,還有“早丸(皁紈)諸于一領,丸(縹紈)諸于一領”。[59]“諸于”即諸衧,是漢史中一種頗值得留意的服裝。據文獻記載,西漢宣帝時,王政君曾著“諸于”見太子而入選為妃,[60]知此是女子的正服。兩漢交替之際,更始諸將亦曾著“諸于”,因而受到長安、洛陽人的挖苦,被譏為“服婦人衣”,甚至被目為“服妖”。[61]然而師饒的服裝表明,更始諸將並不是男子著“諸于”的孤例。前已提到,師饒所在的東海郡屬徐州,是“東楚”;而更始諸將原爲綠林軍首領,起事於荊州,此亦楚地。楚地距正統的政治、文化中心長安、洛陽較遠,其服裝、俗尚等當自有特色。該細節或可作為墓主的地域文化背景的一點補充。

    (二)書囊中的文具

      尹灣6號漢墓共出土了3件隨葬品清單(《君兄繒方緹中物疏》、《君兄節司小物疏》和《君兄衣物疏”》),它們皆書於木牘,各有標題。本文所特別關注的,是其中的《君兄繒方緹中物疏》(YM6D13正,以下簡稱《疏》)。該《疏》記錄了盛放在“君兄”(此為師饒之字)的“繒方緹”內的諸物。其文字中,除“方緹一”下有墨點“·”外,未見其它標識或清點所用的符號,此與 “君兄節司小物疏”、“君兄衣物疏”不同。這似乎顯示,“方緹”內的諸物沒有經過著意的清點。因此,它們有可能不是賻贈之物,而是師饒自有的舊物。或可推測:這樣的“方緹”及其所盛放的組合起來的諸物(尤其是其中的文具),師饒生前曾常伴身邊,死後又一同下葬,在較大程度上保留了原樣。[62]
      《君兄繒方緹中物疏》為墨書,隸體,筆迹清晰,共3欄。標題寫在木牘的右上方,字較大。標題之左,排列諸物的名稱及數量。其圖及釋文如下:[63]
      
