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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之再监督的再思考

 细柳城 2019-01-15

      监督,是纪委和监察委的基本职责,《党章》和《监察法》都有明确规定。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提出“三转”,特别强调纪委、监察委的监督是监督的再监督。监督的再监督和纪委、监察委的直接监督是什么关系呢?不厘清这个关系,可能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越庖代俎,直接做被监督单位的事情;二是规划自身工作无着落,东一榔头西一棒,敲不到鼓芯,找不到重点,想不到方法。怎样处理好直接监督和监督的再监督之间的关系?

      一、正确认识直接监督和监督的再监督的内涵。根据党内法规和监察法的规定,应由本级纪委、监察委亲自实施的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就是直接监督。纪委、监察委除了直接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之外,还要监督直接监督对象是否对管辖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实施了有效监督,这就是监督的再监督,与直接监督相对,可以称之为间接监督。监督的再监督就是一种间接监督。

      二、处理好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关系。一要把握好监督对象的划分。纪委、监察委直接监督的对象是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此外,为间接监督。二要把握好监督内容。对此,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监察法都有明确规定。

      间接监督也是直接监督的一项内容。不过,间接监督内容的实施主体是纪委、监察委的直接监督对象。如市某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是市纪委、监察委的直接监督对象,市科技局党组、领导班子是本单位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市纪委、监察委既要监督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又要监督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实施了内部监督。

      三、处理好监督层级和监督幅度之间的关系。从党章、党内监督条例和监察法等相关纪法规定来讲,上级纪委、监察委有权监督、审查(调查)本级以下所有党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但监督层级越多,监督效能越低。本级纪委、监察委直接领导、监督的党组织、职能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人数越多,监督效能越低。所以,要处理好监督层级和监督幅度之间的关系,要做到监督层级和监督幅度相适应。这就要做到三点:一要依纪依法厘清监督层级和监督幅度,这也是搞好监督工作的重要原则;二要灵活调整监督层级和监督幅度,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还要根据工作需要,下沉工作重心或提级管理,盐城市纪委推行的正风肃纪镇村行活动,就是将工作重心下移,针对镇村突出问题,从间接监督变为直接监督;针对环保问题和安全生产问题,又提级监督。三要灵活调整监督内容。党内监督和监察工作,内容庞杂,既要面面俱到,又要突出难点、重点、热点,近期要做好中央部署的重大风险化解、环保、扶贫等重点工作,化解基层的难点工作,以及突发的热点工作。

      三是处理好纪委、监委、派驻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纪委、监察委和派驻组的关系是一家两设的机构关系,理顺两者关系并不复杂。重点要处理好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一需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关系定位。派驻机构监督驻在单位;二需把握好直接监督对象和间接监督对象。驻在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监督对象,驻在单位的领导班子以外的成员和下属单位都是间接监督的对象。三需把握好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的内容。直接监督主要是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的状况、党委(党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的状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履职情况。间接监督的内容,是领导班子对其他人员的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整改情况。当然,这主要是从履职角度去划分的,还有其他更多的角度去划分工作内容。

      监督的再监督,是强化监督职能、提高监督效能的需要。厘清直接监督间接监督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且随着实践而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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