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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细直紧园 2019-01-13

1. 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所辖范围内生产、生活、行政办公楼及与生产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

1.2.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运行人员、检修人员和外包工程中从事外包工作业的各级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区是指厂内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在一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为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以下区域为一级动火工作范围:

1) 油区、油管路及设备:油区围栏内油管道设备,即油区、供油泵房、卸油泵房、污油池、油管道及其油管道连接的吹扫蒸汽管、有污油的沟道、油管道沟、油加热器等设备;

2) 锅炉燃油系统的油管道、阀门及其连接的表计等设备;

3) 油浸式变压器本体及附件、各类油箱、油缸本体;

4) 汽机油系统、油罐、油箱、供回油管道、污油管及其5米以内区域;

5) 高压厂变、高压备变和主变本体及其5米以内区域;

6) 氢区:氢冷发电机组、氢管道阀门、法兰、氢瓶、氢棚、排氢管道口及其10米内区域;氢气管路及其2米以内区域;有明显氢区标志的区域;

7) 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

8)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煤粉管道;

9) 脱硫吸收塔内设备、原烟道、净烟道、脱硫GGH内部、再循环浆液箱、事故浆液箱、石灰石浆液箱;

10) 涂刷防腐材料的箱体、罐、烟道及其他密闭容器内;

11) 氨区:氨管道阀门、法兰、储氨罐瓶、排氨管道及其周围10米内区域;氨气管路及其2米以内区域;有明显氨区标志的区域。

一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

3.3. 二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在二级动火区域内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动火作业称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以下区域为二级动火工作范围:

1) 油区以外5米内的区域;

2) 距油管路、阀门、连接表计等设备5米以内区域;

3) 废油箱及其管道系统;

4) 距氢气管道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

5) 与系统能用盲板隔开的燃油、控制油、润滑油管道系统;

6) 升压站、6KV400V配电室、煤场、煤仓、输煤控制室、除灰控制室、脱硫控制室等区域;

7) 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的落煤斗、滚轴筛、碎煤机、输煤皮带上方区域;

8) 其它或易燃物上方及附近区域;

9) 电缆上方区域;

10) 控制室、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档案室、仓库、车库、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夹层及电缆隧道、柴油发电机房;

11) 其它防火重点区域。

二级动火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主管主任(副主任)和消防保卫部门

4. 职责

4.1. 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安全职责

4.1.1. 工作的必要性。

4.1.2. 工作是否安全。

4.1.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4.1.4. 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2. 动火安全措施票联系人安全职责

4.2.1. 工作的必要性。

4.2.2. 工作是否安全。

4.2.3.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2.4. 必须到现场核实动火方案和现场情况,符合动火条件后方可审批。

4.3. 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人安全职责

4.3.1. 工作是否安全。

4.3.2. 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协助开展危害识别。

4.3.3. 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4.3.4. 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现场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

4.3.5. 向工作负责人正确地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等危险。

4.3.6. 动火完工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3.7.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相符、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任何异常情况时,有权拒绝许可。

4.4. 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安全职责

4.4.1. 安全正确地组织动火作业。

4.4.2. 进行动火前的检查(见附录A 动火作业检查表)

4.4.3. 完成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4.4.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排险后方可重新动火。

4.4.5.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4.6.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4.4.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 消防监护人安全职责

4.5.1. 消防监护人指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消防人员。

4.5.2. 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5.3.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4.5.4.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5.5.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并在2小时后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

4.5.6. 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练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5.7. 发现有违反《动火安全措施票》、动火作业程序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业。必要时停止作业,并通知动火审批人。

4.6. 动火检测人安全职责

4.6.1. 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或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4..66..22..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要求立即停止动火。

44..66..33.. 检测仪器测定结果是否正确。

4.7. 动火执行人安全职责

4.7.1. 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4.7.2.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许可的动火安全措施票。

4.7.3. 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7.4.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动火。

4.7.5.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

4.7.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4.7.7.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7.8. 在进行电焊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焊

1) 不是电焊工不能焊;

2) 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

3) 不了解焊割地点及周围情况不能焊;

4) 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性不能焊;

5) 盛装过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如气瓶、油桶、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能焊;

6) 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玻璃钢、谷物草壳、沥青等)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等的部位,或火星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

7) 有压力或密闭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

8) 焊接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能焊;