      現將《疏》中所記諸物分為文具與文本兩類,依次考辨。[64]先來看文具。
      1)方緹一
      “方緹”,書囊。[65]漢代稱書囊爲“方底”,“方緹”應即“方底”。“緹”,透母、脂部;“底”,端母、支部;兩字韻部關係密切,聲母皆舌尖音,故“緹”可通“底”。 “繒”,絲帛通稱。《說文解字》糸部:“繒,帛也。”由本木牘的標題“君兄繒方緹中物疏”可知,該“方緹”是以絲質織物製作。本《疏》記錄的是“繒方緹”中的物品,而“方緹一”本身亦包括在內。
      漢代文獻中屢見有關“方底”的記載。如《漢書》卷九七《外戚傳·孝成趙皇后》:“中黃門田客持詔記,盛綠綈方底,封御史中丞印。”顔師古注:“綈,厚繒也。綠,其色也。方底,盛書囊,形若今之算幐耳。”是該“方底”亦以繒類織物製作。又《後漢書》卷四二《光武十王列傳·廣陵思王荊》:“荊哭不哀,而作飛書,封以方底。”李賢注:“方底囊,所以盛書也。”知“方底”又稱作“方底囊”。則方底的外形當爲囊袋狀。
      《發掘報告》所記出土諸物中未見此物,當已朽毀。
      2)刀二枚
      “方緹”中的“刀”,當係文具。《發掘報告》說本墓出土了鐵質“書刀三件”,它們是:“A:連鞘雙刀,環首,長二十五·五釐米,寬一·五釐米……B:長二十五釐米,寬一·五釐米。C:殘長五·五釐米。”[66]按此,所謂“書刀三件”或是指一對連鞘雙刀和一件單鞘刀,而本《疏》中記為“刀二枚”。
      放置在書囊裏的刀,似應包括書刀與封刀。[67]先來看書刀。《釋名·釋兵》:“書刀,給書簡札,有所刊削之刀也。”[68]漢代以竹木為主要書寫材料,當需要刪改文字或修治簡札時,即用書刀刮削。《後漢書》卷三〇《蘇竟傳》:“走昔以摩研編削 之才……校定祕書。”李賢注:“削,書刀也。”漢時,刀與筆是最重要的文具,二者往往並提。例如,《漢書》卷四八《賈誼傳》:“俗吏之所務,在於刀筆、筐篋。”顏師古注:“刀所以削書札,筐篋所以盛書。”《漢書》卷九〇《酷吏傳·郅都》:“臨江王欲得刀筆為書謝上。”《後漢書》卷十一《劉盆子傳》:“公卿皆列坐殿上。酒未行,其中一人出刀筆書謁欲賀。”李賢注:“古者記事書於簡冊,謬誤者以刀削而除之,故曰刀筆。”《後漢書》卷四九《王充傳》:“戶牖牆壁各置刀筆,箸《論衡》八十五篇,二十餘萬言。”漢墓以書刀隨葬的例子很多。例如,四川成都天迴山漢墓出土的錯金書刀、[69]河北滿城漢墓出土的鐵書刀、[70]廣西貴縣風流嶺31號漢墓出土的銅書刀、[71]湖北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出土的銅書刀、[72]安徽天長19號漢墓出土的鐵書刀等。[73]
      再來看封刀。封刀亦文具,是泥封所用的刀。《釋名·釋兵》:“封刀、鉸刀、削刀,皆隨時用作名也。”[74]寫在竹木材料上的文書,在需要以印封緘或證信時,即用封刀來泥封。通常的方法是:先將木檢覆在待封緘的文書上,用繩子纏繞木檢的封泥槽,將二者捆紮起來;繼而向槽內填入濕泥塊,壓實、固定;最後將泥抹平,在泥上按印。用來填泥、封固的文具就是封刀。需要指出的是,後世亦有所謂“封刀”,是指皇帝所派使者持有的封裝起來的刀劍,[75]示掌生殺予奪之權,此與本文所討論的文具之封刀無涉。
      秦漢的文吏因慣用刀、筆而被稱作“刀筆吏”。例如,蕭何秦時“為沛主吏掾”,曹參“秦時為獄掾”,[76]而《漢書·蕭何曹參傳》贊曰:“蕭何、曹參皆起秦刀筆吏。”顏師古注:“古者用簡牒,故吏皆以刀筆自隨也。”據前引孟康曰,蕭何所擔任的“主吏”(即主吏掾)應當就是功曹,這正與本墓墓主師饒的身份相同。刀筆吏雖職位不高,但有機會逐步上升,成為朝廷大臣。《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趙禹》:“趙禹者,斄人。以佐史補中都官,用廉為令史,事太尉亞夫。亞夫為丞相,禹為丞相史……今上時,禹以刀筆吏積勞,稍遷為御史。上以為能,至太中大夫。”又《史記》卷一二二《酷吏列傳·張湯》:“湯無尺寸功,起刀筆吏,陛下幸致為三公。”這些都是由“刀筆吏”而至高位的顯例。
      3二枚
      “”,即筆,書寫用的毛筆。據《發掘報告》,本墓出土了一對“雙管毛筆”,其中一支完整,直徑0.7、通長23釐米。[77]《論衡·效力》曰:“須三寸之舌,一尺之筆。”[78]漢1尺約23.1釐米,則此筆的長度可與文獻記載相合。
      據鑒定,此筆的筆毫係以兔箭毛製作,工藝精細,毫尖如錐。[79]在本墓所出簡牘中,有多枚木牘寫滿細密的小字。如YM6D2(“東海郡吏員簿”),其長22.8、寬6.1釐米;正面書寫21縱行,背面書寫24縱行;每縱行各有數十字,多者甚至超過百字,兩面共計3000餘字。這些字的字徑僅約2毫米,小於蠅頭,筆劃清晰,與本墓所出的“元延二年日記”相似而更為齊整,是標準的漢隸。正如《發掘報告》所說,它們應當是用此種毛筆寫就的。與之類似的墨迹,亦見於其他漢代公牘。例如,湖北荊州紀南鎮松柏村漢墓簡牘中的戶口簿,安徽天長19號漢墓簡牘中的戶口簿、算簿,湖南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中的“諍田自相和從書”等。[80]這種字形稍扁,筆劃勻整、細密,能夠清晰排列的公牘之書體,或許就是所謂“史書”中的一種。
      此筆的筆桿向後漸細,末端徑0.3釐米,呈錐形。今存的其他漢筆,筆桿的末端亦多作錐形。例如,內蒙古額濟納旗破城子遺址出土的“居延筆”,甘肅武威磨嘴子漢墓出土的“白馬作”筆,以及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出土的毛筆、甘肅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出土的毛筆、敦煌西湖漢代高望烽隧遺址出土的毛筆等。[81]其所以作此形,當是爲了便於簪帶。[82]
      文獻中屢見有關簪筆的記載。例如,《史記》卷一二六《滑稽列傳》:“西門豹簪筆磬折。”這是鄴令西門豹在參加“為河伯娶婦”儀式時的樣貌。《漢書》卷六三《武五子傳·昌邑哀王髆》:“衣短衣大絝,冠惠文冠,佩玉環,簪筆持牘趨謁。”師古曰:“簪筆,插筆於首也。牘,木簡也。”這是廢帝劉賀會見山陽太守張敞時的樣貌。《漢書》卷六九《趙充國傳》:“(張)安世本持橐簪筆事孝武帝數十年。”張晏曰:“橐,契囊也。近臣負橐簪筆,從備顧問,或有所紀也。”張安世在武帝時曾為尚書令、光祿大夫。《三國志》卷六《魏書·董二袁劉傳》注引《英雄記》:“都尉、中郎將、刺史千石在郿者,各令乘軒簪筆,為白導從。”又《晉書》卷二五《輿服志·中朝大駕鹵簿》:“笏,古者貴賤皆執笏,其有事則搢之於腰帶……有事則書之,故常簪筆,今之白筆是其遺象。”大約古時官員往往偕筆,以備記事,為取用方便而插於頭,後來又演變成一種禮儀。[83]
      4)管及衣各一
      “管”,韜筆之管。[84]有研究者認為此“管”為樂器,[85]不確。在本《疏》中,“管及衣各一”緊排在“二枚”之後、“板研一”之前,知必關乎書事,故當爲韜筆之管。據《發掘報告》,本墓出土的兩支毛筆套在“一個由雙管組成並分兩截的木胎漆管內”;管髹黑漆,繪有朱紋。[86]當時的筆,較為講究的往往配有套管。如張家山247號漢墓遣策記載:“筆一,有管。”[87]特說明其為“有管”之筆。又居延漢簡18.21:“管、各一。”[88]此“”亦“筆”,“管”為筆管。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西郭寶墓亦曾出土竹質的韜筆之管。[89]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萇楚……近下根,刀切其皮,著熱灰中脱之,可韜筆管。”[90]則此物亦可用植物莖皮製作。又《西京雜記》:“天子筆管,以錯寶為跗。”[91]可知皇帝用的筆管鑲嵌珍寶,以為足跗。
      “衣”,此處指筆管的外套,大約是用織物製作的包裝。此物不見於《發掘報告》,當已朽毀。以織物製作的器物外套往往稱為“衣”。例如,本墓《君兄節司小物疏》中的“鏡及衣各一”;湖南長沙馬王堆1號漢墓遣策中的“小鏡一,有衣”、“瑟一,越衣一,赤掾;竽一,越衣,素掾”;[92]西郭寶墓衣物疏中的“印一,印衣二”;[93]江西南昌東湖區永外正街1號晉墓衣物疏中的“故白練鏡衣一枚”等。[94]此外,本《疏》還載有“筭及衣”,是指算籌和盛放算籌的袋子。
      5)板研一
      “研”,即硯。“板研”,板狀的石硯。據《發掘報告》,本墓出土石質板研1件,其長21、寬6.5釐米。該板研放置在木質的底座中,底座的一端有方槽,槽內有一研墨用的帶把的研子。研蓋為木胎,髹漆,以黑為底,繪朱色飛鳥、奔兔、豹等圖案。[95]值得注意的是,西郭寶墓亦曾出土過相似的石硯,其衣物疏亦記為“板研一”。[96]西郭寶墓的位置亦在西漢之東海郡境內,其墓主生前為東海郡太守。[97]
      今存的漢代石硯多出於墓葬。常見者為以下兩類:一是有三足的圓形硯,其體量較大,厚重而沉穩;一是板狀的長方形硯,無足,小而扁薄,往往配有漆木盒。[98]尹灣6號墓、西郭寶墓所出的石硯即屬後者。與之同類的,還有山東臨沂金雀山11號漢墓的石硯、江蘇揚州邗江甘泉鄉姚莊101號漢墓的石硯、揚州西湖鄉胡場15號漢墓的石硯、安徽天長19號漢墓的石硯、山東日照海曲漢墓的石硯等,[99]它們當皆可稱作“板研”。這種“板研”的外形輕巧美觀,其長、寬與常見的漢代牘板近似(本墓所出木牘的尺寸詳後文“板旁橐”條),大約是便攜的樣式,可裝入書囊,其時在今山東、江蘇、安徽一帶似較為流行。有研究者認為,這類石硯多出在棺室內,其表面常見殘留的墨迹或其他顏料,伴出的器物往往為銅鏡、梳篦等,則此物似亦可用來化妝,故難以確定為專用文具。[100]不過,本墓此《疏》所記錄的是書囊內的物品,且該“板研”與刀、筆、筭等文具同列,故為文具無疑。
      6)筭及衣二
      “筭”,用作算具的算籌。[101]《說文·竹部》:“筭,長六寸,計歷數者。从竹从弄。言常弄乃不誤也。”《漢書》卷二一《律曆志》:“算法用竹,徑一分,長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爲一握。”因算籌細小,數量又多,故通常被裝入袋子。如前述,此“衣二”之“衣”,應是指盛放算籌的袋子;“二”,可能是說算籌分裝或套了兩個袋子。漢代以算籌隨葬的例子很多,如張家山247號漢墓遣策記載:“筭囊一。”[102]可知這種盛放算籌的袋子又稱作“筭囊”。陝西千陽縣西漢墓曾出土31枚骨算籌,這些算籌盛放於絲絹囊,繋在死者的腰部。[103]又河北石家莊東漢墓的墓底中部,在骨架之上,亦曾發現30枚骨算籌。[104]這表明算囊可佩於腰間。
      漢時對基層官吏的考核,除要求具有文字能力,會辦公治民、熟知律令外,還須掌握計算技能。例如,西北邊塞漢簡中的候官屬吏考核名籍記載:“張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候長公乘淳于湖,中功二勞一歲四月十三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居延新簡E.P.T50:14)“張掖居延甲渠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勞一歲八月廿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居延漢簡57.6)“肩水候官并山長公乘司馬成,中勞二歲八月十四日,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武。”(居延漢簡13.7)可知考核的標準包括“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上引簡文所涉及的吏員,除“隧長”為佐史之小吏外,“有秩候長”、“有秩士吏”皆百石吏,[105]其秩次與東海郡卒史、功曹史師饒相同。
      在本墓所出簡牘中,有不少與統計相關的公文,如《集簿》、“東海郡吏員簿”、“東海郡屬吏設置簿”、《永始四年武庫兵車器集薄》等。舉例來說,在《集簿》裏,記載了東海郡的吏員數、卒員數、三老數、孝弟(悌)力田數、戶數、口數、高齡人口數、提封頃畝數、種宿麥頃畝數、春種樹頃畝數、錢榖出入數等,並有不少匯總和增減的計算,頗為繁細。其中有些數字相當龐大,如“一歲諸錢入二萬萬六千六百六十四萬二千五百六錢”,“一歲諸錢出一萬萬四千五百八十三萬四千三百九十一”等。[106]功曹主掌“選署功勞”,在評定吏員的“功”與“勞”時也要進行計算。[107]如不具有一定的計算能力,不依靠算籌,恐是難以勝任此類公務的。
      算籌和盛放算籌的囊袋未見於《發掘報告》。
      (7繩杅一
      “杅”,同“盂”,水器。[108]《公羊傳·宣十二年》:“杅不穿,皮不蠹,則不出於四方。”何休註:“杅,飮水器。”[109]《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列傳·呂強》:“尸子曰:''君如杅,民如水,杅方則水方,杅圓則水圓。’”李賢注:“杅,椀屬也,音于。字亦作盂。”此物亦見於西北邊塞漢簡。如居延漢簡145.28:“今遣遂收取所亡杯、杅。”居延新簡E.P.T44:62:“般(盤)三,杅一。”“繩杅”,應為帶繋繩的杅。此器或為木質,可用來盛儲洗筆之水或飲用之水。
      河北望都漢墓壁畫中有“主記史圖”和“主簿圖”。圖中人物皆坐於矮榻;榻前地面各放置一個三足的圓形硯,硯中盛墨汁和研子;硯的旁側,各有一帶底座的小型白色容器,[110]當係水器。本《疏》中的“杅”或“掊(桮、杯)”的功用當與之類同。
      此物未見於《發掘報告》。
      8)掊一
      “掊”,當讀為“棓”,即桮、杯,水器。[111]《逸周書·器服》:“四棓。”朱右曾集訓校釋:“棓,讀為桮,盤盎之總名……棓與桮、杯並同。”[112]
      或說此“掊”為舀水用具。《集韻·爻韻》:“掊,引取也。”[113]《廣雅·釋詁一》:“捊,取也。”王念孫疏證:“《禮運》:汙尊而抔飲。鄭注云:抔飲,手掬之也。《說文》:今鹽官入水取鹽曰掊。義並與捊同。”[114]在本《疏》中,“繩杅一”與“掊一”並列,兩者可能彼此有關聯,各為盛水與取水之器。
      此物未見於《發掘報告》。
      (9墨橐一
      盛放墨的袋子。“橐”,囊袋。《說文解字·部》:“橐,囊也。”漢時,因製作墨錠的技術尚未成熟,書寫用墨多為小丸粒或小圓片。[115]例見廣州西漢南越王墓所出的墨丸、[116]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所出的墨丸等。[117]小墨丸往往盛放於橐。西郭寶墓衣物疏:“板硯一。墨橐一。”[118]則該墓亦以墨隨葬,且盛放於“墨橐”。也有將小墨丸存入板研盒的。例如,山東臨沂金雀山11號漢墓所出板研的漆盒底上,有一不規則的袋形小槽,內有殘留的墨丸,知其可儲墨丸。[119]
      又,江西南昌東湖區永外正街1號晉墓衣物疏記載:“故書箱一枚。故書硯一枚。故筆一枚。帋一百枚。故墨一丸。”這是晉代以墨隨葬的例子。該“故墨”稱“一丸”,可知不會是小丸粒或小圓片,則其時已有墨錠。[120]
      此物未見於《發掘報告》。
      10)板旁橐一具
      板旁橐,盛牘板的旁橐。[121]旁橐,佩在身側的囊袋,該物見居延新簡E.P.T59:2:“嚴持絳單衣、甲帶、旁橐、刺馬刀。”又,江陵鳳凰山8號漢墓遣冊第32簡:“旁一。”此“旁”當同“旁橐”。[122]另,江陵鳳凰山168號漢墓遣冊第47簡亦記載:“旁囊一。”[123]班固《與弟書》:“遺仲升獸頭旁囊,金錯鉤也。”[124]《宋書》卷十八《禮志五》:“漢代著鞶囊者,側在腰間。或謂之傍囊,或謂之綬囊。然則以此囊盛綬也。”因橐、囊二字可以互訓,[125]故“旁囊”、“傍囊”以及“鞶囊”、“綬囊”等,應與“旁橐”略同,或就是“旁橐”。
      此類囊袋可綴於帶。《晉書》卷二五《輿服志·中朝大駕鹵簿》:“革帶,古之鞶帶也,謂之鞶革,文武眾官牧守丞令下及騶寺皆服之。其有囊綬,則以綴於革帶,其戎服則以皮絡帶代之……或云漢世用盛奏事,負之以行,未詳也。”特別應注意的是,此類囊袋不僅能夠盛綬,“漢世”還用來“盛奏事,負之以行”。而所謂“奏事”,應是指奏事用的笏板、簡牘之類。則知旁橐的確可盛牘板。
      “一具”,一套。《說文·𠬞部》:“具,共置也。”居延新簡E.P.T5:17:“六石具弩三,五石具弩一。”“具弩”,備件完整的弩。居延漢簡41.20:“踈比一具。”“踈比”同梳篦,“踈比一具”即一套包括梳、篦的梳具。在本《疏》中,“板旁橐”的數量為“一具”,可能是指其備件完備,是一套配有帶或鉤、扣之類的盛牘板的旁橐。
      本墓所出的牘板皆木質,長度為23—23.5釐米,約相當於1漢尺;寬度為6—9釐米,多數為7釐米,約相當於3漢寸;其厚度為0.3—0.6釐米,多數為0.3釐米。[126]盛牘板的旁橐,依情理推想,或略大於盛綬的囊袋。尹灣6號墓共出23枚木牘。其中,除 “君兄衣物疏”(YM6D12)和“君兄繒方緹中物疏”、“君兄節司小物疏”(YM6D13正、反)這2枚木牘是隨葬品清單,可能另外放置外,其餘21枚木牘有可能全部或部份放入了“板旁橐”。
      此物未見於《發掘報告》。
      綜上,本書囊(“方緹”)內的文具當包括:連鞘雙刀及單鞘刀共三件,筆管套一件(內裝筆管和毛筆),硯盒一件(內裝板硯),算囊兩件(內裝算籌),墨橐一件(內裝墨丸),板旁橐一套(內裝牘板),水器兩件。

