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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绮和前夫互撕:垃圾婚姻,莫若单身!

 gzdoujj 2019-01-10

撰文 / 李颖珺 律师,原题:张雨绮与前夫互撕大战,论女人离婚后的修养与自我保护



看到张小姐被前夫袁先生爆料的新闻,在心里不禁长叹一声:该来的还是会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个“报”,未必是报应,而是指天道循环,有因有果。




在2018年9月爆出的离婚事件中,据说袁先生被张小姐划了一刀(张小姐并没有因此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随即他被张小姐果断一脚踹掉,不少女性为张小姐欢呼叫好(仿佛为女人争光长脸了),袁先生又怎么咽得下这口气呢?张雨绮还曾在吐槽大会上大谈自己选男人的眼光不行,暗戳戳讽刺了前男友汪小菲、前夫王全安(现在是前前夫了)。


虽然当时张和袁的离婚风波尚未发生,但联想到两人认识七十天就闪婚,袁被曝出种种丑闻,遭全网质疑,可见这句话对袁的杀伤力更大。


袁先生在微博上曝光私密照片和对话,对女人进行荡妇羞辱,甚至直指下三路的攻击,再一次充分印证了,张小姐选男人的眼光实在是差到扑街。




上一个遭受这般奇耻大辱的是黄奕,她和前夫黄毅清的拉锯骂战,早已让围观群众失去兴趣。不知道张小姐和袁先生的好戏要上演多久?


离了婚两个月就吃回头草,吃回头草也就罢了(那是个人的自由,即使公众对这戏剧性的反转惊诧莫名),还要劈腿(张回应的声明,等于默认了跟其他男性交往,强调并非认识一两天),就实在是啪啪打自己的脸了。



虽已离婚,是法律上的自由身,但复合也有实锤,自己亲口承认的,若一脚踏两船,背叛和欺骗对方,于情于理也有所亏欠。


张小姐在处理感情问题上的冲动,多年来有目共睹——与汪小菲互扇耳光、脚踹王全安的车门、持刀与袁对峙闹到派出所,占据了不少娱乐版面。


所谓的大女人真性情,实际上是情绪控制障碍,任性自我得毫无边界。



所谓的属虎、狮子座,也不是动物凶猛般张牙舞爪的理由。请别再给“山东大妞”、“虎妞”、“狮子女”这些标签招黑了。

   

你粗暴地对待生活,生活就会粗暴地对待你。有钱有颜有名的,都概莫能外,就像物理定律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


婚姻的幸福,并不取决于外在的条件及资源,而是发自内心的细腻感受。


明星的八卦,永远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近十年离婚率不断走高,女性在离婚之后怎样保护自己呢?



和前夫旧情复炽的不是没有,但破镜重圆,始终有裂痕。如果双方没有真正成长、和解,重新接纳彼此,而是基于孩子、名誉或某种现实的考虑勉强凑合,那么新仇旧恨交结在一起,结果很有可能是再一次分手、离婚。 


离婚不离家、离婚后又同居在一起,成为事实上的夫妻,在心理上经济上纠缠不清,这种状态很容易对女性构成二次伤害,甚至比起当初的离婚,打击更深重。因为在法律上,不承认事实婚姻,对同居男女的保护,也极其有限。


一言以蔽之,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彼此并非继承人,财产不发生法定共有(提出财产共有的一方,必须充分举证自己有实际出资,或双方书面约定是共有)


好吧,也许你实力雄厚,可以拍胸脯说,我不花男人的钱,甚至我有本事养男人我乐意,以上两点你都不介意。


那么,假如男方勾三搭四呢,他还不是婚内出轨呢,拿他一点办法没有!!!如果男方暗渡陈仓领了证,前妻就惨变小三了,岂不是万分屈辱无处诉说。



考虑复婚一定要极其谨慎,更不能稀里胡涂就又重陷泥潭。


除了情感和心理上的真正修复(这一点是基础),还要把各方面事项都考虑清楚,双方协商妥当,包括生活怎么安排(在哪里居住、经济和家务的承担等);孩子怎么教育(在哪里就读、由谁来日常照顾、未来的规划);财产怎么处置(离婚后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是否要订立财产协议或共同遗嘱、离婚时约定但尚未履行的财产事项效力如何);第一次婚姻中的过错遗留问题如何解决等等。


张小姐在声明中称袁先生欠她几千万,袁先生回击说是离婚协议中约定在2019年3月底之前给一双龙凤胎的五千万抚养费。


此处有必要普法,夫妻之间的借款和子女的抚养费完全是两码事,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


 夫妻之间的借款,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一种双方共同设置的权利义务,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


 夫妻之间的借款,一方为债权人、另一方债务人,而抚养费虽然在形式上是支付给抚养孩子的一方,但须用于孩子身上,故抚养费请求之诉中,孩子为原告;


 夫妻之间的借款,只有在离婚时才能主张,而无论父母是否离婚,一方都可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对方,追讨抚养费。


五千万的抚养费,可谓天价。如果袁先生后悔想推翻,是否有可能呢?


对离婚协议(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四个:

第一,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心智正常、意识清醒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登记离婚的,只能诉讼离婚);

第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不存在欺诈、胁迫;

第三,书面形式;

第四,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推翻离婚协议呢,结合近年各地的司法判例,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可能推翻。


民事法律关系以“公平”为基本原则,但与普通民事交易“等价有偿”不同,通常夫妻(前夫妻)不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婚姻协议。        


因为婚姻协议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当事人在财产上或其他方面的让步,往往出于综合考虑,为了加深感情、化解矛盾、感恩对方的付出、弥补自己的过错、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等。


说到底,婚姻本身就没有公平可言,感情的是非对错,法律无法评价。天底之下,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除非离婚协议涉及“净身出户”、“巨额违约金”等情形,“显失公平”已经到达严重程度,一方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法律才会予以干预,比如说:


1.剥夺一方生存权,导致其生活困难。

2.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如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或偿还债务等,侵犯第三人(父母、子女或债权人)利益。

3.事实上无法履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款远远高出一方的实际收入和经济状况,根本不可能履行。


当事人请求变更约定的,法律可能会适当调整(不会完全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约定的,法律可能会变更(即适当调整),也可能撤销(严重不公平的情形下)。


明星名人的婚姻,在聚光灯和显微镜的放大之下,无所遁形,掀起的全民讨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走向,影响巨大。吃瓜的同时,多了解法律知识,寓学于乐,也算是意外收获了。


作为普通人,我们家里没有矿,没有张小姐“爱咋地就咋地”的资本,也没有几千万的“债权”可以追讨,只能老老实实把日子过好,为人父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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