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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 参阅案例 裁判摘要 2017全年

 一山行人 2019-01-09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全年参阅案例裁判摘要

编者:2017年度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中,共刊发参阅案例43篇,覆盖了刑事、民商事、行政等领域。本期推送在上述43个裁判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所载公报案例、裁判文书选登两个部分,整理归纳出43个案例的裁判摘要,方便读者阅读学习和收藏使用,了解相关裁判规则。


第一辑【2017】参阅案例(共8篇)

明兴、杜明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苏0106刑初943号

裁判摘要:1)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可以通过正当途径予以查询,但其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2)被告人所获取的信息量巨大,客观上无法进行逐一对比的,公安机关进行抽样对比,结合其实际买卖的情况,可以确认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

3)向被告人购买信息的相对方均有其一定的商业目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生成后,随着时间推移,信息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未能达成购买者的使用目的,但不等于该信息即为不真实信息


 2 盛开、夏理想等开发、利用“钓鱼网站”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2016)苏0829刑初290号

裁判摘要:1)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2)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神鹰等向国外卖方购买频危野生植物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案((2016)苏02刑初9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龟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与他人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或指使他人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4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公司诉江苏资金茂业珠宝公司因经营需要情况紧急申请先予执行案((2016)苏01民终7941号

裁判摘要:1)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做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紧急需要,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申请人举证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明确的保管合同关系,并且提供保管的物品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据,如不先予以返还该物品,将对申请人的生活、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关于先于执行适用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对申请人 先予执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郭小明与常州友好速递公司快递业务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5)常商终字第591号

裁判摘要:1)根据《江苏省邮政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目前邮政管理部门是以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的方式对这一经营模式进行管理的,因此,不能以特许经营的规则来规范和约束类似本案的内部承包经营关系。虽然友好速递公司设立郭小明承包的湖塘六部这一分支机构时未进行相应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备案登记,但这仅是行政管理上进行处罚和追究的问题,并不影响相关民事合同的效力。



王克忠与天平保险苏州公司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追偿权被驳回案((2014)苏民再提字第00136号

裁判摘要:1)交通事故发生后,王克忠在尚未报警处理的情形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部分事故证据灭失,并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对王克忠是否存在醉酒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尽管,王克忠让同车人员潘宏亮留在现场,但潘宏亮并非涉案车辆驾驶人员,且王克忠对于潘宏亮是否报警、何人报警均不清楚,故王克忠应承担交通事故证据灭失的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亦未规定其他情形可以参照适用;第二十四条仅规定了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权,未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故天平保险苏州公司主张适用上述条款,理由不能成立。

3)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支付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等费用系无偿垫付,而保险公司的经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费用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系有偿赔付,故保险公司不应享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


杨培诉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怠于履行强制拆除违反建筑职责案

裁判摘要:1)行政机关做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反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强制拆除职责,造成违法建筑长期存续,相关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工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纠纷案((2015)苏知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摘要:1)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是有别于企业名称注册申请的制度设置,承载了不同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更多的体现为对企业不适宜名称的纠正及在先权利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因此,在涉及企业名称是否适宜的判定中,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个案因同时,在企业名称异议行政处理程序及后续诉讼中进行行业判断时,不能机械、简单地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7-2011)为标准,而应当更多考虑现实因素,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认定。

—— ——第二辑【2017】参阅案例—— ——

(共9篇)

9.岳兵、胡甲喜等盗窃报废铜模按废品计算盗窃数额案((2014)扬广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摘要:1)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在认定被盗窃物品价值时,应当结合被盗物品的实际利用加重、被害人的损失等因素确定。行为人明知被盗企业已经停产歇业,盗窃企业拟报废的铜模,对被盗铜模按照报废状态进行鉴定估价确定犯罪数额,既符合行为人的主管故意,亦与盗窃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损失相当。


10.王金华在道路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2015)射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摘要:1):道路施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施工路面不具备正常行使条件、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围挡等安全防护措施。因未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致使受害人晚间驾车驶入施工路段身亡的,道路施工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11.徐贵勇诉人保宿城公司撞死无名氏向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取赔偿款后要求赔偿纠纷案((2015)宿中商终字第00490号