    (三)書囊中的文本

      下面來看文本。據本《疏》所載,在書囊中,除了文具,還有8種文本。[127]它們是:《記》一卷,《六甲陰陽書》一卷,《列女傅》一卷,《恩澤詔書》,《楚相內史對》,《烏傅》,《弟子職》,《列》一。以上諸種,有的在名下記錄了數量“一卷”,也有的未記數量。簡、牘、帛為漢代通用的書寫材品。簡冊文本可稱“篇”、“編”,較長者亦可稱“卷”;帛書文本則一般稱“卷”(亦可不稱“卷”);而寫在牘板上的文本一般不稱“卷”。以上8種或許未收入“板旁橐”,而又較為重要,故在《疏》中一一列出。
      1)記一卷
      對《疏》中的“記一卷”,研究者有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此“記”指《禮記》,“記一卷”當為該書籍的一部份。[128]另一種意見認為,此“記”指本墓所出“元延二年日記”簡,是墓主生前的工作日記。[129]研究者多持後一種意見。有人並指出,周家臺30號秦墓所出的“秦始皇三十四年暦譜”與之相似,此類排列全年日干支並在其下記事的簡皆應稱作“曆記”或“記”。[130]近年來,由於在岳麓秦簡中發現了“質日”簡,又有人提出,“質日”(“視日”)才是此類簡的真正名稱。[131]按其說,則“元延二年日記”亦是“質日”。
      不過,“記一卷”是不是指本墓所出的“元延二年日記”(或稱“質日”)簡,仍有討論的餘地。《說文·言部》釋“記”:“疏也。”則“記”的本意是疏記,分條記錄。“記”可指帶有記錄性質的書籍。例如,《春秋公羊傳·僖公二年》“記曰”何休注:“記,史記也。”[132]上文提到,有研究者認為“記一卷”應指《禮記》的一部份,其說不無根據。按《漢書》卷三〇《藝文志·六藝略·禮》:“《記》百三十一篇。七十子後學者所記也。”又《釋名·釋典藝》:“記,紀也,紀識之也。”葉德炯曰:“此《禮記》之《記》。”[133]則《禮記》確可稱《記》。但是,同“《記》百三十一篇”相比,本《疏》中的“記”只有“一卷”,篇幅甚小,故尚需斟酌。
      “記”亦可指書信。例如,居延新簡E.P.T44:5:“十一月十五日為記。邑中夏君壯多問少平:食如常,人馬起居得毋有它?”敦煌懸泉漢簡II 90DXT0114(3③:610:“來者數賜記,使建奉聞中公所欲,毋恙。”[134]但是,我們今日所見的漢代書信之實物,其文字大多簡短,常書於1漢尺長的牘板(尺牘)或縑帛(尺素),少見書於簡冊或縑帛長卷,故本《疏》中的“記一卷”不大像是書信。
      “記”亦可指官府的公函教命和官吏的進奏文書。例如,居延新簡E.P.T43:5:“第十七候史張宗持府記、尉檄詣官。”《漢書》卷八三《朱博傳》:“文學儒吏時有奏記稱說云云。”《文心雕龍》卷五《書記》:“公府奏記,而郡將奏牋。記之言志,進己志也。”“元延二年日記”亦記載:“(三月)辛巳,宿家,奏記。”此類的“記”,倘若其篇幅較大而書於簡冊或縑帛長卷,則可稱“記一卷”。
      由“記一卷”中的量詞“卷”可知,該“記”當為簡冊文本或帛書文本,而不會寫於牘板。倘若其為帛書,則當已朽毀。那麼,“記一卷”會不會是一種簡冊文本?本墓共出竹簡百餘枚,包括“神烏傅”簡、“刑德行時”簡、“行道吉凶”簡和“元延二年日記”簡等4種。已知“神烏傅”不是“記”;從題材和內容看,“刑德行時”、“行道吉凶”亦不似“記”,而“元延二年日記”(質日)則頗近於“記”。故“記一卷”有可能是指“元延二年日記”(“質日”)簡,也有可能是指某件隨葬的帛書,而後者今已不存。
      2)六甲陰陽書一卷
      對《疏》中的《六甲陰陽書》,研究者亦有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六甲陰陽書》是指本墓所出的木牘文本“神龜占”、“六甲占雨”和“博局占”。[135]第二種意見認為,《六甲陰陽書》是指上述木牘所記的內容。[136]第三種意見認為,《六甲陰陽書》是五行家言,而“神龜占”等木牘文本及同出的《刑德行時》簡、《行道吉凶》簡皆雜占之屬,與此有別,不在《疏》的範圍。[137]第一、第二種意見是欠妥的。因為據《六甲陰陽書》的數量“一卷”,可知該文本當寫於簡冊或帛,而非木牘,故“神龜占”、“六甲占雨”和“博局占”不會是《六甲陰陽書》。第三種意見有一定的道理,但亦可商。下面稍作辨析。
      將天干與地支相配,有六甲。《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八歲入小學,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王先謙補注引顧炎武曰:“六甲者,四時六十甲子之類。”《後漢書》卷三〇《蘇竟傳》:“猥以《師曠雜事》輕自眩惑。”李賢注:“《師曠雜事》,雜占之書也。《前書》曰陰陽書十六家,有《師曠》八篇也。”則雜占書當可屬陰陽書。按此,《六甲陰陽書》或許是一卷編以時日干支、用陰陽五行之術占卜的文本,其形制或為簡冊,或為帛書。
      本墓所出的簡冊文本《刑德行時》的內容為雜占。其方法大致是:將一天分為雞鳴至蚤食、蚤食至日中、日中至餔時、餔時至日入、日入至雞鳴等5個時段,分別對應“刑”、“德”、“端”、“令”、“罰”等五時,以占測各時段的行事吉凶。其所占之事,包括請謁、見人、出行、囚繫、疾病、生子、亡人等,與《日書》有相似處。《刑德行時》無關“六甲”、“陰陽”,內容簡單,且無論說,又篇幅短小(共11簡),因而不大像是《六甲陰陽書》。
      本墓所出的另1件簡冊文本《行道吉凶》的內容亦雜占。其方法大致是:列出六十干支表,在每個干支下面注明陰陽數及東南西北某門,依據出行時的陰陽數和是否“得其門”來占測吉凶。《行道吉凶》雖有關“六甲”、“陰陽”,但內容仍很簡單,且無論說,篇幅亦短小(共16簡),因而也不大像是《六甲陰陽書》。
      不過,如果將《刑德行時》與《行道吉凶》兩文本連綴起來,合為一個簡冊,篇幅就大大增加了(11簡+16簡=27簡)。該簡冊當可稱作“一卷”,且內容涉及了“六甲”、“陰陽”。故疑《刑德行時》與《行道吉凶》或同取自《六甲陰陽書》,為原書之摘編。
      還要指出,本墓所出的數術類文獻,除上述簡冊文本《刑德行時》與《行道吉凶》外,還有上文提到過的木牘文本“神鬼占”、“六甲占雨”和“博局占”等3種。可知數術類文獻在本墓所出文本實物和存目中所占的比重是相當大的(參看下文表2),這一點值得注意。
      3)列女一卷
      本墓未見可與之對應或疑似對應的出土實物。有研究者認為,“傅”當作“傳”,此即經西漢劉向、劉歆父子校理的《列女傳》。[138]《列女傳》記敘了百餘位女子的故事,旨在諷勸教化,以“興國顯家”。[139]劉向的生卒年,據《漢書》卷三六《楚元王傳·劉向》記載:“年七十二卒。卒後十三歲而王氏代漢。”據此推算,劉向當生於漢昭帝元鳳四年(前77年),卒於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前文提到,師饒可能卒於元延三年(前10年),他與劉向為同時代人,故或可有機會接觸到劉向的著作。但是,本《疏》之“《列女傅》”只有“一卷”;而《漢書·楚元王傳·劉向》稱《列女傳》“凡八篇”,傳本劉向《列女傳》則為7卷,都比較長。因此,即便本《疏》之《列女傅》即劉向《列女傳》,前者也只能是後者的一部份或摘編。
      另有研究者認為,“《列女傅》”之“傅”與本墓所出“《神烏傅》(《烏傅》)之“傅”相同,並不是“傳”;“傅”“賦”通用,其本字大概是“尃”,意為“陳述”、“鋪陳”。[140]這個意見值得重視。而“《列女傅》”的不長的篇幅,亦與此無抵牾。若其說不誤,則本《疏》之“《列女傅》”就應是一篇今已失傳的賦,其內容與列女故事相關。
      列女故事在漢代頗有影響。據王延壽《魯靈光殿賦》記載,早在漢景帝時,魯恭王修靈光殿,其殿中壁畫的內容即包括:“煥炳可觀,黃帝唐虞。軒冕以庸,衣裳有殊。下及三后,婬妃亂主。忠臣孝子,烈士貞女。賢愚成敗,靡不載敘。”其中的“下及三后,婬妃亂主”,據李善注:“《國語》,史蘇曰:昔夏桀,妹嬉有寵而亡夏;殷辛,妲己有寵而亡殷;周幽,褒姒有寵,周於是乎亡。”其中的“貞女”,據李善注:“梁寡、昭姜之等。” [141]這些女子的事迹皆見於後來成書的劉向《列女傳》,或許也見於本《疏》之“《列女傅》”。列女故事是漢代畫像中較為流行的題材。除了上述魯靈光殿壁畫,內蒙古和林格爾漢墓壁畫、[142]山東嘉祥武氏祠畫像石、[143]漢荊州刺史李剛石室的畫像等,[144]也都有列女圖。
      4)恩澤詔書
      內容不詳。本墓未見可與之對應或疑似對應的出土實物。《漢書》卷八九《循吏傳·黃霸》:“時上垂意於治,數下恩澤詔書,吏不奉宣。太守霸為選擇良吏,分部宣布詔令,令民咸知上意。”則“恩澤詔書”可指皇帝所下的帶有恩勉、惠澤內容的詔書。有研究者指出,本《疏》中的《恩澤詔書》當指皇帝頒佈的赦免罪犯、撫恤鰥寡孤獨、減租免算等內容的詔令之彙編。[145]此可為一說。
