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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既往病症与既往病史?(医疗险理赔篇)

 水望 2019-01-16

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公众号,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现在很多用户都有保险意识,不仅会配重疾险、寿险也会配置商业医疗险,特别是百万医疗险以及一些小额医疗险。目前几乎所有的线上医疗险都是对即往症作除外责任,但是对有既往病史不是都不赔。不是专业理赔人员其实是很难做区分的,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来了解一下!

商业险不像社保,社保是不会去区分即往症与既往病史的,小编今天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即往病症与既往病史。

既往病史:指的是以前发生过,可能痊愈了也可能没痊愈。

即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身体上已经发生的疾病或是有健康上的异常,即所谓的「既往症」。即往症从投保到出险都没有治愈。

既往病症,一般是指投保前已经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疾病或症状,有三个判断标准:

(1)投保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且长期治疗未间断;

(2)投保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投保前已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若有既往病症,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有故意隐匿或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之估计者,保险人得解除契约,即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但是有既往病史则不一定会被拒赔,举个例子:

如果在投保前已经患有关节炎,并且需长期服药稳定,那么这种情况就是既往病症,即使过了等待期之后严重到要做手术保险公司也是有权拒赔的;

但是既往病史则不一定会拒赔。比如投保前患有感冒、发烧、肺炎等这种短期性完全可治愈的,只要治愈了,等待期后再出险,保险公司不得予以赔付,当然前提是客户投保之前是符合产品的健康告知。

几乎每家保险公司核赔医疗险都是通过医院的病例来决定是不是即往病症,所以看病的时候病例的描述就非常重要,不要随口夸大病症给医生施加压力,这很可能被记录到病例而影响到最后的理赔。

当然小编也不鼓励大家故意隐瞒骗保,逆选择短时间看好像是利已的,当长远看是损害大家甚至是自已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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