裁判摘要: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省级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授权,制定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据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身份无法明确的交通事故的死亡人的赔偿金仅仅提存保管。投保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道路救助基金提存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的,视为履行了赔偿义务,并且据此取得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赔偿金的权利。保险公司以道路救助基金未经法律授权、不是赔偿权利人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身份信息的,可以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根据双方责任、受害人外貌体征等信息,酌情确定侵权人提存赔偿金数额,待受害人身份信息进一步明确后再对具体赔偿事项做进一步的依法处理。


12.仇玉亮等诉中国人民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灌云支公司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2015)连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摘要:1)江苏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与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订立《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保险条款中约定情况,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学校以免除己方责任为条件与家长签订人道主义援助补偿协议,应主要认定其所具有的补偿性,而非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学校怠于请求赔偿金时,不应依据该协议剥夺受害人的保险索赔权。


13.兴化市兆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杨兆顺等预约合同违约纠纷案((2016)苏民终178号

裁判摘要:1)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尽管是为了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但是不能简单以本约是否订立、本约条款是否与预约一致,来直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预约合同违约的标准,而应当具体分析本约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双方尚未就订立本约协商前,一方主张对方构成预约合同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已经订立本约后,一方以本约合同约定的条件与预约合同不一致的,主张对方构成预约合同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4.王桂彬诉江苏淳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等返还汽车合格证纠纷案((2015)溧洪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摘要:1)汽车合格证属于附随于汽车的特殊从物。主物转让的,从物随同转让。消费者在依法取得汽车所有权后,可以向汽车合格证占有人主张返还该合格证,以实现所有权圆满状态

2)银行为保障其金融债权的实现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属于担保范。银行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对合格证的占有权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消费者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向银行主张返还汽车合格证。


15.磁能公司诉新世纪公司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被驳回案((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40号

裁判摘要:1)债务人虽自愿偿还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但不能视为对案涉债务的重新确认或自愿同意履行债权人主张的全部债务也不能据此认定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对案涉债务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16.李阿金诉泰州市信鸽协会等因比赛成绩被取消引发纠纷被驳回起诉案((2015)泰开民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摘要:1)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于1999年12月17日发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的通知》规定,“信鸽”是我国正式开展的一项体育项目。我国体育法规定了,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本案中,李阿金参加的信鸽协会举办的2015年秋幼鸽特比环比赛是一次信鸽比赛,属于竞技体育活动的范畴。信鸽协会就本次比赛成绩作出裁决,取消比赛成绩所致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依法该纠纷应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17.陈森豪诉南京市房产局继承人要求查询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案((2015)宁行终字第403号

裁判摘要:1)《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作为规范性文件,对房屋登记信息应如何查询作了技术上的规定,也是房屋登记机关履行相关职责的依据,但其内容存在着与《物权法》《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不尽吻合之处。在本案中,若机械的适用上述规范性文件,会给被上诉人实现其法定权利设置障碍。因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仅提供陈林的姓名作为查询房产信息的检索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予以拒绝,虽然符合《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规定,但却与《继承法》《物权法》《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2)房屋登记机构以继承人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不具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条件为由,拒绝提供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信息查询的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辑【2017】参阅案例(共7篇)

18.张伟祥等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构成诈骗罪共同犯罪案((2016)苏0118刑初123号

裁判摘要:1)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网络犯罪,为他人提供诈骗所需银行卡及转账所需POS机,通过在POS机刷卡等方式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本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尚未用于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19.福平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案((2016)苏0925刑初440号

裁判摘要:1)邻氯苯基环戊酮(诉称邻酮)作为可用于合成羟亚胺进进而制造毒品氯胺酮的生产原料,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来”。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该类制毒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20.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020号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被告龙兴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砌建围墙将部分河道围入厂区,并且在南北两端设网养鱼,造成该段河道行洪不畅是最终导致洪水毁墙夺路,造成受害人杨颖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辩称认为该事故属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2)受害人杨颖作为一名高中生,对通常事物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熟悉路况的杨颖不听他人劝阻未能在确定安全的情形下骑车通过事发路段,也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21.汤某某诉光鼎置业有限公司、开源物业公司小区健身器材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南少民初字第7号