      不過,本《疏》中的《恩澤詔書》未記數量,似是單篇,而非彙編。另外,依情理推想,墓中隨葬的詔書或應與墓主有某種關係。值得一提的是,四川省昭覺縣發現的《光和四年邛都石表》中載有這樣的詔書:“領方右戶曹史張湛白:前換蘇示有秩馮佑轉為安斯有秩,庚子詔書:聽轉示部,為安斯鄉有秩,如書;與五官掾司馬蒍議請屬(署)功曹,定,入應書時簿。下督郵李仁,邛都奉行。”[146]按此,知邛都郡的五官掾之轉為功曹,是經過了“庚子詔書”的批准。該詔書應屬由尚書諸曹批答的“五曹詔書”。[147]而對於那位轉為功曹的五官掾來說,該詔書或可稱作“恩澤詔書”。
      據文獻記載,西漢成帝時已有五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148]疑其時亦會有類似的詔書。果如是,則師饒被任命為功曹史時,亦當奉詔書。故本《疏》中的《恩澤詔書》或有可能與師饒的任命有關,[149]為原詔書之抄件。
      5)楚相內史對
      內容不詳。本墓未見可與之對應或疑似對應的出土實物。有研究者認為當是“漢初楚國相與內史的奏對”。[150]疑未安,因“漢初”的說法不夠準確。
      相與內史皆西漢王國之高位,前者統衆官,後者治國民。據文獻記載,西漢王國的相與內史的設置、裁省情況是:漢初,王國皆設丞相、內史;景帝中五年(前145年),改丞相為相;自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起,王國不設內史。[151]按此,相與內史俱存的時段,應在景帝後期至成帝末年。
      不過,王國的“丞相”也是可以稱作“相”的。例如,《史記》卷二二《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文帝後元六年)故楚相蘇意為將軍,軍句注。”又如卷五〇《楚元王世家》:“(楚王)戊與吳王合謀反,其相張尚、太傅趙夷吾諫。”又如卷一〇一《袁盎鼂錯列傳》:“(文帝時,袁盎)遷為齊相。徙為吳相。”又如卷一〇六《吳王濞列傳》:“吳楚反書聞……上問袁盎曰:''君嘗為吳相,知吳臣田祿伯為人乎?’”從這一角度看,相與內史俱存的時段可以上延,為漢初至成帝末年。而這也應是《楚相內史對》產生的時段。
          據“元延二年日記”記載,僅在此一年中,師饒就曾多次前往楚國,並作長時間的逗留。在本墓所出的簡牘中,則有楚相遣吏致送師饒的謁板。可以想見,對於楚國及其官場的情況,師饒是較為熟悉的,有朝一日達到相與內史或類似的官位當為其所願。《楚相內史對》應是他常看的讀物。[152]
      6)烏傅
      即本墓所出《神烏傅》簡。“《神烏傅》”為其自題,“傅”當讀為“賦”。[153]《神烏傅》簡共20枚,約660字。其中1枚簡的上部字迹漫漶,下部有雙行小字,疑為此賦的作者或抄寫者的官職、姓名,但無法考實。
      此賦的大意是:陽春三月,雌、雄二烏在高樹上築巢,盜鳥前來偷竊。雌烏與盜鳥論理爭鬥而受傷,又被主管刑罰的賊曹捆縛,冤屈難伸,悲憤將死。雄烏大驚,向蒼天呼號,愿與雌鳥同死。而雌烏說死生有期,各不同時,要雄鳥迅速離開,另娶賢婦,善待孤兒,說完落地而亡。雄烏大哀,徘徊流涕,無處訴說憂憤痛苦。偷盜者平安無事,被盜者反而遭受禍患。雄鳥遂離開故地,高翔而去。
      《神烏傅》用擬人法講述了一個悲哀的鳥的故事。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一篇以講述故事為特色的“俗賦”,《孔雀東南飛》比它要晚200年以上。用此手法寫鳥的作品,最早見《詩經·豳風·鴟鴞》,其次即此賦,再後則有曹植的《鷂雀賦》和敦煌卷子的《燕子賦》,它們之間可能有傳承的關係。此賦基本以四言為句,換韻自由,語言較為通俗,情緒激昂飽滿,帶有民間文學的色彩。同時,賦中也引用一些儒家的經典,包括《詩經》、《論語》和《孝經》等,反映出作者是在儒學久已確立其獨尊地位之時代的一位知識份子。[154]
      在本墓所出的文本實物中,《神烏傅》是唯一的文學作品。在本《疏》所記的8件文本中,大概也是如此(不計未能確定的“《列女傅》”)。
      (7)弟子職
      本墓未見可與之對應或疑似對應的出土實物。研究者認為此即《管子》一書中的《弟子職》。[155]管仲,春秋時期齊國的政治家﹑思想家。《管子》是託名管仲的一部論文集,約成書於戰國中期至秦漢。其內容豐富龐雜,包括政治、經濟、法律、軍事、哲學、倫理道德等多方面,言禮的《弟子職》亦在其內。《漢書》卷三〇《藝文志·藝略》記載:“《弟子職》一篇。【應劭曰:“管仲所作,在《管子》書。”】說三篇。”列在“《孝經》十一家”。傳本見《管子》卷十九《雜篇十》,全文約800字。[156]
      《弟子職》記述弟子所應遵守的事項,共為九節。首節為總則,強調“先生施教,弟子是則,溫恭自虛,所受是極”。以下諸節,言早起執事,受業,應客,饌饋,就餐,灑掃進退,晚間執燭,侍候先生寢息和弟子間切磋功課等,頗為具體,是古代弟子敬事先生的禮儀和規則。
      秦漢時,除了一般的閭里庠塾外,可能有專門培养文吏的學校。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规定:“非史子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157]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亦規定:“史、卜子年十七歲學……試史學童以十五篇,能風(諷)書五千字以上,乃得爲史。”[158]“史”,官府机构中从事案牘工作的文吏。師饒早年或曾在“學室”或庠塾之類的學校做弟子,經過訓練、考試而入仕。他去世前已是郡府的功曹史。功曹史管理人事,主掌群吏的“功勞”與調選,其身份地位或近於“吏師”。前文曾提到,本郡的“卒史憲丘驕孺”在致送師饒的謁板上就自稱“弟子”。故師饒熟悉甚或喜讀《弟子職》是合乎情理的。
      在本墓所出文本(實物)和本《疏》所列文本(存目)中,《弟子職》是唯一確知有傳本的文獻。
      8)列一
      內容不詳。本墓未見可與之對應或疑似對應的出土實物。研究者多置而不論,不認為是文本。[159]此處有幾點值得注意:第一,“列一”寫在諸文本的末尾,而該位置也是本《疏》全文的末尾;第二,其名稱過於簡單,很難據以判斷是文本還是它物;第三,其數量是“一”,這種記法異於《疏》中單件文本的記法(“一卷”或不記數量),而同於單件器物的記法。因此,儘管“列一”寫在諸文本的末尾,也難以判定其是否文本。俟考。
      檢點本墓所出的文本實物,除隨葬品清單外,共有28件。它們是:公牘6件,包括《集簿》1件(YM6D1,1枚木牘),“東海郡吏員簿”1件(YM6D2,1枚木牘),“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 1件(YM6D3—4,2枚木牘),“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1件、“東海郡屬吏設置簿”1件(YM6D5,共1枚木牘),《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1件(YM6D6,1枚木牘);贈錢名單2件,包括關於“外大母”的1件、關於“季母”的1件(YM6D7—8,2枚木牘);貸錢文約1件(YM6D10反,0.5枚木牘);暦譜2件,包括“元延元年暦譜”1件、“元延三年五月暦譜”1件(YM6D10正,YM6D11,共1.5枚木牘);謁板10件(YM6D14—23,10枚木牘);數術類文本5件,包括“神龜占”1件、“六甲占雨”1件、“博局占”1件(YM6D9,共1枚木牘),“刑德行時”1件(11枚竹簡),“行道吉凶”1件(16枚竹簡);文學作品《神烏傅》1件(20枚竹簡);“日記”1件(質日,約56枚竹簡)。總計21枚木牘、約103枚竹簡。[160]
      將這些出土文本(實物)與《疏》中所列文本(存目)進行比較,見二者能夠明確對應的只有《烏傅》(《神烏傅》)1種,其餘的都不能對應,或只能模糊對應。所以會出現這一情況,可能的原因有多個。其一,《疏》中所列的文本中有一部份是帛書,今已不存。[161]據“君兄衣物疏”記載,本墓有大量絲帛衣物隨葬,而今皆未見,當已朽毀,帛書亦然。其二,《疏》中所列文本與隨葬實物原本就不完全相符。例如,《疏》中有“六甲陰陽書一卷”,是1件數術類文獻;而出土的數術類文本有5件,包括寫在木牘上的3件和寫在竹簡上的2件,它們在名稱、數量、形制及內容上不能與《疏》盡合。另,如前所述,一些寫於木牘的文本,如《集簿》等公牘和私文件,可能全部或部份放入了“板旁橐”,故《疏》中不列。其三,對《疏》中所列名稱的含義,我們尚未完全明瞭。例如“列一”,它的位置在《疏》中諸文本的末尾,似表示亦是文本,但其內容、形制為何,均不清楚。此外,還有一種情況不能完全排除,即某些文本原就是僅記其名,實際上並未隨葬,《疏》中所羅列的只是帶有若干心願色彩的目錄而已。不過,正與上文所討論的本墓所出的謁板及其組成類似,儘管這個目錄或許並不完全真實,但亦當有所本,故仍具探討之價值。總之,像《君兄繒方緹中物疏》這種記錄隨葬書囊內物品的清單、清單內的隨葬文本的目錄,以往還未曾見過。因受材料和認識的局限,本文僅能在此作初步的摸索與研究。
       
