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张和被告小李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了,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孩子。2006年7月13日,小李购买了一辆货车,该车一直由小李支配、运营和管理。 就在2007年5月3日的时候,小李在营运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导致一个人死亡、两个人受伤。同年11月,小张带着小孩便回到娘家去居住。 就在同年的12月19日,法院判决小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38万余元。在2011年3月28日的时候,小张起诉要求和小李离婚。 就在诉讼中,原告小张主张交通肇事犯罪所负债务为被告小李的个人债务,被告小李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双方都没有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运行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除了夫妻双方有明确确定并且第三个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外,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是小李,所以不可能判决小张承担刑事责任。判决小李承担交通肇事犯罪产生的民事责任,该判决解决的是对外赔偿的问题,而不是小张和小李内部责任的问题,不排除小张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否认这个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争议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 涉案车辆是双方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没有购车合意,也没有举证证明小李未将此车营运收益用于家庭开支,所以小李的交通事故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赔偿之债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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