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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女接警员缘何被判玩忽职守罪?

 卤蛋七号 2019-01-14

方某是110女接警员。

2010年6月,方某由县保安服务公司派遣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她在110指挥中心的主要工作是接报警、及时下达110处警指令等。

一天晚上,大约9点05分左右,刘某、覃某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沿着长江大堤'风驰电掣'般地兜风,与对向驶来的方某1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交通事故。

这两拨人下车后互相指责对方有错,对交通事故责任争执不下。

刘某1、覃某、高某2、加上刘某1电话邀约来的方某4等4个人,一起对方某1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这四个人打一个人的结果是,方某1的头部重度颅脑损伤,死了。

这篇文章描述的被害人方某1被人打死了这件事,与110女接警员之间是有什么关系呢?

原来,刘某1等人跟方某1撞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双方争执并对方某1进行殴打的整个过程中,方某1的儿子方某2在现场是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过的。

方某2第一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是在晚上9点09分21秒。打这个电话的方某2对女接警员方某称,丛阳县寻鱼镇这里出了交通事故。

因为东城市的寻鱼镇和丛阳县丛阳镇相邻,2016年1月前,因东城市寻鱼镇紧邻丛阳县城,这个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丛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中队代管。

报警电话接入了丛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当晚值班的接警员方某接听了这个报警电话。

方某告诉方某2:“寻鱼对吧。我给一个号码给你,打东城的号码好吧,打1121311”。

9点10分51秒,方某2用手机再次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警:“就丛阳寻鱼镇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这个报警电话后说:“我刚刚不是给了一个号码给你,叫你打那个号码,我们是丛阳的”。

方某2讲说:“丛阳寻鱼”。

方某说:“你那个是属于东城市的,刚才不是给一个号码给你了吗,你打这号码”。

方某2讲:“我没听清楚,重新讲一遍可行,这儿快打起来了”。

方某说:“等一下,我给个号码给你,你打1121311”。

9点16分15秒、9点16分28秒,方某2用手机第三次、第四次拨打了丛阳县110报警电话称:“丛阳寻鱼这边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听报警电话后说:“刚才不是把寻鱼的号码给你了吗?我们是丛阳110嘛”。

方某2说:“不是,这里快打起来了,我听不清楚”。

方某说:“1121311”。

9点19分13秒,方某2用手机第五次拨打了丛阳县110报警电话称:“丛阳寻鱼这出了交通事故”。

方某接到这个报警电话后说:“跟你说了好多遍,我们这边是丛阳的,你那边属于东城的,你打那个1121311”。

方某2说:“不是,这就是丛阳县寻鱼镇”。

方某听后说:“寻鱼镇是属于东城的,你就拨刚刚那个号码,拨刚刚那个号码就行了”。

9点22分06秒,方某2用手机第六次拨打了丛阳县110报警电话称:“丛阳寻鱼镇出了交通事故”。方某接到这个报警电话后说:“我跟你说了好多遍,寻鱼镇是属于东城的,你打1121311”。方某2说:“我打了,他说那个不属于东城,这儿快打起来了,你们又不派个人过来”。方某说:“你不要找我们这边,辖区不是我们这边的。你继续打1121311,反正不是我们辖区的,知道吧”。

之后,方某和当晚当班的另外一个同事又先后接到数个就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打架电话报警,二人都以寻鱼镇不属于丛阳,属于东城市管辖为理由,让他们自行去拨打东城110号码报警,并且始终没有安排丛阳警察出警。

一直到当晚10点10分35秒,东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丛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东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已经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丛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到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女接警员方某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检察院指控方某,你身为丛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警员,对交通事故引发打架的六次以上的报警电话,以寻鱼镇不属于丛阳,属于东城市为由,让他们自行拨打东城110号码报警,始终没有安排丛阳警察出警,直到东城110接到报警电话向丛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东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已被殴打昏迷倒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院说方某在接处警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他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方某及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说这个案子的后果与方某的行为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方某不构成犯罪。

但法院支持了检察院对方某的指控,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对于方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法院说,方某是所属公司委派到丛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的,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方某是方某2报警电话的首接人,她在13分钟内接到方某2六个报警电话,后又与同事接到多个关于同一事件的报警电话,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的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

方某的行为与案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小编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方某是报警电话的首接人,110接处警工作规范明确了首接责任制,对紧急警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受理。方某不履行首接责任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造成本案被害人人身安全重大损害的主要责任。

此案损害事实发生的多因性、复杂性等具体事实和情节,法院认定方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110宣传日的背景下,小编把方某的故事在这里作为一个罕见的反面案例,发表出来,希望引以为戒,不要走方某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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