      2.   尹灣6號漢墓所見文本(出土實物及存目)

         

      


     

     

     
     
     
    (6種6件)

    《集簿》

    1

    1牘

    實物

    “東海郡吏員簿”

    1

    1牘

    實物

    “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

    1

    2牘

    實物

    “東海郡下轄長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

    1

     
    1牘

     
    實物

    “東海郡屬吏設置簿”

    1

    《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

    1

    1牘

    實物

     
     

    (6種17件)

    贈錢名單

    2

    2牘

    實物

    貸錢文約

    1

     
    2牘

     
    實物

    暦譜

    2

    謁板

    10

    10牘

    實物

    “日記”
    (《記》?)

    1

    約56簡
    (“一卷”)

    實物
    (存目?)

    “列”[162]

    1

    不詳

    存目

     
     
     
     
     
    其它文獻
    (11種11件)
     
     
     

     
     

    (6種6件)

    “神龜占”

    1

     
    1牘

     
    實物
     

    “六甲占雨”

    1

    “博局占”

    1

    《刑德行時》

    1

    11簡

    實物

    《行道吉凶》

    1

    16簡

    實物

    《六甲陰陽書》

    1(?)

    (“一卷”)

    存目(實物?)

     
     

    (5種5件)

    《神烏傅》(《烏傅》)

    1

    20簡

    實物、存目

    《列女傅》

    1

    (“一卷”)

    存目

    《恩澤詔書》

    1

    不詳

    存目

    《楚相內史對》

    1

    不詳

    存目

    《弟子職》

    1

    不詳
     

    存目(有傳本,約800字)

     
     
     

     
     
    23種

     
     
    34件
    (32?)

     
     
    21牘,103簡

    實物28件,存目6(或5、4)種,其中實物、存目兼備者1(或2、3)種

     
    附:隨葬品清單
    (3種3件)

    《君兄衣物疏》

    1

    1牘

    實物

    《君兄繒方緹中物疏》

    1

     
    1牘

     
    實物

    《君兄節司小物疏》

    1

      注:名稱加《》號者,為原題;加“”號者,為簡牘整理者所擬。
       
      表2顯示,尹灣6號漢墓所見文本(包括實物與存目)共有23種。它們可分為文書和其他文獻兩部份,這兩部份的數量(種數)大致相當。前者為公牘和私文件,《疏》多不記,它們有可能被放進了板旁橐;後者則當為墓主常攜或喜愛的讀物,多記於《疏》。在後者中,“數術類”的數量較多,約佔了一半;另一半姑且稱作“雜類”,為2篇“傅”(其中1篇《列女傅》待定)、1篇詔書、1篇奏對、1篇弟子事師儀則。
       
      本文試將尹灣6號漢墓所出的簡牘、實物同相關的文獻資料結合起來,以簡牘所提供的墓主師饒的身份、年代的信息為座標,對其人的地域背景、官場地位、經濟水平、去世前的工作狀況以及年貌等多個方面進行探討與復原。在此基礎上,研究了記錄其隨葬書囊內物品的清單《君兄繒方緹中物疏》。通過辨識和考察這件清單中的各種文具、文本及它們的組合,我們或可漸漸接近這位漢代郡吏,瞭解他的刀筆生涯、精神世界,進而探索他所身處的社會與時代。
       
      附圖:
      
      1.內蒙古和林格爾漢墓前室南壁之畫像(局部)
      右上為“功曹”(見榜題),下為“左倉曹”、“右倉曹”、“尉曹”
       
      
      2.河北望都1號漢墓西壁壁畫(摹本),右起第一人為“門下功曹”(見榜題)
       
      
      3. 下功曹” (見榜題),河北望都1號漢墓西壁壁畫(局部)[163]
       
      
       4. 功曹車,山東嘉祥武氏祠前石室第四石畫像(後壁橫額,局部),榜題為“門下功曹”[164]
       
      2011年2月初稿,2013年6月修訂
       
      附記:本文初稿完成後,承蒙邢義田、劉樂賢、侯旭東先生賜教,謹此志謝。
       
      (《一個漢代郡吏和他的書囊——讀尹灣漢墓簡牘<君兄繒方緹中物疏>》,《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九集,商務印書館2015年,第101—132頁 。此電子文本有少許增補)
       
      (編者按:本文到達收稿信箱時間爲2015年12月1日01:37。)