9) 在禁火区内未经消防安全部门批准不能焊;

10)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不能焊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5.1. 管理流程图

一级动火作业图见附录A

5.2. 控制点

5.2.1. 动火规范:应制定《动火作业管理标准》,控制和规范动火作业。

5.2.2. 动火安全措施票: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隔离所有的危险能源。

5.2.3. 外包项目动火: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由电厂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申请。

5.2.4. 危险辨识: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作业危害分析,使用《动火作业检查表》,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5.2.5. 培训和持证作业:动火执行人员应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5.2.6. 个人防护和警示: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动火现场应设立隔离栏或警示标识。

5.2.7. 可燃性气体测定:一级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前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

5.2.8. 动火批准: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均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包括可燃性气体含量,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5.2.9. 一级动火监护:一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消防队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5.2.10. 二级动火监护: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5.2.11. 动火过程异常控制: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2.12. 动火现场清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整理、清扫、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

5.2.13. 动火后监护: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动火作业。

5.2.14. 特殊作业动火: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殊作业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5.3. 风险分析

5.3.1. 如果没有制定《动火作业规范》,控制和规范动火作业,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2. 如果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未办理《工作票》和《动火安全措施票》,隔离所有的危险能源,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3. 如果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电厂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未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申请,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4. 如果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前未进行作业危害分析,也没有使用《动火作业检查表》,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5. 如果动火执行人员没有经培训,取得合格证并持证上岗,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火灾或爆炸事故。

5.3.6. 如果动火作业人未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和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动火现场也没有设立隔离栏或警示标识,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和火灾。

5.3.7. 如果一级动火作业没有在动火前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8. 如果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没有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确无问题,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9.如果一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没有在现场监护,消防队未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火灾或爆炸发生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引起事故扩大。

5.3.10.如果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没有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在现场监护,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11.如果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没有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12.如果动火作业结束后,没有整理、清扫、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

5.3.13.如果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未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就不能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

5.3.14. 如果动火作业涉及其他特殊作业未按相关要求执行。导致其他危险造成伤害或事故。

6. 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在一级、二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与《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在抢险过程中,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6.1.2.动火安全措施票所列人员及动火作业执行人员都应对动火安全措施负责。

6.1.3.《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必须由工作联系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同时到作业现场检查安全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准备情况正确完备后确认开工。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联系人必须全程现场监护。

6.1.4.一级动火消防监护人由专职消防人员担任,二级动火消防监护人可由兼职消防人员担任。

6.1.5.在动火前必须将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及清理、冲洗干净。

6.1.6.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特种作业检查卡》。

6.1.7.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有关人员密切配合,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动火工作方案及控制措施、应急预案,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内。

6.1.8.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措施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严禁与安全作业程序和《动火安全措施票》不符的动火。

6.1.9. 动火结束后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必须检查现场,做到不遗留任何火种。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

6.2. 夜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动火要求

6.2.1.一级动火作业:无论工作日、节假日,全天24小时内任一时刻如须执行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动火作业管理标准》的要求,各级相关人员必须到场履职。

6.2.2. 二级动火作业:

6.2.2.1.无论工作日、节假日,夜间22:00-8:00期间如须执行二级动火作业的,二级动火安全措施票可由值长签发并批准开工;其余时间执行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按照3.3要求执行。

6.2.2.2.由值长签发并批准开工的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6.2.2.3.由值长签发并批准开工的二级动火作业,值长必须安排运行、检修人员共同到动火作业现场,确认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后方可批准开工,当值值班员须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簿内。

6.2.2.4. 由值长签发并批准开工的二级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联系人除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外,动火期间必须在工作现场全程监护。

6.2.2.5. 由值长签发并批准开工的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措施票(抢修)有五点具体要求:

1) 动火安全措施票由值长签发;

2)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中保卫消防部门、动火部门领导、安监部门无须签字;

3) 许可开工和工作结束均增设工作联系人签字确认;

4) 消防监护人由工作联系人签字确认;

5) 编号原则:事故紧急抢修单号+DH01。例如:事故紧急抢修单在SAP中的编号为W176QX2013080001W176代表沁北电厂,QX代表事故紧急抢修单,201308代表20138月,0001代表本月此类票的序列号),则该二级动火安全措施票(抢修)的编号为W176QX2013080001DH01,其中DH01表示动火作业和序列号。动火安全措施票(抢修)样票见附录E

