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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收回店面是否要向承租人支付店面转让费

 曹雪南 2019-01-08

2013年6月,王先生与某单位签订了店面租赁协议,该单位将其所有的位于路边的底商出租给王先生,租期为3年,并约定按季度支付房租。20163月,某单位为了方便管理将自己在马路边一排的店面以整体方式租赁给了刘先生。刘先生在获得租赁店面的使用权后就向原租户称,以后的租金均由刘先生收取,如不愿再租的可以选择不续租,因为其已将整排的店面都租赁下了。王先生等原租户不服,认为房东在店面未到期前就将店面租赁给第三人,其行为本身就构成房东本人向承租人转租了承租人经营的店面。因此,虽然店面是房东的,但房东仍应该向原租户支付转让费,毕竟王先生等人之前从上手转过这个店面时付了不少转让费,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店面转让费是对优先续租权的一种购买,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正常的经济现象。转让费可以看做是这一领域或行业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该予以遵守。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在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转让费应该予以认可,如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房东是收回店面,此时承租人对于房东来说当然不存在优先续租权的概念,因为店面本身就是房东的。

总之,本案中房东的行为更符合到期收回店面,而不是转租本身就属于房东自己的店面,因此要求房东支付店面转让费不符合常理。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阿致刚律师提示:

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因此,从此概念来讲,店面转让费应包含以下几个特征:租赁物在原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意转让店面且与房东以外的次承租人达成转租协议,并经房东同意;转让形式可以空店或连同生意一并转让。故如果承租人在店面到期前想转让店面且与下一个租户达成一致并经房东同意才有可能存在转让费,如果是房东要提前收回或者在租赁期内将租赁物租与第三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此时承租人完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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