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对党组的纪律处分权限,各个时期根据管党治党的具体要求有着不同的规定。1945年,七大党章对党组的纪律处分权限作出规定。1983年,依据十二大党章,中央纪委规定党组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取消党组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权以来,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负有领导职责,却没有处分的权力,造成了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使监督管理的刚性不足。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当前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18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这是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推动党组贯彻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重大举措。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历史上看,党组是否具有党纪处分决定权与《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的修改密切相关,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审批权也随着党章的修改和党组处分权的调整历经多次变化。 丨七大党章第一次提出设立党组,明确了党组的纪律处分权限 1945年,七大党章第一次提出党组的设立及任务,规定“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同时,七大党章还规定,对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分。因此,在党组设立之初,有权对违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 1981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双重领导单位的领导干部党纪处分审批问题给石油部的答复中规定,凡是这些单位党的关系在中央有关部门的,处分上述干部的报批或审批手续,应由中央有关部门党组负责办理,进一步明确了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权。 丨1983年取消党组的党纪处分决定权和批准权 1982年,十二大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十二大党章将党组的任务明确为“指导机关党组织的工作”。 据此,1983年,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规定党组不再决定和批准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机关党委在作出决定时应征求党组的意见。取消党组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权后,给予中央各部委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需报中直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审批。 1987年,根据中央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决定,中央纪委印发关于修改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具体规定的相关通知。通知下发后,针对“各部委的司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是否还要报中直机关党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审批”问题,中央纪委在向中央直属机关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委的相关答复中,结合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设党组还是设党委,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程序,即:对设立党组的部委,给予其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规定“各部委机关党委在征求部委党组的意见后报中直机关党委或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审批,对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中直机关党委或中央国家机关党委报中央纪委备案”;对设有党委的部委,给予其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规定“经部党委审批后由部机关党委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备案,对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部党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1988年,经中央批准,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受中央纪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双重领导。1991年,经中央批准,设立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受中央纪委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双重领导。 1991年,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制定了关于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对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轻处分和党纪重处分审批权限加以区分,赋予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对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轻处分的审批权,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重处分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负责审批。1992年,中央国家机关也作了相应调整,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同样具有对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轻处分的审批权限,重处分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审批。 1993年,中央纪委明确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为中央纪委的派出机构,领导各部委机关纪委的工作。 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制定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以上党员干部党纪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给予司局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需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或审议。其中,给予司局级党员干部重处分的,经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议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批并向中央纪委备案;给予司局级党员干部轻处分的,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由纪工委向工委备案。 2005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根据此规定并结合其他党内法规,对中央国家机关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案件的审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后,对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党纪处分一般情况下需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机关党委直接决定),并按规定报批。驻在部门设党组的,由机关党委征求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或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议或审批,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或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报中央纪委备案;驻在部门设党委的,经部党委审批后由部机关党委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对其中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由部党委报中央纪委备案。 丨十九大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 取消党组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权以来,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负有领导职责,却没有处分的权力,对干部任免权和惩戒权的不一致,造成了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监管力量分散等问题,使监督管理的刚性不足。为适应当前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把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进一步明晰化、具体化。党组必须履行主体责任,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相结合,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从而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落实十九大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