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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津贴免征个税的难点

 FQY风清扬669 2019-01-16

企业差旅费津贴是指企业员工因经营需要而出差办理与企业经营有关事项所享有的住宿费、交通费和伙食费等补贴。有的是按项目和职务高低确定每天的补贴金额,有的实行包干,根据不同职务确定每天的补贴金额,有的在实报实销外再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中,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按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虽然以上规定明确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各地对于企业差旅费津贴至今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如何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直困饶着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

大连市地税局2003年以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明确,境内、外差旅费津贴标准,执行纳税人所在单位的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规定的标准。没有董事会决议(或内部管理方案)的,比照《印发〈关于大连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大财文字[1996]250号)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内津贴不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大连市某广告公司董事会决议规定了该公司差旅费津贴标准,规定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人员差旅费津贴为实报实销(分项目按职务定标准,高于标准自理,下同)以外每天补贴500元,副总经理以下职务人员出差津贴为实报实销以外每天补贴300元。

按大地税发[2003]222号文件规定,上述公司人员的差旅费津贴能否免纳个人所得税呢?

如果按文件字面解释似乎可以,但如果上述标准再高一些呢?问题又回到了税务部门,要判断标准的合理性,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判断呢?差旅费津贴问题的难点就在于对其合理性的把握,这对税企双方来说,都是一个难题。因此,某些地区因本地区未制定标准而不认可企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以防范税务风险。

建议:

1、各地区相关部门在对各行业差旅费情况充分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加快制定本地区企业差旅费津贴发放标准,企业发放差旅费津贴在标准限额内的免纳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董事会要制定本企业差旅费津贴发放制度,明确发放对象必须是因公出差人员,切忌大额发放和人人都有,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以发放差旅费津贴名义变相发放工资性津贴。

3、企业差旅费津贴的发放要符合企业经营常规,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计录为依据,津贴按日计算发放的,按日发放金额以不超过日均工资额为限,以体现差旅费津贴发放的合理性。

作者: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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