6.3. 机组检修期间的动火要求

6.3.1.在机组检修期间,如果3.2一级动火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介质全部置换完毕并加装堵板,或易燃易爆品全部移除现场无残留的情况,允许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规定执行。由动火部门主任或副主任现场确认,并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备注栏说明并签字。现场的作业风险由工作负责人或工作联系人负责辨识和确定。如工作工程中发现风险过大,应立即停止作业,按照一级动火作业规定重新执行。

6.3.2. 规定3.2一级动火工作范围中所有介质是否全部置换完毕并加装堵板,或易燃易爆品是否全部移除现场无残留,由运行部负责确认,并由当班值长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备注栏说明并签字。

6.4.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签发要求

6.4.1. 一级动火安全措施票审批人为厂级领导、安监部门和消防保卫部门。

6.4.2. 二级动火安全措施票审批人为动火部门主任(副主任)和消防保卫部门。

6.4.3.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由动火申请单位提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并对工作方案的正确性负责。

6.4.4. 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担任。

6.4.5. 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流程

6.4.5.1.一级动火工作由申请动火班组提前一天提出,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动火工作前,化验人员要进行现场测定,测定结果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可以动火禁止动火的字样。再按票面要求由工作许可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消防措施,厂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技术措施,经厂部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工作。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4.5.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班组提出,动火部门安监人员审核安全措施并签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部门安监人员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工作。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监护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现场监护。动火前通知消防保卫部门备案。

6.4.5.3.一级动火工作票当日有效;二级动火工作票三天有效,如果当天不能结束的工作,第二天需继续工作时,将动火工作票交回工作许可人处。每天施工动火前必须进行化验测定,并在票面记载测定数值和时间,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履行签字手续后继续动火工作。

6.4.5.4. 动火工作前检测现场的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禁止动火。在查明原因并排除险情后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动火作业。

6.5. 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6.5.1.需要动火时,由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动火安全措施票》制度,并执行工作票制度。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以后动火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一级动火,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6.5.2.外包项目需要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动火要求,由电厂设备或区域责任部门的工作负责人按动火等级申请和履行外包动火安全相关规定。

6.5.3.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了解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内容,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动火安全措施票》、《工作票》和《动火作业检查表》(见附录C和附录D)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1) 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2) 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 风险评估结果;

4) 动火作业程序;

5)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

6)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7) 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8) 其他相关资料。

6.6. 动火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

6.6.1.申请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内。

6.6.2. 作业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2) 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环境、系统管线、罐、容器、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等;

3) 作业设备、机具;

4) 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

5) 需何种个人防护装备;

6) 设备隔离及上锁、挂签、测试;

7) 防火、用电安全及消防设施;

8) 如何设置安全警戒、通风,确定疏散路线;

9) 班与班之间的工作、责任交接事项、交叉作业(当前工作状态、安全要求、动火票审核等);

10) 是否应通知上一级管理层、其他相关区域/部门。

6.7. 系统隔离与检测

6.7.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动火;

6.7.2.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上锁、挂签、测试;需动火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相关阀门的控制必须在运行人员的确认、监护下,由动火单位人员操作。

6.7.3.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6.7.4.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液体或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6.7.5.在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距动火点10m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喷漆及其他易燃易爆等施工。

6.7.6.凡需要动火的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动火安全措施票》中,分析单附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体积百分数)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体积百分数)为合格。

6.7.7. 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6.4.6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8.气体检测点或采取的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在动火过程中,如出现紧急或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止动火,并重新检测。

6.7.9. 作业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人员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动火作业创造条件。

6.8. 涉及其它特种作业

动火作业涉及其它特种作业的,除执行电厂特种作业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外,还应遵守以下内容:

6.8.1. 脱硫系统作业要求

6.8.1.1. 防腐阶段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 防腐作业及保养期间,防腐区域周边10米范围及其上下空间严禁一切动火作业(包括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火星的作业)

2) 在新建、改造脱硫系统的防腐施工前,必须对防腐施工区域进行物理隔离,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牌。

3) 防腐区域设置一个出入口,出入口悬挂危险源辨识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牌、应急预案牌和相关安全标识牌,设置24小时门岗,进入现场的人员需佩戴防腐施工区域通行证,一人一证,人员进出需登记,严禁携带火种和通信设备入内。