    [1]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第165頁;第13—34頁、第61—73頁圖版。
    [2]分見贈錢名單(YM6D7反、兵車器集簿(YM6D6正)、木牘YM6D10反、竹簡七四、元延元年暦譜(YM6D10正)、元延三年五月暦譜(YM6D11)。並參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附錄,第165—166頁。案“元延元年暦譜”、“元延三年五月暦譜”皆《尹灣漢墓發掘報告》的命名。有學者認為,對此類暦表的命名尚可商榷。見李零:《與鄧文寬先生討論“暦譜”概念書》,《簡帛古書與學術源流》,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4年,第281—288頁。今暫從《發掘報告》。
    [3]《漢書》卷一〇《成帝紀》,第330頁。
    [4]《漢書》卷二四《食貨志》,第1142頁。
    [5]事在永始三年(前14年),見《漢書》卷一〇《成帝紀》,第323頁。
    [6]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55頁。
    [7]《發掘報告》說“今之溫泉鎮西漢時當屬東安故縣”,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55頁。案本墓所出“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YM6D2正):“東安吏員卌四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則漢成帝時該地當屬東安侯國。在《中國歷史地圖集》中,今連雲港一帶西漢時為東海郡朐縣。見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秦·西漢·東漢時期),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19—20頁。
    [8][唐]李吉甫:《元和郡縣圖志》卷十三《河南道七》,中華書局1983年,第301頁。
    [9]參魯惟一(Michael Loewe):《尹灣漢墓中的行政文書》,收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第407頁。
    [10]《漢書》卷二八《地理志》:“東海郡,戶三十五萬八千四百一十四,口百五十五萬九千三百五十七。縣三十八……訖於孝平,凡郡國一百三……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八。漢極盛矣。”此條所記是西漢平帝元始二年(2年)的情況。其時,東海郡的戶數約佔全國總戶數的2.93%。在百餘郡國中,東海郡的人口排在第7位,人口密度排在第24位。參葛劍雄《西漢人口地理》,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96—99頁,表7《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國人口密度》。
    [11]以今連雲港一帶為東安侯國(即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之東海郡朐縣,參見前注)來估測。郯縣、朐縣的位置,見譚其驤,前引書,第19—20頁。案,1漢尺=23.1釐米,1漢里約合0.416公里。
    [12]尹灣6號漢墓的墓室構築在墓坑底部,由一槨、二棺、一足廂組成。其形制及出土器物的詳情,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2—165頁。
    [13]《發掘報告》說主要依據了出於棺中的“名謁和衣物疏”。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5—166頁。有研究者認為,這10件謁板從字迹看是一人所書,實為明器,是一套“告地策”。見程志娟:《尹灣漢墓簡牘反映漢代葬俗中的幾個問題》,《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201—202頁。此觀點值得注意。不過,無論這10件謁板是否明器,其當有所本,因而仍可將它們作為判定墓主身份的依據。
    [14]分見尹灣漢簡YM6D23、YM6D22。
    [15]分見尹灣漢簡YM6D18、YM6D19、YM6D14、YM6D15、YM6D16、YM6D17、YM6D20、YM6D21。
    [16][宋]李昉等:《太平御覽》卷二六四《職官部六十二》“功曹參軍”條引,中華書局1960年影印本,第1234頁。
    [17]《晉書》卷九〇《良吏傳·杜軫》:“(杜軫)為郡功曹史。時鄧艾至成都……遣其參軍牽弘自之郡,弘問軫前守所在……弘器之,命復為功曹。”是“功曹史”即“功曹”。嚴耕望指出:“漢世郡府屬曹皆有掾為之長,有史以佐之。惟功曹長官,通常即稱為功曹,絕少稱功曹掾者。而史則又極常見……蓋功曹不置掾,即以史為之長。於諸屬曹中是特異矣。”見所著《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9頁。
    [18]在這份記錄官吏的遷、除、補情況的“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裏,可供討論的有120人。其中,寫明“以功遷”、“以功次遷”的有73人,約占61%,顯示出“功”是當時官吏升遷的主要途徑。此亦可見功曹職務的重要。關於漢代功次制度的研究,可參看[日]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42—457頁;胡平生《居延漢簡中的“功”與“勞”》,《文物》1995年第4期,第51—55頁;廖伯源《簡牘與制度:尹灣漢墓簡牘官文書考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2—36頁。
    [19]黃暉:《論衡校釋》卷十六《遭虎篇》,中華書局年1990版,第709頁。
    [20][漢]應劭:《漢官儀》,[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153頁。
    [21]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17頁,第121頁。此類例子,見《鄭固碑》、《武榮碑》、《夏承碑》、《尹宙碑》等,永田英正:《漢代石刻集成》(圖版·釋文篇),日本東京同朋舍1994年,第130、160、184、224頁。對於功曹的職權和地位,安作璋、熊鐵基的意見略同,見所著《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第591—594頁。宋一夫有不同看法,認為功曹的主官為功曹, 而功曹史為其副官,功曹在郡縣屬吏中地位亦非最高。見宋一夫:《漢代功曹、五官掾考》,《歷史研究》1994年第5期,第167頁。
    [22]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林格爾漢墓壁畫》,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50—51頁,幕府東門(之一)·前室東壁畫像,幕府東門(之二)·前室南壁畫像。
    [23]見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和林格爾漢墓壁畫》,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50—51頁,幕府東門(之一)·前室東壁畫像,幕府東門(之二)·前室南壁畫像。
    [24]漢代的“卒史”是個可探討的問題。勞榦、嚴耕望、安作璋、熊鐵基、楊天宇等都對此做過研究。他們或將“卒史”當作吏職名,而未注意其尚有吏員級別之意義;或以為“卒史”自西漢中葉以後地位較低。分見勞榦:《孔廟百石卒史碑考》,原刊《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三十四本上,1962年12月,收入《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論文類編》(歷史編·秦漢卷),中華書局2009年,第1212頁;嚴耕望,前引書,第112頁,第114頁;安作璋、熊鐵基,前引書,第590頁;楊天宇:《談漢代的卒史》,《新鄉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1月,第17卷第1期,第18—19頁。諸說似皆有未安之處。蔡萬進以尹灣漢簡為依據,認為漢時卒史在郡中具有特殊地位,可署曹事;卒史與諸郡曹史之間是秩級與職事的統一,存在某種對應關係。見所著《尹灣漢墓簡牘論考》,台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79—82頁;又見所著《尹灣簡牘所反映的漢代卒史署曹制度》,中國社會科學與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71頁。其說在對卒史的認識上有所推進。廖伯源亦提出了類似的觀點,見所著《簡牘與制度》,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54—55頁。
    [25]參楊天宇,前引文,第19頁。
    [26]見《孔廟置守廟百石孔龢碑》(乙瑛碑),[宋]洪适:《隸釋·隸續》卷一,中華書局1986年,第17—19頁。
    [27]蔡萬進指出,卒史排在“大守丞”之後、“屬”之前,表明“漢時諸郡曹史與卒史應該存在著某種對應關係”。見蔡萬進《尹灣簡牘所反映的漢代卒史署曹制度》,第271頁。其說是。
    [28]據本墓所出“元延二年日記”記載,師饒在該年七月“署法曹”,十月“署功曹”。有研究者認為卒史的地位“略低於法曹掾和功曹史”,此是師饒在“署法曹”以前的職務。見宋傑《<元延二年日記>所反映的漢代郡吏生活》,《社會科學戰線》2003年第3期,第110頁。疑未安。另,據本墓所出“東海郡屬吏設置簿”(YM6D5反)記載:“(東海郡)凡贏員廿一人:胡君門下十人,曹史一人,守屬九人。”可知該郡“贏員”中有“曹史一人”(即曹之主者),而此人應不是卒史。
    [29]郡卒史的秩次通常為百石。唯三輔“尤異”,其卒史為二百石。參嚴耕望,前引書,第114頁,第116頁。
    [30]參安作璋、熊鐵基,前引書,第941頁之兩漢官俸表。
    [31][漢]衛宏:《漢舊儀》卷下,[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82頁。
    [32]參陳夢家:《漢簡所見奉例》,收入所著《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136頁。安作璋、熊鐵基認為漢初以穀物為俸祿,折錢可能是從武帝前後開始的。見安作璋、熊鐵基,前引書,第943—944頁。
    [33]在居延所出漢簡中,屢見士吏(百石吏)月俸為1200錢的簡文。例如居延新簡E.P.T5:47:“五鳳四年八月奉祿簿: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五鳳四年,前54年。3600錢÷3=1200錢,高於文獻的記載(600×1.5=900錢)。其原因待考,附記於此。
    [34]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2—164頁。
    [35]見尹灣漢簡YM6D10反。
    [36]蔡萬進,前引書,第176頁;又見所著《尹灣十號木牘師君兄貸師子夏券文初探》,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43頁。
    [37][清]王念孫:《廣雅疏證》卷三下《釋詁》,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97頁下欄。
    [38][梁]顧野王:《大廣益會玉篇》篇下,中華書局1987年,第120頁下欄。
    [39]《漢書》卷四《文帝紀》:“百金,中人十家之產也。”則中等人家的資產當為十金。《漢書》卷九九《王莽傳》:“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知一金值萬錢。
    [40]分見尹灣漢簡YM6D7、YM6D8。
    [41]劉洪石認為,這兩件名單是師饒永始二年有病時親朋的贈錢記錄、師饒去世時後親友賻贈的名冊。見劉洪石:《遣冊初探》,收入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121頁。疑其說未安。蔡萬進認為,第一次贈錢活動當與師饒的“外大母”有關,第二次贈錢活動當與師饒“之長安”、其“季母”之事有關。蔡萬進,前引書,第121—122頁。其說大致不差。
    [42]可參看馬怡《尹灣漢墓遣策札記》一文,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59—269頁。
    [43]東漢人王充在《論衡》中曾議論“文吏”如何致富:“(文吏)舞文巧法,徇私為己,勉赴權利;考事則受賂,臨民則采漁……一歲典職,田宅并兼。”黃暉:《論衡校釋》卷一二《程材》,中華書局,1990年,第545頁。師饒的情況未必與此同,但或可參看。