裁判摘要:1)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应当对健身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公司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以保障他人使用器材时的安全。物业公司未尽到该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2.刘新民等诉吴佳培等案外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案((2015)坛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摘要:1)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且对此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国家规定5年年限后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房人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即取得完全产权。

3)案外人对举证其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支付全部房款并且办理入住的,但未能就长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做出合理解释的,对其要求停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陶华北诉刘昕及第三人张东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7)苏03民终1380号

裁判摘要:1)金钱债权执行中,同时符合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与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两种情形,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与第二十九条适用上产生竞合应一并审查后选择适用,并非能够适用其中一条就自然排斥另一条的适用,这两条是选择适用的关系,只要满足其中之一,便可排除执行。

  

24.杨国良诉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不履行查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案((2017)苏04行终123号

裁判摘要:1)人民法院既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也要对当事人起诉进行必要的审查,引导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首先应当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其次还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具有通过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对于既增加自身和他人负担,浪费司法资源,且缺乏诉的正当利益的起诉,应认定该起诉违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构成滥用诉权,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第四辑【2017】参阅案例(共6篇)

25.吴红梅诉童小波、镇江新区大港宝乐宠物医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2016)苏11民终313号

裁判摘要:1)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营改商”虽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设立,但涉案房屋中的经营不得侵害相邻物权人的权利


26.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

裁判摘要:1)一般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合同目的不包括主观目的,但当事人将特定的主观目的作为合同的条件或成交的基础,则该特定的主观目的客观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制范围。

2)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方位布局相反,且无法调换,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


27.周拥政诉刘斌、太平洋财保扬州公司交通事故保险索赔纠纷中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被驳回案((2016)苏民申2413号

裁判摘要:1)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至事故发生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8.曹桂成等诉人寿保险金湖公司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效力认定纠纷案((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19号

裁判摘要:1)涉案保险及保险费的交纳是由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既然被保险人也交纳了一半的保险费,应当视为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并未对被保险人同意的形式作出限制,且上诉人向投保人发出的《汇交件承保通知书》第七条中认可其已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了个人保险单,故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9.元丰机械制造公司与陆银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异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1)逾期提异议,异议权消灭,解除权不当然自动成立。对合同解除通知逾期提出异议只是导致非解约一方当事人异议权消灭,解约一方当事人解除权并不因此自动成立。

2)签约时不知委托关系,间接代理合同不约束委托人。间接代理情形,无证据证明买卖合同签订时第三人即知晓委托关系存在的,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3)本约是否订立或与预约一致,非违反预约判断标准。不能简单地以本约是否订立、本约条款是否与预约一致,来直接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对预约合同违反的标准。

4)一方要求对方承诺并接受的,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双方虽未订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作出承诺并接受对方承诺行为,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合同关系。

5)约定的检验期间不现实,应视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买卖合同虽约定检验期间,但买受人在该期间显然无法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应视为买受人外观瑕疵异议期间。


30.谢云等诉苏州工业园区国土环保局环评行政许可纠纷案(((2016)苏05行终285号)

裁判摘要:1)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部分事实发生变化,而依法又无须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变化的情况对原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当以补正后的行政行为作为审查对象。原告主张只能以补正前的行政行为作为评价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五辑【2017】参阅案例—— ——

(共5篇)

31.童钟泉诉文家顺等老小区加装电梯纠纷案((2016)苏0102民初5065号

裁判摘要:1)加装电梯的相关事宜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告作为业主之一,应当受业主共同决定的约束。


32.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诉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徐商初字第0261号

裁判摘要:1)无证据证明参与合并的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以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为目的而实施的公司合并,即先将各公司合并,然后将合并后的公司直接破产的做法,违背了公司合并制度立法目的,规避了公司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的规定,损害合并前原资产状况相对较好公司的债权人权益的,构成侵权。

2)作出该合并决定的股东系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3.陆旭晔诉曹静、曹数强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2015)泰中民终字第01282号

