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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卿文化之二、商鞅在秦地实施“变法”

 勤奋创新 2019-01-14

商鞅,姓公孙,名鞅,卫国人,也叫卫鞅。入秦,通过辩论,战胜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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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秦孝公“变法”,任左庻长。“变法”有成,旋即升任大良造。在秦地(秦国)施政有功,封于商,称商君,亦称商鞅。秦孝公死后,受诬告,被车裂。

在这里,“变法”者,指的是对国家的法令制度进行重大的变革。商鞅在秦地(秦国)说服秦孝公实施变法,主要是改变了秦地施行的家族宗法分封制度,始创“郡县制”;始创户籍制;始创客户登记制;等,用“奖耕战”打破了世袭分封制的旧传统,始创“军功地主”。对此,史书文字显示曰:“废井田,开阡陌”。在秦地(秦惠文君称王,秦地开始变成秦国)地域内被延续了下来。

但是,在秦地以外,商鞅所行变法之策,姬周王国的其它各封地领主不但不予认可,反而跟秦地的世族们沆瀣一气,内外勾结,极力反对。所以,这种变法,在秦始皇统一华夏大地之前只在秦国有效,别国并不理睬。

秦始皇一统华夏,赢秦帝国建立,全面变革姬周王国之法,行赢秦帝国之法与律,才在中国大地上史无前例得到实现。

对商鞅变法追根溯源,就会发现,这是对姬周王国始创“以八法治官府”(《中国文书史稿》27页)的传承与拓展。

比如,在商鞅笔下:“立君之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过于严刑。故王者……求过不求善,藉刑以去刑。”《中国法制史》76页。

上述文字显示,王者治国之道,就是制法、立法、执法,其主要目标是“去奸”。而“去奸”的根本,则是制定严格的刑罚。在这里,“王法”与“刑罚”被商鞅破天荒的有区别地提了出来,这是对姬周王国“礼法”与“刑罚”在实施过程中的传承与拓展。

从文字显示看,人们发现:“法”与“刑”的使用范围有很大不同,即“法”在当时是王的意志。“刑”则是对国王意志的贯彻与执行,二者不存在也无法划等号。

所以,在“法”字没有产生之前,把“法”与刑混为一谈,都是一些现代文字文化人毫无根据的别有用心的臆想与臆造。是对中国“罚”、刑、法与律的产生、完善、传承传播与发展的故意扭曲。

从姬周王国开始,文字文化人创造了“中国”一词新概念;创造了“法”与“刑”两个截然不同的文字。这样,中国的“法与刑”才跃然于文字载体上。外国没有,只有所谓的“法”,没有“罚”、“刑”,更没有“律”。这是中国法(罚)治史和法制史的客观存在。那些牵强附会、大谈“法”就是“律”;反之,“律”就是“法”的专家,置“罚”与刑客观存在于不顾,是不是放弃中华文化立场、借所谓的与世界接轨、无视中国特色,跟着洋人的屁股转呢?笔者认为:他们臆造“法与刑同义”的真正用心正在于此。

中国的法制史事实是,为了体现“依法治国”,姬周王国的文字文化人,在传承古代“㓝”(刑)之外,创造了一个“灋”字。从而把中国古代立法、司法、执法比较完备地展示出来。

比如,《周礼·司盟》规定:“掌盟载之法。”意即,姬周国王跟各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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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诸侯歃血为盟的“盟誓盟约”,是国家的一个大法,要特别保存。《周礼·天官》规定:“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即是说,违犯“盟誓盟约”的,用大刑(死刑)给以惩处。可见,“法”与“刑”,从姬周王国开始,就毫无“同义”可言。

据史书解释,“灋”(法),不但含有刑和罚的意义,而且还含有“平之如水”和明断曲直的深层意旨性作用。

姬周王国统治者,在《大盂鼎》上铸的铭文曰:“灋保先王”,(《中国法制史》17页)这个“灋”字,就是最早的含义和历史的文物佐证。其意是“保先王”,别无他意。

所以,在姬周王国建立之前,没有“法”这个概念,也就谈不上有“法”。有的只是“罚”。

比如:夏有“禹之禁”和“誓”;商殷有“炮烙之刑”(司马迁语。实际是:炮烙之罚)和“誓”,等,都是“王言即罚”(用刑)是也。

关于“法”与“刑”的区别,在姬周王国的《礼记·王制》中有规定,曰:“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宥),然后制刑。”《中国法制史》27页。可见,中国的“王”与“法”(灋)字之概念,始于上文所提的《大盂鼎文》和此处的《礼记·王制》。

几百年后,商鞅在秦地(秦国)变法时,提出“王法”新概念,就是对姬周王国制造的“王”与“法”两个创新性概念的连聚和理性提升。

比如,商鞅提出:“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参阅《中国法制史》77页。

由此可见,商鞅“变法”,维护和保证的是他在秦地制定的“变革之法”,还谈不上是“王法”(因为秦孝公并未称王);要改变的只是:姬周统治者“王法”(礼法)不适应秦地治理的许多方面。对执行和维护“王法”进行了文字理论上的提升,亦即增加了“刑及三族”的严苛内容。

由此,所谓的“变法”,都只不过是顺应某种世事的变革。用商鞅的话讲,那就是:革除旧的社会弊端。要维护“王法”权威之至高无上。不能改变。这,应当是商鞅“变法”的核心。

据文字文物显示,商鞅在秦地(秦国)“变法”,主要变革有:

1、废除领地、领主分封制,创立家庭生产劳作体系,传承和发展华夏大地上史传的家庭经济体制(史称封建私有制)。然而,秦孝公封卫鞅于商,证明:姬周王国的分封制仍然在传承,并没被有根除;

2、始创“户籍文化”。其核心内容是:以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一家有两个孩子,娶妻成家后,必须分家,以此鼓励成家男子自力更生,也便于当时实行土地平均分配;推行“奖耕战”,培植军功地主,产生了“军户”和“农户”;实行商户登记,产生了“商户”;实行手工业工艺传承与培养制,产生了“工户”等等;

3、始创“客户登记文化”。其核心是:凡是在社会上流动的人员在旅店住宿,必须进行住宿登记,将其来去事由和地址登记在册。(追溯历史,这是对姬周王国始创的“奴籍文化”和“簿册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不进行住宿登记的,按照社会盲流给以收留处理。商鞅自己“立法”,自己受缚。证明:实行“客户登记”对掌握和知道社会上的人员流动情况,十分必要。

这一故事的始源是成语“作法自毙”。《成语故事365》292页文字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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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遭人陷害,想逃出秦地(秦国),住店时,店家要登记商鞅的身份和来去情况,并且对他说:……“我得先知道您的身份,然后才可留你住宿,这是商鞅大人制订的法规,如果我们不按章办事,可是要遭死罪的呀。”商鞅无奈,只好自缚。最后,被复辟势力车裂。

4、焚烧有违“一准于法”的书籍,禁止有损“法令”的言论流传,以体现“依法治国理政”的专一和唯一。

在这里,赢秦的封地当时还不是国家,也没有国王。所以,商鞅的“王法”之说,不是秦孝公之“王法”(他未称王),而是秦孝公实施的“变革之方法”。

如此评界,商鞅“变法”,只能是借用姬周国王的“八法”治国理政之规定,以行其改革之实。在华夏大地上,他和秦孝公改变不了姬周王国创立的整个社会制度。这是赢秦受封之地的历史的局限,不是秦孝公和商鞅的举世之举所能改变的。即,可以改变秦地,秦地之外就无能为力了。

2018年10月3日1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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