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食盐一样,茶叶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必需品。历代政府通过茶业专卖来控制其生产和销售,并抽取税课,以确保其“资之以充国用”。明代的茶课没有统一的税率,各地负担轻重不一,江南三十取一,川陕一十取一。
明代茶专卖通过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几个步骤来实现的,朝廷首先向茶户定向征收茶课,再根据地区的不同采用茶引法或茶马法进行销售。
明代的茶课是向茶户定向征收的。茶户专门从事茶叶的种植和制作,定期向朝廷供应茶课,朝廷免除其其他杂役。茶户的身份地位与其他户役如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等役户的性质是一样的,政府把茶区从事茶叶种植和制作的人户,按其所拥有的茶树数量,编成相应数量的人户为茶户。如四川主要产茶区巴县的茶户是在朝廷“遣官按视”下于洪武五年完成了茶户的编佥:“四川产巴茶,凡四百七十七处,茶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九百四十三株,茶户三百一十五。”这种由官方编佥茶户和征收茶税的原则充分显示了官方对茶税的重视。在福建等江南茶区,茶户的编佥也是采取官编的形式,“建宁上供茶,听茶户采进,……置茶户五百,免其徭役,俾专事种植”。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建宁上供茶”就是所谓的“官茶”,即茶户为朝廷提供的茶课。朝廷向提供官茶的茶户是免除徭役的,让他们专门从事种茶业的。除此之外,朝廷对茶课以外的“余茶”也严格控制,不允许茶户自行买卖。茶引法和茶马法是当时最重要的销售办法。茶引法是官府在征完茶户所产的全部茶叶后,让茶商买引取得运销权,运销全国各地和边境地区。
明代 “泰昌元年邵武茶银”
明代的茶课通常是征本色的,只有在“茶马交易地点变更”和“积茶”的情况下改征钱钞或白银。茶课折银开始于成化三年(1467),其折银的根本原因是茶马交易地的改变。《续文献通考》卷二二《征榷五》记载:“初,川陕茶课皆收本色,以易番马,永乐后番马由陕西道,川茶多霉烂乃令以三分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银。至是(成化三年)西宁等处亦折收银,粗茶百斤,芽茶三十五斤,皆量收五钱,无银收丝绢等,俱解本省有司支用。”由于与西番易马的地点转移到了陕西,四川的茶马贸易日渐衰落,茶户手上积压了大量茶叶腐烂变质,因此,四川茶课采用以折银的方式上缴。如弘治三年(1490),四川右布政何鉴奏:“茶课,烂,乞征银解部。”另外,拖欠茶课也是折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据载自成化十一年(1475)至弘治元年(1488)四川成都等府、昂州等州县、建昌等卫、永宁、宣府等司,拖欠茶课三百一十八万六千五十九斤。于是朝廷命:“每芽茶一斤,追银二分,叶茶一斤,追银一分,输之松藩关堡,以充军饷。”这里讲到了茶课折银以充军饷。由此可见,当时茶课折银的比例并不大。一条鞭法实施后,茶课折银才成为常态。
出处:《明代赋税银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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