    [44]見尹灣漢簡YM6D2—6。
    [45]見尹灣漢簡之竹簡1—76。其中部份簡號是斷簡,估計原為50餘簡。“元延二年日記”係簡牘整理者所命名。
    [46]宋傑認為,在師饒的休假天數中,3月有12天,10月有7天;該年的工作日與休假日之比約為7:1。見宋傑,前引文,第112頁。疑此統計不夠準確。
    [47]參侯旭東《傳舍使用與漢帝國的日常統治》,《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65頁。
    [48]據侯旭東研究,師饒所入宿的13個傳舍中,屬於東海郡的有5個;屬於其它郡國的,有楚國5個、琅琊郡2個、城陽國1個。見侯旭東,前引文,第68頁。
    [49]例如,在“日記”中,八、九、十、十一月諸月皆各有20餘天無記錄(或缺失)。又如,六月己未 “病告”後應“宿家”,而“日記”自此連續8天無記錄。故實際上師饒該年“宿家”的天數當多於35天。
    [50] 對“每五日洗沐”當如何解說?如果是每隔4天休假1天,則休假的天數占總天數的五分之一,即20%(按漢代西北邊塞的戍卒為“十日輒休一日”,似是指工作9天休1天,見邢義田《漢代邊塞軍隊的給假、休沐與功勞制——讀<居延新簡>札記之二》,《簡帛研究》第一輯,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95—199頁);如果是每隔5天休假1天,則休假的天數占總天數的六分之一,即17%。從文義和後世制度(案唐代十日一休沐)看,第二種解說似較合理。
    [51]宋傑指出,按漢代葬俗,死者通常葬在故鄉,故尹灣漢墓群可能是師饒宗族的墓地,他的住家應在附近。見宋傑,前引文,第109頁。其說是。有研究者認為,師饒家“當離東海郡太守府所在地郯城不遠或即在郯城內”。見蔡萬進,前引書,第63頁。疑誤。
    [52]關於《元延二年日記》所反映的漢代官吏休假制度,宋傑、蔡萬進亦有討論,見宋傑,前引文,第108—113頁;蔡萬進:《尹灣漢簡<元延二年日記>所反映的漢代吏休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71—77頁。
    [5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6頁。
    [54]漢畫中屢見功曹等群吏乘車出行的圖像,例如,山東省嘉祥武氏祠前石室後壁橫額(第四石)畫像、前石室西壁上石畫像(即“七女報仇圖”,或稱“水陸攻戰圖”)及圖中的“門下功曹”、“功曹車”等榜題。中國畫像石全集編輯委員會:《中國畫像石全集》(1)《山東漢畫像石》,山東美術出版社、河南美術出版社2000年,第41—41頁圖六一,圖版說明第20頁;第34—35頁圖五六,圖版說明第18頁。
    [55]在《發掘報告》裏,沒有涉及6號墓的尸骨,亦無相關檢驗的記錄。從其附圖“尹灣漢墓6號墓平面圖”看,男棺內尚存頭骨。
    [56]可參看馬怡《尹灣漢墓遣策札記》,第266—268頁。
    [57]師饒的情況並非特例。關於漢晉男子使用妝粉和假髮並以之隨葬的風氣,可參看馬怡《西郭寶墓衣物疏所見漢代名物雜考》,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編:《簡帛》(第四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47—351頁。
    [58]師饒入殮時的穿著,據《君兄衣物疏》所記,包括上服:“(縹)綺復衣一領,衣”,“青綺復襦一領,衣”;下服:“早(皂)丸(紈)大绔一衣,衣”,“練小绔二,二衣”;外罩長服:“早(皂)丸(紈)襜褕一領,衣”。其顏色為縹、青、皂和白(練之色)。
    [59]見《君兄衣物疏》(YM6D12)。關於諸于的研究,可參看馬怡《“諸于”考》一文,載《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275—279頁。
    [60]見《漢書》卷九八《元后傳》,第4015頁。
    [61]見《後漢書》卷一《光武帝紀》,第10頁;《後漢書》卷一一《劉玄列傳》,第471頁;《後漢書》志十三《五行志·服妖》,第3270頁。
    [62]蔡萬進認為,《疏》中所記“方緹”內的諸物應是墓主珍愛之物,大約助葬人員在清理死者遺物時發現了“方緹”及其內物品,遂加以清點,書於木牘,將其與隨葬衣物疏一起放入墓中。蔡萬進,前引書,第187頁。
    [63]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24頁圖版,第131頁釋文。
    [64]關於“君兄繒方緹中物疏”所記諸物,李學勤、蔡萬進、胡平生、李天虹(以上研究其文本),劉洪石、張顯成和周羣麗(以上研究其文具與文本),范常喜(研究其文具)等已有討論,分見李學勤《尹灣漢墓簡牘綜論·序》,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i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87—195頁;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94頁;劉洪石,前引文,第122—123頁;周羣麗《尹灣漢墓簡牘整理研究》,西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66—67頁;張顯成、周羣麗《尹灣漢墓簡牘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0—113頁;范常喜《尹灣六號漢墓遣冊木牘考釋二則》,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71—176頁。筆者參考了上述研究者的部份意見,但亦有不同看法,將在文中擇要說明。
    [65]關於“方緹”的考證與研究,詳馬怡《尹灣漢墓遣策札記》,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8—269頁。劉洪石認為“方緹”是“包裹器物的方巾”,見劉洪石,前引文,第122頁;周羣麗認為是“淺絳色絲綢方巾”,見周羣麗,前引文,第66頁;皆非是。蔡萬進認為,“''繒方緹一’並加''’標識,表明這是墓主的書箱之類”,見蔡萬進,前引書,第119頁;近是。
    [66]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4頁。連鞘雙刀見彩圖32。
    [67]劉洪石、周羣麗認為是書刀。見劉洪石,前引文,第122—123頁;周羣麗,前引文,第66頁。
    [68][清]王先謙撰集:《釋名疏證補》卷七《釋兵》,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43頁。
    [69]劉志遠:《成都天迴山崖墓清理記》,《考古學報》,1958年第1期,第101頁,圖10。
    [70]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處:《滿城漢墓發掘報告》(上),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05—107頁。
    [71]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工作隊:《廣西貴縣風流嶺三十一號西漢墓清理簡報》,《考古》,1984年第1期,第61頁,圖版7。文中稱之為“削”。
    [7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考古學報》1993年第4期,第496頁。文中稱之為“削”。
    [73]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第7頁。文 中稱之為“短削”。
    [74][清]王先謙撰集:《釋名疏證補》卷七《釋兵》,第343頁。
    [75]例如,《南史》卷二十三《王彧兄子奐傳》:“臺使封刀斬王彪。”(639頁)《舊唐書》卷一二三《第五琦傳》:“玄宗大怒,遣中使封刀促之,曰:''收地不得,即斬進明之首。’”(3516—3517頁)
    [76]《史記》卷五三《蕭相國世家》、卷五四《曹相國世家》,第2013頁、2021頁。
    [77]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5頁,彩圖40。
    [78]黃暉:《論衡校釋》卷十三《效力》,中華書局1990年,第585頁。
    [79]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5頁。
    [80]分見朱江松《罕見的松柏漢代木牘》,收入荊州博物館編:《荊州重要考古發現》,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0頁;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前引文,第14頁;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4頁,彩版2。
    [81]分見馬衡《記居延筆》,收入所著《凡將齋金石叢稿》,中華書局1977年,第276頁;甘肅省博物館《武威磨嘴子三座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72年第12期,第15—16頁;鍾志成《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出土一套文書工具》,《文物》,1975年第9期,第22頁;甘肅省博物館、敦煌縣文化館《敦煌馬圈灣漢代烽燧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1年第10期,第4頁;張瑞峰《敦煌出土的漢代毛筆》,《陽關》,2001年第5期,第45頁。
    [82]孫機:《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增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18頁。除“簪筆”外,又有“珥筆”。在服飾制度中,當為“簪筆”(簪於髪間);在工作中,則爲“簪筆”或“珥筆”(插於耳後)。有關“珥筆”的記載,見《三國志》卷十九《魏書·任城陳蕭王傳·陳思王植》之“執鞭珥筆”,《晉書》卷七二《郭璞傳》之“珥筆朝末”等。
    [83]漢畫像石中可見簪筆或珥筆的圖像,如山東沂南北寨東漢墓畫像磚,見山東省沂南漢墓博物館:《山東沂南漢墓畫像石》,齊魯書社,2001年,第17頁。
    [84]范常喜認為,此《疏》中的“管”當指“竹製筆套”,並指出“當前所見出土戰國至秦漢時期的毛筆多裝在管形筆套當中”。見范常喜,前引文,第172頁。其說大致不差,但欠準確。據《發掘報告》,本墓出土的韜筆之管為“木胎漆管”。
    [85]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周羣麗,前引文,第66頁。
    [86]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5頁,彩圖40。
    [8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0頁。
    [88]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9頁。
    [89]鍾志成:《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出土一套文書工具》,《文物》,1975年第9期,第20頁,第21頁圖3;連雲港市博物館:《連雲港市陶灣黃石崖西漢西郭寶墓》,《東南文化》,1986年第2期,第20—21頁。
    [90][吴]陸璣:《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卷上“隰有萇楚”條,《四庫全書》,經部,詩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景印文渊阁本,第70冊,第8頁。
    [91]《西京雜記》卷一,《漢魏叢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第302頁下欄。
    [92]李均明、何雙全,前引書,第119頁,簡1339;第121頁,簡1373、1374。
    [93]見《西郭寶墓衣物疏釋文》,馬怡:《西郭寳墓衣物疏所見漢代織物考》,《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257頁。
    [94]江西省博物館:《江西南昌晉墓》,《考古》,1974年第6期,第375頁。
    [95]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4頁,彩圖30。
    [96]見馬怡《西郭寶墓衣物疏釋文》,第257頁。
    [97]連雲港市博物館,前引文,第18、20、21頁。
    [98]參李則斌:《漢硯品類的新發現》,《文物》,1988年第2期,第45頁。
