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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金华303 2019-01-08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默立贤


司法实践中,会发生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由此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如何举证。笔者针对行政不作为案件举证的注意事项,结合法律规定做一简要探讨。

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首先我们先看一下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行政复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行政诉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在不作为案件的司法审查中,需要当事人提供其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口头要求行政机关履职,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职,在之后的复议或诉讼中会存在行政机关否认收到履职申请的事实。

因此,笔者建议,针对此类案件,一定要收集和保留好要求行政机关履职的证据。比如说通过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并要求行政机关出具收到材料的证明。如果行政机关不出具的,可以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目前邮政的投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被认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邮单的内件品名处,一定写明投寄的内容,比如说是政府信息公开,写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外,如果是向公安机关要求履行保护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应当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电话拨打110,然后去相应的电信部门调取拨打110的通话记录,以作为事后追究不作为的证据材料。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无需当事人举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种情形。具体内容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该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该条款规定了行政不作为案件中,无需当事人举证的情形,包括上述两种情形。举例而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所规定行政机关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是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但也有例外。例如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主动履行政府信息供开的法定职责。但是,应当注意,针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诉讼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因此,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当事人要分不同情形,准备自己的证据。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律师简介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你该如何举证?


默立贤律师,执业以来,诚信执业,严谨办案,资深行政诉讼、征地拆迁律师,代理大量行政诉讼和征地拆迁案件。

在建筑房地产、合同、公司、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得到广大客户的好评,并多次受到政府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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