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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LP退出之财产份额转让(续)实务操作解析

 奇人大可 2019-01-17

之前文章对合伙型私募基金LP的退出做了条款上的解析,本文将针对LP退出过程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做相应的梳理。在LP退出过程中,当然退伙情形程序上较为特殊,本文暂不做分析。

 

在LP采用权益转让方式退出时,根据不同情形有以下方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中GP同时也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该情形下,在大多数合伙协议中,只需要获得GP的同意即可完成本次转让,实务中可以由转让方、受让方和GP共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转让价格,完成本次转让。

转让程序一般来说仅参考“LP权益转让”条款。

 

在某些合伙协议中,需要转让方提前30日通知GP和其他LP并提交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文件即可完成本次转让,并不需要事先取得GP的同意,转让协议只需由转受让双方签署。比如以下条款,

 

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受让方应同时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及转让方与普通合伙人签订的关于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的认缴协议的约束、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并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其他手续

除了合伙企业层面的程序外,转让方和受让方还需要完成关于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的工商信息变更。

对于已备案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在中基协的备案系统中完成产品季度更新项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

 

(二)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原有LP

该情形下,所需要完成的操作与上一种情形相同,LP实现从合伙企业退出。

转让程序一般来说仅参考“LP权益转让”和“LP退伙”条款。

 

(三)LP将财产份额部分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该情形下,LP在取得GP同意并且其他LP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将持有的部分私募基金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成为该合伙企业新的LP。

该情形下,转让程序需要综合参照“LP权益转让”、“LP入伙”、“后续LP出资”等多处条款。

 

该新加入的LP除了与转让方签署权益转让协议之外,还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协助完成相应的合伙企业工商变更,包括原有LP出资变更和LP增加的变更;

二是对于已备案的基金产品,新的LP需要履行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流程,包括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参与风险调查问卷、签署风险揭示书等;

三是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完成新LP入伙程序,例如按照条款要求,新LP会被认定为“后续合伙人”,由于新LP入伙时,合伙企业可能已经进入退出被投项目并获取收益的阶段,为公平起见,新LP会被要求按照入伙时间以一定利息支付“延期补偿金”。

 

对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还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是完成合格投资者的确认流程;

二是按照基金合同要求完成新LP入伙程序;

三是在中基协的备案系统中完成产品季度更新项下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信息更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按照合格投资者要求,新入伙的LP需要达到大于等于100万元的出资额,因此,如果新的LP受让的私募基金财产份额不足100万元时,需要另外增加出资,直至该LP持有的总的私募基金份额大于等于100万元。

 

(四)LP将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投资者

该情形下,新LP入伙,旧LP退伙,所需要完成的操作与上一种情形近似。由于原有LP本身已经是合格投资者,所以新入伙的LP也不会出现出资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形。

该情形下,转让程序需要综合参照“LP权益转让”、“LP入伙”、“LP退伙”、“后续LP出资”等多处条款。

 

【结语】LP退出的实务操作中,不仅要满足合伙协议相关条款要求,更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当中会因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涉及到“外资”等情形。另外,也需要注意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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