    [99]分見胡繼高:《一件有特色的西漢漆盒石硯》,《文物》1984年第11期,第59—61頁及彩色插頁;中國漆器全集編輯委員會:《中國漆器全集》3,漢,福建美術出版社1998年,第155頁259圖,第164頁277圖;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前引文,第9頁,第13頁19圖;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山東日照海曲西漢墓(M106) 發掘簡報》,《文物》2010年第1期,第24頁, 38、39圖。       
    [100]見李則斌,前引文,第46頁。
    [101]周羣麗認為是“算盤”,見周羣麗,前引文,第66頁。非是。
    [10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前引書,第189頁。
    [103]寶雞市博物館、千陽縣文化館、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千陽縣西漢墓中出土算籌》,《考古》1976年第2期,第85頁,第108頁。
    [104]李勝伍、郭書春:《石家莊東漢墓及其出土的算籌》,《考古》1982年第3期,第255頁。
    [105]參李均明:《漢代甲渠候官規模考(上)》,《文史》第34輯,中華書局1992年,第27—28 頁。
    [106]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78頁。
    [107]參胡平生,前引文,第51—55頁。
    [108]劉洪石認為,此“繩杅”似為“飲水器,有用繩穿的提梁”,見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近是。張顯成、周羣麗認為“杅”當讀為“矩”,“繩杅”即繫了繩的曲尺,見張顯成、周羣麗《尹灣漢墓簡牘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0頁;疑誤。
    [109]《春秋公羊傳注疏》卷十六,《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285頁中欄。
    [110]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古代墓葬壁畫》,文物出版社2000年,圖43、44。
    [111]劉洪石認為“掊”同“”,即木杖,見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張顯成、周羣麗認為“掊”當讀為“規”,即圓規,見張顯成、周羣麗,前引書,第111頁;疑皆未安。
    [112][清]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卷一〇《器服》,《萬有文庫》第二集七百種,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157頁。
    [113][宋]丁度等:《宋刻集韻》《平聲三·爻韻》,中華書局2005年,第55頁上欄。
    [114][清]王念孫:《廣雅疏證》,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9頁。
    [115]參孫機,前引書,第320頁。
    [116]現藏廣州西漢南越王博物館。
    [117]鍾志成,前引文,第20頁,圖版2。
    [118]馬怡,前引文,第257頁。
    [119]胡繼高,前引文,第60頁。
    [120]江西省博物館,前引文,第375頁,第376頁圖5。
    [121]研究者對“板旁橐一具”有不同的看法。劉洪石說此物“疑即綬囊也”,見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張顯成、周羣麗認為“板旁橐一具”為兩物,即“板、旁橐一具”,指本墓所出的“名謁木牘和印綬袋”,見張顯成、周羣麗,前引書,第112頁;范常喜與張、周的意見略同,見范常喜,前引文,第175—176頁;疑皆未安。但劉文指出“旁橐”又稱“旁囊”,可從;本墓所出雲紋帶鉤一件“即是鉤旁囊之用”,或亦可從;范文指出“板”即本墓所出木牘,可從。另,范文說,審稿專家認為“''板旁橐’或即裝''板’的''旁橐’”,此意見正確。
    [122]對“旁”二字的釋讀,參李家浩《讀江陵鳳凰山漢墓遣策札記三則》,《中國文字學報》第二輯,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67—68頁。該簡的圖版,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鳳凰山西漢簡牘》,中華書局2012年,第21頁。
    [123]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鳳凰山一六八號漢墓》,《考古學報》1993年第4期,第502   頁。
    [124]《隋書》卷十二《禮儀志七·衣冠》“鞶囊”條引。
    [125]《說文·㯻部》:“橐,囊也。”“囊,橐也。”
    [126]木牘的長、寬、厚度為出土時的尺寸。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74—175頁《簡牘尺寸索引》。
    [127]研究者多稱它們為“書籍”,見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87—195頁;胡平生、李天虹,前引書,第494頁等。這種叫法似乎不夠準確。因為《疏》中所記諸文本,恐未必皆能確認為“書籍”。另,“列一”的性質不明,暫計入內。
    [128]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
    [129]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胡平生、李天虹,前引書,第494頁;張顯成、周羣麗,前 引書,第111頁。
    [130]鄭傳斌:《出土秦漢簡牘中的“曆記”》,《中原文物》,2004年第4期,第58頁;趙平安:《周家台30號秦墓竹簡“秦始皇三十四年曆譜”的定名及其性質》,收入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前引書,第321頁。
    [131]李零:《視日、日書和葉書——三種簡帛文獻的區別和定名》,《文物》,2008年第12期第74頁;蘇俊林:《關於“質日”簡的名稱與性質》,《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24卷第4期,2010年7月,第18頁。
    [132]《春秋公羊傳注疏》卷一〇,《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248頁上欄。
    [133][清]王先謙:《釋名疏證補》卷六《釋典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11頁。
    [134]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5頁。
    [135]滕昭宗:《尹灣漢墓簡牘概述》,《文物》,1996年第8期,第34頁。
    [136]胡平生、李天虹,前引書,第494頁。
    [137]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23頁。
    [138]見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19—120頁。
    [139]《漢書》卷三〇《藝文志·諸子略·儒家》:“劉向所序六十七篇:《新序》、《說苑》、《世說》、《列女傳頌圖》也。”同書卷三六《楚元王傳·劉向》:“向睹俗彌奢淫,而趙、衞之屬起微賤,踰禮制。向以為王教由內及外,自近者始。故採取詩書所載賢妃貞婦,興國顯家可法則,及孽嬖亂亡者,序次為《列女傳》,凡八篇,以戒天子。”
    [140]裘錫圭:《<神烏傅(賦)>初探》,收入連雲港市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5頁注61,第7頁。
    [141][梁]蕭統:《文選》卷一一《賦己·宮殿》,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516頁。
    [142]內蒙古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前引書,第140—141頁,中室西壁、北壁畫像。
    [143]朱錫祿:《武氏祠漢畫像石》,山東美術出版社1986年,第7—8頁。
    [144][宋]洪适:《隸續》卷一八《荊州刺史李剛石室殘畫象》,收入《隸釋·隸續》,中華書局1986年,第435—436頁。
    [145]蔡萬進,前引書,第123頁。
    [146]吉木布初、關榮華:《四川昭覺縣發現東漢石表和石闕殘石》,《考古》,1987年第5期,第  435頁。
    [147]參吉木布初、關榮華,前引文,第436頁。
    [148]《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第730頁。
    [149]張顯成、周羣麗認為,“可能指皇帝賜予墓主某種恩惠的詔書”,見張顯成、周羣麗,前引書,第113頁;略是。
    [150]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
    [151]《漢書》卷一九《百官公卿表》曰:“諸侯王,高帝初置,金璽盭綬,掌治其國。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衆官……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武帝改漢內史為京兆尹……故王國如故……成帝綏和元年省內史,更令相治民。”《後漢書》志第二八《百官五·王國》亦曰:“漢初立諸王,因項羽所立諸王之制,地既廣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職傅為太傅,相為丞相……至景帝時,吳、楚七國恃其國大,遂以作亂,幾危漢室。及其誅滅,景帝懲之,遂令諸王不得治民,令內史主治民,改丞相曰相……武帝改漢內史、中尉、郎中令之名,而王國如故……至(漢)成帝省內史治民,更令相治民。”
    [152]蔡萬進認為,“不排除《楚相內史對》即是墓主在楚王國時與楚相、內史的奏對議論”。見蔡萬進,前引書,第123頁。
    [153]對《神烏傅(賦)》簡的情況及其內容的介紹,參裘錫圭,前引文,第1—7頁。
    [154]參裘錫圭,前引文,第6頁。胡平生、李天虹認為,《神烏傅》的作者是“一個層次較低的知識份子”。見胡平生、李天虹,前引書,第504 頁。
    [155]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21頁。
    [156][清]戴望:《管子校正》,《諸子集成》五,中華書局1986年,第315—316頁。
    [15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106—107頁。
    [15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頁。
    [159]見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劉洪石,前引文,第123頁;蔡萬進,前引書,第119—123頁。但張顯成、周羣麗認為“當爲一種文字作品”,見張顯成、周羣麗,前引書,第111頁。
    [160]《尹灣漢墓簡牘》一書說本墓出土了133枚竹簡(見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前引書,第165頁)。由於上述數字包括了殘簡、斷簡。故實際的簡支數量並沒有這樣多。另,該書所附《尹灣漢墓6號墓平面圖》顯示:在男棺中有兩組竹簡,本圖記為“19、20竹簡”;在足廂中的,記為“36竹簡”。疑後者有誤。“36竹簡”之“簡”,或當作“簞”。(可參看本書《發掘報告》,第163頁)
    [161]李學勤指出,《疏》中“今不存的書籍大約都是帛書”。李學勤,前引文,第i頁。
    [162]“列一”排在本《疏》所記諸文本的末尾,未知其為何文本(或物)。暫歸入“私文件”,。
    [163]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古代墓葬壁畫》,文物出版社2000年,圖29。
    [164][164] 圖像採自台灣中研院史語所文物圖象研究室資料庫檢索系統:武氏祠畫象檢索系統,前石室四,http://saturn.ihp./~wenwu/hanpic/article_pics/pic/WS018_1B.JPG。筆者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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