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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9-01-14

 代理词 

广东MP公司 诉 Q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委托和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我们认为: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成立且生效;二、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后,被告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符合《合同法》第236条即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三、原告依《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所有义务,而被告实际上拒不履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约定和法定的各项违约责任。下面就本案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代理意见:

  一、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成立且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2015年1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书》,其中约定:原告将一台日立牌液压挖掘机(ZX240-3,机号:AWUA101313)交付给被告使用、收益,被告按约支付租金给原告,即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成立且生效,且2015年1月31日,被告支付了20000元租金、7000元押金,原告同日依约将被告指定的挖掘机交付给被告,被告使用至2017年5月14日

以上有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身份证》、2《租赁合同书》、3《附件1租赁条件表》证明。

二、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后,被告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符合《合同法》第236条即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简称不定期租赁,是指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其中类型包括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为《合同法》第236条所规定不定期。本案租赁合同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后,被告要求继续使用租赁物(其一被告口头要求继续使用,其二实际上被告也一直以实际使用的行为表明确在租用,原告为机械设备公司当然表示同意,仅要求依约支付租金即可),符合《合同法》第236条。

  以上有原告提交5工地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6放行条》、7拖机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8入库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9证人Z(附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明书)》、10证人F(附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明书)证明。

  三、原告依《租赁合同》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也应当严格依约履行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所有义务,而被告实际上拒不履行,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约定和法定的各项违约责任。

2015年1月31日原告依约将被告指定的挖掘机购买后交付给被告,被告使用至2017年5月14日,但被告多次未能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5月15日,累计拖欠租金501994元,累计违约金19948.1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置之不理。被告此违约行为对于作为机械设备公司的原告权益造成严重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约定和法定的违约责任:

1、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间的《租赁合同书》于2017年5月14日已经解除

支付租金作为承租人应负担的主要给付义务,承租人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同意原告解除合同,拉回机器,在被告的配合下,原告行使单方解除权,已在2017年5月14日,派遣原告广东MP公司法务Z、租赁经理F等人在广西JX311-2矿区,通知解除合同及取回尚在工作的挖掘机。

2、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501994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担的主给付义务,本案中被告未能依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但实际上又使用至2017年5月14日,造成原告权利的严重损害,出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为19948.134元,明细见证据《租金收取汇总表》,实际按应支付到期款项日利率0.01%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一方面是为了收回其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另一方面要获取一定的营业利润,被告不依约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对于原告权利的极大侵害。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2015年1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第8条第1款:对于租金、赔偿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乙方应付款项,在逾期仍未交付时,乙方应在预定交付期开始直到款项完全交付为止的逾期时间,每日按应支付到期款项的0.01%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每日0.01%(万分之一)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24%除以365天合约每日万分之七,民间借贷都允许年24%的利息,原告作为盈利为目的之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盈利,故按照远低于民间借贷年利率比例计算违约金合理,不存在任何过高的情况,法院应当支持。 

以上有原告提交证据2《租赁合同书》、3《附件1租赁条件表》、4《租金收取汇总表》、5工地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6放行条》、7拖机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8入库照片(含拍摄时间等信息)》、9证人Z(附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明书)》、10证人F(附证人证言、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证明书)证明。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

陈全桂律师

                   201783

生效裁判:判决书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因是否包含本数/天理解不一致,有一天细微差别)。

本案胜诉,证人起到很大作用,用证人Z的话来说,本案胜诉在原告公司(公司和母公司、子公司年营业额最多时超10亿人民币)树立了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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