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如何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秋天的童话980 2019-01-08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赠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要求办理房屋赠与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但是,在实践中,房屋赠与公证是一项比较复杂而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公证事项。因此,对这一公证问题进行探讨非常有必要。
  关键词 房屋赠予 审查 公证
  1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赠与的房屋是共有财产,赠与人尚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便擅自将房屋赠与他人,如赠与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间房屋,这间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未征得配偶同意,就将房屋赠送给他人。
  (2)在未取得确凿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据之前,便轻率出证。如赠与人陈某是聋哑人,也不会写字,只能通过手势动作表达意思(即“手语”),但陈某的这些“手语”不是国家规定的规范手语,无法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公证处仅凭当事人的不规范的手势就确定当事人实施了赠与房屋这一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3)赠与声明书的不完善。如缺少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理由、赠与是否有条件和是否反悔以及赠与房屋面积等内容。
  (4)出具赠与公证书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有的甚至连赠与房屋所有权凭证也没有索取,仅凭单位证明就草率出证;有的则没有制作谈话记录,或者虽然已制作谈话记录,但其内容过于简单,该问的事项没有问,该记录的内容没有记录;致使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证据作用。
  2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2.1在办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当事人前来公证处有困难,公证员可应赠与人的要求,上门办理,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想将国内或者大陆房屋赠与他人而申办公证,笔者认为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当事人亲自回来办理:二是当事人事先可以与公证处预约,到指定的公证员可以到的地点办理;三是当事人先向居住地所在的注册公证人办房屋赠与声明书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当地办理机构认证后,寄回当地给房屋受赠人,再由受赠人到所在地申办“接受房屋赠与声明书”公证。第二,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房屋属于遗产(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尚未办妥继承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赠与公证,因为,只有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才又资格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所以,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应问清楚当事人对赠与的房屋是否已拥有所有权。第三,为避免公证后赠与人反悔而带来不必要麻烦,在办证中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处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属实。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都居住在国内,而且同住在一起的情况。还有一种做法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受赠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或不遗弃不虐待某养子女等)后,才能对受赠房屋用友所有权,否则,赠与人可反悔,并可依法撤销原来的赠与行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赠与目的得到实现。
  2.2在取证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一般应向当事人收集下列材料:(1)省份证件;(2)房屋所有权凭证;(3)房屋赠与书或合同。但,每个案件往往应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补充一些其他证据材料,如赠与的房屋若为共同财产,则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赠与的声明书;赠与人若有依靠其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则应提供证明其实施赠与行为没有影响自己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材料;受赠人为组织的,不但应提供合法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而且还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接受赠与的批文;受赠人若为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代理人应提供有监护权的证明等等。
  第二,鉴于近年来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后出现赠与人反悔较多的情况,取证时,除索取赠与人亲自书写的材料及有关证明和谈话笔录外,如果公证员认为有必要,还可索取录音带、录像带等证明材料,有利于促进公证书档案工作朝着更高的层次发展。
  2.3在审查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审查的内容。(1)赠与人赠与房屋的意思是否真实、自愿;(2)赠与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赠与的房屋所有权时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4)被赠与房屋来源是否清楚、合法;(5)被赠与的房屋有无争议或有被抵押、查封等情况;(6)是否有依靠赠与人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否有因赠与房屋影响赠与人本身的居住情况;(7)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动机是否正当,是否有意躲避债务或规避交税等意图;(8)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当地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政策规定;(9)赠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第二,审查的重点。审查房屋赠与公证案有关证据材料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是:赠与行为是否真实、合法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可靠以及赠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这是针对每个案件而言的。但是,具体的案件在审查中往往又侧重某一点,如有一个案件既真实又合法,赠与合同条款也完善,仅缺一份重要证据,对此,只要抓住“补充证据材料”这一点就可以了。
  2.4在出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在制作公证书时,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和要求用正确的公证书格式。由于房屋赠与公证书是由“公证词”和“房屋赠与合同(或声明书)这两部分组成的,所以,我们在制作公证书时,除注意”公证词“准确外,还必须注意”房屋赠与合同(或声明书)中的用词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用规范的用语来表达。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