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公告。学校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凡申请资助的,须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填写《认定表》。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地户籍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同时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述困难证件复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部门须在《认定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学校应组织好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资助,向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逐一发放《认定表》,并指导填写。对自愿放弃申请资助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 审核。对已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学校要认真审核学生申请证明材料,结合家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对学生资助申请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政策规定需要分档资助的,应根据学生家庭的困难情况,划分资助等级。 第十四条 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应注重保护学生隐私。学校应做好异议问题处理工作,如学生、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五条 建档。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校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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