裁判摘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的范围,以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为限。

2)依法清算下债权人应得金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股东对公司情况知情的优势地位,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依法清算情形下公司真实的剩余财产数额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4.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诉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2017)苏09行终134号

裁判摘要:1)认证机构应当主动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确保认证对象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2)认证机构未能进行有效跟踪调查的,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企业在生产许可证到期失效后,认证机构因未能及时暂停或撤销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而受到行政处罚,认证机构以企业未及时通报相应情况为由主张行政处罚错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2016)苏行终字第90号

裁判摘要:1)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契约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行政允诺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行政允诺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赋予行政主体在解除和变更中的相应的优益权固然必要,但行政主体不能滥用优益权。行使优益权既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也不能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抵触。在对行政允诺关键内容的解释上,同样应当限制行政主体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任意行使解释权。否则,将可能导致该行政行为产生的基础,即双方当事人当初的意思表示一致被动摇。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允诺后,在与相对人发生行政争议时,对行政允诺关键内容作出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随意解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辑【2017】参阅案例(共9篇)
36

宋西强利用网络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2016)苏05刑终706号

裁判摘要:1)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将网盘账号贩卖给他人,致使他人可登陆储存有大量淫秽视频文件的网盘,并可随时下载后观看,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2)尽管网盘中储存有大量的淫秽视频文件,但由于行为人贩卖网盘的人数有限,传播面较小,与将大量淫秽物品直接贩卖给多人的传统贩卖方式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从行为人贩卖网盘的人数、获利数额、网盘中被下载或观看的视频数量等方面,综合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合理确定行为人应适用的刑罚,不应简单地以网盘中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的数量作为确定刑法的依据。


37

李春明等诉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5)苏中民终字第04861号

裁判摘要:1)医疗损害鉴定中,病历资料对于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大小具有重要作用。医方违反规定,在患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封存的病历启封,使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医方的该违规行为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患方据此主张医方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8

南通恒天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周建追偿权纠纷案((2013)浙舟民终字第269号

裁判摘要:1)项目内问题而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殴打,系一个连续的过程,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内在动机并非出于个人私利,其行为与职务有内在的联系,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第三人损害,用人单位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对劳动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确定用人单位追偿比例时,可以根据劳动者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39

溧阳市客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保溧阳支公司责任保险诉讼时效纠纷案((2014)常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摘要:1)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责任保险中,由于该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在法律上已经明确应负之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是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之时。

2)由于客运事故受伤者众多,赔付周期较长,其中伤者之一的余童与客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3月5日,虽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但一审以此作为计算保险赔付主张的诉讼时效的起点,确定溧阳市客运公司的主张未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40

仝月梅诉人寿保险宿迁公司投保人申请恢复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纠纷((2015)宿中民终字第01499号

裁判摘要: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2)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未按期支付保险费致使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条规定的两年是对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并非限制投保人只能在两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3)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既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又以超过两年期间为由拒绝复效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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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澄华投资公司诉无锡市知识产权局等要求撤销专利侵权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2017)苏行终610号

裁判摘要:1)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当出现涉及专利权争议时,专利权人依法可选择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虽然在救济机关、程序、手段等方面有所不同,但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两者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相同的,即都是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兼顾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2)在被控侵权人不服专利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行政处理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案涉专利权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该专利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精神,撤销行政机关基于该无效专利权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若有证据证明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申请行政处理或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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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萍、王兴元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案((2015)锡行终字第00214号

裁判摘要:1)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查证确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撤销登记。

2)登记机关以错误登记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所致、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为由拒绝纠正,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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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市长泾梁平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摘要:1)家禽养殖场的选地、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对畜禽粪便、废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污染、修复环境等民事责任。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可以加大职权介入,通过引入专家证人等方式依法审查污染者提出的环境修复方式的实际效果。对于缺乏专业性、无法满足环境修复基本司法标准、无法达到消除污染目标的修复方案,应予以否定,同时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重新编制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的方式,切实保障环境修复目标的实现。


附注

1.参阅案例号前标注“☆”的案例表明该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

2.本期编校:蔡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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