4) 进入防腐区域内的施工人员禁止使用合成纤维或毛织品工作服和擦布,避免静电产生火花;禁止穿硬底鞋、塑料鞋和钉子鞋,必须穿耐酸防滑工作鞋。

5) 作业空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确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在控制标准范围内。

6) 如因工艺需要采取加热保温措施时,禁止用明火或蒸汽直接加热。

7) 底漆的稀释和防腐鳞片涂料的搅拌必须在塔外进行,严禁在塔内进行稀释或搅拌作业,当天施工完成后及时将所有防腐材料移出塔外并交还至防腐材料存放点。搅拌区周边10米范围及其上下空间严禁一切动火作业(包括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火星的作业)

8) 树脂、固化剂、稀释剂等防腐材料禁止堆放在吸收塔内,应在防腐区外阴凉干燥处设置单独库房存放并做好防火措施,配备专人24小时看护。防腐材料应做到即用即配,料尽人离。

9) 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并将消防水引至防腐作业面。防腐作业前应开展防火知识专项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参与作业人员具备: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逃生能力。

10) 防腐作业全过程,施工方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参与作业。监理单位、电厂应指派专人做好旁站监督。

11) 进入作业现场需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临时电源线盘不得带入塔内,临时电源必须配置动作时间小于0.1S,动作电流小于15mA的漏电开关,照明应使用12V行灯照明,行灯变压器外壳应可靠接地,行灯变压器应放置在塔外且不易被人碰触的地方。施工结束后,要关闭电气开关,切断电源,封闭施工区域。

12) 当班防腐作业结束后,施工、监理和电厂要对施工区域内进行火源隐患检查,及时清理易燃杂物和火源隐患。

13) 禁止各种车辆驶入防腐作业区域。

6.8.1.2. 其它阶段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 脱硫吸收塔及防腐烟道等防腐区域是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进入该区域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交出火种,禁止使用合成纤维或毛织品工作服和擦布,避免静电产生火花;禁止穿硬底鞋、塑料鞋和钉子鞋。

2) 在对防腐区域进行局部修补时,禁止周边10米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动火(包括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火星的作业)

3) 在防腐区域周边10米范围及其上下空间宜禁止动火作业(包括切割、打磨等产生火花、火星的作业)。若确因现场实际需要,必需施行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等级管理。

4) 动火只能单点作业,禁止多个动火点同时开工。

5) 动火作业前,施工、监理、电厂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确认安全措施已执行到位。电厂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必须到现场确认并许可后,方可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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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动火作业前,作业面与其它防腐区域应严格进行物理隔离,并悬挂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7) 动火作业前,现场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并将消防水引至动火作业面,应试开消防水正常,消防设施跟随动火作业面移动。有条件的可调配消防车至现场。

8) 除雾器冲洗水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局部系统隔离,保留其余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备用。

9) 吸收塔动火前,底部须做好防护措施或在底部注入一定高度的水。

10) 动火作业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焊渣进入吸收塔等容器。

11) 容器及烟道外壁动火作业前,监护人员应正确判断外壁动火点对应的内壁位置,并将动火点周围400mm内防腐鳞片清理干净。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测容器内对应部位的状况,并用水对动火点周围的金属及防腐层进行降温。

12) 除雾器附近动火作业前,用浸湿的防火布对除雾器满铺进行隔离。

13) 动火作业时,施工方应设专职监护人,监护人不得参与作业;现场应设消防队员旁站监护。

14) 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浓度,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5) 凡需要在可拆卸管道上动火作业,必须将管道拆下后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动火。

16) 除雾器热熔等高温作业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并做好冷却和防火措施。

17)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电厂要对施工区域内进行火源隐患检查,及时清理易燃杂物和火源隐患,并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

6.8.2.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6.8.2.1.在油罐、塔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8.2.2. 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6.8.3.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6.8.3.1.高处动火作业应设置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如现场条件不具备条件则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经相关专业人员确认。

6.8.3.2.高处动火作业应配备防落物设施,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6.8.3.3.在架空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挂安全带(建议全身式)。

6.8.3.4.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6.8.4. 动火作业中的挖掘作业要求

6.8.4.1.挖掘作业必须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6.8.4.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6.8.4.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6.8.5. 带压动火作业要求

