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皮肤病的变部位及水火烫伤等所致的皮肤损伤部位,严禁推拿。 2、凡患有血液病及有出血倾向者,严禁推拿,以防引起出血。3、凡久病及严重的心、肺、脑病患者,胃、肠穿孔患者,癌症患者,高龄、体质极度虚弱者不能推拿,以防发生危险。 4、凡在极度疲劳或醉酒的情况下及精神病患者不能配合者,也不能推拿。 5、患感染性疾病,如骨髓炎、骨关节结核、严重的骨质疏松症及急、慢性传染病患者的传染期,不能推拿,以防感染扩散,破坏骨质或感染传染病。 6、由结核菌、化脓菌所引起的运动器官病症不宜进行推拿。 7、妇女在怀孕期和月经期,腹部和腰骶部不宜使用推拿手法。 8、患者饥饿时及剧烈运动后,推拿时需防止晕倒。 手法的基本要求 均匀:手法的操作必须有节律性,不可时慢时快忽轻忽重 柔和:用力须将就技巧,手法灵活、力量圆转,轻而不浮,重而不滞 持久:按照技师要求和操作规范,持续操作足够时间而不走样 有力:手法必须具有一定的力量,但不是蛮力,而是适度的技巧力 深透:做到以上4点,方可使手法的刺激,不局限于体表,而达到组织深处的经、脉。以最小能耗,达到最大功效,产生最小副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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