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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摔倒遇监控盲区,扶人女子是好心被讹还是撞人不认?法院判担责七成为哪般?

 飞虎catzbc 2019-01-09

又是一起讹人或冒充好人二选一的罗生门?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越来越发达,人心越来越复杂的年代,没视频就没真相了?证据不够充分法院就绝对不能作判决吗?高度盖然性大家了解一下!


2017年2月13日,81岁的陈仕梅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摔倒。陈仕梅称,是走在其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而朱女士则坚称,她根本没有碰到陈仕梅,反而是自己第一个将老人扶起。由于陈仕梅摔倒的地方恰好位于监控盲区,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决定走司法途径。这又是一起讹诈好人的事件,还是明明撞了人冒充好人?或者最后成为根本查不清事实的罗生门?这个难题交到手里了。



这起2017年发生的事件,在2018年底由重庆九龙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不管是事发后的公安调查,还是法院审理阶段双方的举证,最终都没有找到直接证据能证明真相到底是什么。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是认定陈老太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约2.3万元。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在目前的微博中没什么明确说明,这种感觉让不少人觉得法院又在和稀泥、冤枉好人。我看了一下骂声和质疑声不少。


但杨律劝大家别着急骂法院,这几年讹人还是冒充好人的罗生门事件很容易变成公众舆论事件,所以现在的法院审理这种案子应该是比较慎重的,17年的事儿到了18年底才判决也说明了法院的态度。现在经过这么多事件后,现在的法官应该不会跟当年那位南京法官那样用“你扶了所以你碰了”的道理来作判决。而且这年头对方没撞人反讹的事件不少,可撞了人却说自己是好心救人的事儿也不是没有。比如前些天“济南司机扶起老人却被讹”的事件大家对老人骂场一片,可最终经警方调查的结论是双方的车把确实有接触、刮擦。所以,关键还是要看证据和判理。



上次的事件靠的是痕迹鉴定,最后摩托车司机也服气,表示愿意按最终交警认定的责任来处理。那么这次的案件,法院这么判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在微博上我没找到详细说明,但在网上搜到了一些资料,跟大家分享一下。



(2017)渝0107民初13533号民事判决显示法院是这么说的:陈仕梅在杨家坪商圈散步至工商银行门口时,左腿被阻挡,身体朝逆时针方向轻微旋转后前倾摔倒在地。陈仕梅摔倒前,朱女士的行走轨迹的延伸线与陈仕梅的行走轨迹延伸线相交。事发当天路面系干燥砖石平整路面,无明显坡度。从陈仕梅前倾摔倒的姿势、陈仕梅与朱女士的行走轨迹来分析,事发路面为干燥平整砖石路面,陈仕梅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陈仕梅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


上面这段判决中的分析结合了现场视频能看到的情况,并考虑了人体运动的一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是征询过医学等相关专家所得出的,应该还是具有一定说服力的。


有人说“谁主张谁举证,疑罪从无,既然视频没法直接证明事实,双方又各执一词,就应该以陈老太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求” 。对这些疑问杨律只能说“谁主张谁举证”只是一般举证原则,其实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远不是这么简单的,而“疑罪从无”是刑事案件的规则,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比刑事案件要宽松,民事举证中还有一个词是专门为这种没法直接证明事实的案件准备的,就是高度盖然性原则。


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一种状态,而高度盖然性简单讲就是虽然不能证明必然,但相关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相当高度的可能性,这种高度已经达到可以让法官确认事实应该是这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作出判断。


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越来越发达、摄像头越来越多的年代,但我们也生活在一个人心越来越复杂的年代,很多事情我们可以靠摄像头来认定,但一旦摄像头没有监控到关键事实,复杂人心可能就会让事情无比复杂,就会诞生一个又一个的罗生门。而诉到法院,不管是支持一方的诉求还是驳回,法官都必须慎重。有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官也确实要依据生活常识、正常的社会逻辑来对证据作一些判断。我觉得如果法院所作的判决依据不是那种“你不撞你就不会扶”的歪理邪说,而是根据客观规律和正面导向的生活常识所作的判断,我们还是应该予以尊重。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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