6.8.5.1.带压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动火作业。严禁在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的环境下进行带压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需要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6.8.5.2.带压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6.8.5.3. 带压动火作业应使系统保持正压,禁止负压动火作业。

6.8.6. 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作业许可的时间限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6.9. 动火的现场监护

6.9.1.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均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9.2.一级动火作业,工作联系人、工作负责人、消防保卫人员要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不间断全程安全监护,消防队按防火预案作好应急准备工作。

6.9.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6.9.4.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6.9.5.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9.6. 下列区域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从严原则掌握。

6.9.6.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9.6.2. 在燃油、润滑油、油冷却变压器设备、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基本安全措施:

1) 动火现场鼻嗅无浓重的油气感觉,用测量仪鉴定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之内,必要时加强通风,降低浓度。

2) 要动火的设备、管道,必须用蒸汽冲洗,时间不少于2小时,必要时可灌水,用碱水清洗或旧棉布揩清。

3) 做好动火设备或管道的隔离措施,将通向油源及运行设备的管路系统隔绝,并在非动火侧用堵板封堵断开,管口或容器开口通大气,在动火管路内注满泡沫。如有特殊困难应保持两个串联门隔绝,并有一侧与大气相通,与大气相通的开口处禁止站人,以防爆炸气浪伤人。

4) 明火作业周围应无易燃物品,地面油迹要揩清,备好足够的消防器材。

5) 正在卸油时,严禁在近旁动火。

6) 直接与油区通的管系,如无可靠的隔绝,严禁进行电、火焊作业。

6.9.7. 在氢棚、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及附近5米范围内的明火作业,应执行下列基本安全措施。

6.9.7.1.在氢棚需明火作业时,储氢设备与管道内氢气全部排空,室内加强通风并用测量仪鉴定四周空气中的含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否则严禁动火。

6.9.7.2.在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上需明火作业时,设备与管道全停,设备与管道内氢气全部排空并与大气相通,并用测量仪鉴定设备与管道内外的空气中含氢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否则严禁动火。

6.9.7.3.在有氢气的设备、管路系统附近5米范围内需明火作业时,应用测量仪鉴定动火周围空气中的含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必要时加强通风,保证空气中氢气浓度在安全范围以内始可动火。

6.9.7.4.氢棚内的阀门管道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严禁明火烘烤解冻。

6.9.7.5.严禁用氢气管道作为接地。

6.9.7.6. 不准使用可能引起火花的工具。

6.9.8. 油区、有氢气区电、火焊作业有关注意事项:

6.9.8.1.油区、有氢气区电、火焊作业,电焊机、气焊设备应尽量停放在安全区域或经动火批准人批准同意的地点。动火工作中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电源与设备应距离5米以上。乙炔、氧气瓶应各自远离动火地点10米以上。

6.9.8.2. 电、火焊设备应完好无损,气瓶减压阀及皮管应无泄漏。电焊夹钳线与接线外表绝缘完好,不允许有铜线露出。火焊使用的橡皮软管及接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严禁使用。橡皮软管严禁放在高温设备和电线上,并禁止与电焊线敷设在一起。

6.9.8.3.接地线不允许利用设备管道作接地回路,或利用角铁、元钢等作接地回路,应就近与焊接工件相连且接触良好,防止火花产生。并应将两端管道连接处拆开后,用绝缘垫隔开。

6.9.8.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油车停靠的区域;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10. 动火安全措施票终止

6.10.1. 安监部和专职安全员、消防各级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动火作业或存在危险动火作业时,有权终止《动火安全措施票》,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6.11. 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期限及终结

6.11.1.《动火安全措施票》是动火现场的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动火安全措施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一级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二级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

6.11.2.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双方有责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相关方。《动火安全措施票》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要重新申请《动火安全措施票》。取消动火作业应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正本上签字。

6.11.3.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安全措施票许可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6.11.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整理、清扫、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动火工作人或负责人或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在现场留守2小时以上,防止死灰复燃发生火灾事故。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消防监护人在《动火安全措施票》上签字,终结动火作业。

6.12. 动火安全措施票管理

6.12.1. 动火安全措施票一式二联,一份存运行部门;一份工作负责人保存,随身携带。

6.12.2. 工作结束后,《动火安全措施票》同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一同存档,保存一年。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进行检查和考核。

7.2. 考核标准执行华能沁北电厂企业标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标准》中的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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